通州區建築工程勞務用工標準化管理規定

通州區建築工程勞務用工標準化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勞務用工管理,規範建築勞務用工行為,提升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設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6〕51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通州區行政區域內所有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含熱力、燃氣等)、道路橋樑、軌道交通、水務、園林綠化、拆除、電力、通訊等具備勞務用工行為的建設工程。
第三條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負責施工分包的勞務監督管理工作,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工程項目的勞務監督管理工作,區人力社保局負責施工企業的用工行為勞動監察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總承包企業”),總承包企業對項目勞務用工管理負總責。
本規定所稱勞務作業承包企業指承包總承包企業發包勞務作業工程的勞務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對項目勞務用工管理負直接責任。
總承包企業組織自有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勞務作業的,其自有人員應是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契約、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係的人員,由總承包企業直接管理,並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建築勞務是指勞務分包企業(含:專業作業企業,下同)通過簽訂經濟契約向施工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提供勞務作業的行為;本規定所稱的建築用工是指企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與施工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建立勞動關係的行為。
第二章勞務契約及施工作業人員備案
第六條總承包企業應在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契約過程中,使用本市推廣的勞務分包契約示範文本。
第七條總承包企業應當在勞務分包契約訂立後7日內,到備案管理機構辦理勞務分包契約及施工作業人員備案。
第八條總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勞務分包契約內容發生變更的,應至備案管理機構辦理勞務分包契約備案變更手續。
第九條總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解除勞務分包契約的,應簽訂解除協定併到備案機構辦理勞務分包契約解除備案。協定解除後再次發包的,總承包企業應持解除協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總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已履行契約約定義務且承包工程竣工後,應至備案機構辦理勞務分包契約終止備案。
第十一條施工過程中施工作業人員發生變更的,勞務分包企業應當於每月5日前通過勞務分包契約管理信息系統記錄變更人員信息。
第十二條總承包企業不得使用零散工,不得允許未簽訂勞動契約的施工作業人員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活動,不得要求或允許未簽訂書面勞務分包款契約並備案的分包企業進場施工。
第三章實名制管理
第十三條勞務分包企業必須實行施工作業人員實名制管理制度,配備與總承包企業項目部相對應的各類管理人員和專職勞動力管理員,負責建立勞務作業人員個人檔案和勞動計酬手冊,每月編制勞務作業人員出勤表、工資表和人員增減台賬並報總承包企業備查,每月核發的工資必須經施工作業人員本人確認。
第十四條總承包企業應設定項目勞務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勞動力管理員,制定糾紛和突發事件處理預案,定期召開“項目勞務管理工作例會”並存檔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勞務契約款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或勞務契約施工周期持續時間六個月以上的項目工程,總承包企業應採用實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系統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功能:人員出入口設定實名制通道,作業人員刷卡進出施工現場及生活區;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定勞務信息動態顯示屏,實時顯示施工現場施工作業人員信息。
第四章工資支付
第十六條總承包企業對勞務費結算支付承擔直接責任,對所使用的勞務分包企業日常用工管理、施工作業人員實名制管理、施工作業人員工資發放負有監管責任。
第十七條總承包企業應加強對勞務承包企業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的監督管理,在每月月底前對上月完成勞務作業量及應支付的勞務分包契約價款予以書面確認,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及其工資支付情況,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八條總承包企業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為由剋扣或拖欠施工作業人員工資,不得將經營風險轉嫁給施工作業人員。
第十九條勞務分包企業應落實工資“月結月清”制度,按契約約定每月足額支付施工作業人員的工資並進行公示,堅持企業直接為施工作業人員發放工資的做法,嚴禁由施工隊長、班組長發放施工作業人員工資。
第二十條總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應將經施工作業人員本人簽字確認的工資支付書面記錄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第五章勞動保障
第二十一條總承包企業應以建設項目為單位按規定為施工作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
第二十二條總承包企業應組織施工作業人員參加上崗前教育培訓,實行“先培訓、後上崗”的行業準入制度。上崗前教育培訓包括三級(即公司級、項目部級、班組級)安全教育和體驗式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二十三條總承包企業應為施工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十四條總承包企業項目部應採取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施工作業人員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總承包企業應為施工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學習、娛樂設施,設施應按照現行規範標準及北京城市副中心專項要求設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將所管轄範圍內建築勞務用工管理納入日常監督檢查範圍。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管理規定要求的建設項目,由工程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進行整改;勞務用工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由勞動監察部門和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因項目工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拖欠分包工程款、拖欠勞動者工資,致使發生極端、群體性事件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按《北京市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若干規定》(京建法〔2004〕121號)相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建立健全企業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對企業失信行為的部門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對拖欠工資的失信企業,由有關部門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促進通州區建築勞務用工秩序健康發展。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區施工現場綜合監管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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