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海南經濟特區開發建設的若干規定

《加快海南經濟特區開發建設的若干規定》意在鼓勵境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開發海南,興辦各項經濟和社會事業。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用好、用活、用足國家給予海南的優惠政策,從簡、從快辦理審批、登記及其他手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快海南經濟特區開發建設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3002
  • 發布日期:1988-08-01
  • 生效日期:1988-08-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8-01
【生效日期】1988-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加快海南經濟特區開發建設的若干規定
(1988年8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具體內容

第一條 鼓勵境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開發海南,興辦各項經濟和社會事業。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用好、用活、用足國家給予海南的優惠政策,從簡、從快辦理審批、登記及其他手續。
第二條 國內其他地區的人員來海南舉辦個體、私營生產企業、商業、社會服務業及其他行業,直接由所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核登記,發放營業執照。
第三條 從事房地產業和建築業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資質審查,核定等級,領取基建許可證。從事裝飾業的企業,註冊登記時可免交許可證。
第四條 境外投資者在海南從事基礎設施建設、農業開發,舉辦工業、旅遊業的同時,允許經營內外貿和批發、零售業務。
第五條 海南土地實行優惠的有償使用政策。對從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高技術開發和發展文化教育事業的投資者,實行更優惠的土地有償使用政策。鼓勵外商成片承包、綜合開發工業區及本省沿海島嶼。設立台灣投資區,給台灣投資者以更方便的條件。簡化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手續和環節。建立土地市場,土地出讓採取公開拍賣和競投的方式。
第六條 允許企業一業為主,交叉經營工業、商業、服務業、旅遊業及其他業務。
第七條 擴大市、縣建設項目審批許可權和企業自主權。
省內各地利用當地資源和自籌資金,從事生產性開發又不涉及國家進口配額的建設項目,通什市及各縣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下,海口、三亞市在1,000 萬元人民幣以下,可自行審批。各市、縣在確定項目以前,必須做好項目的經濟技術論證。在此額度以上的建設項目,由省經濟計畫廳審批。
利用外省資金舉辦的建設項目投資額,通什市及各縣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海口、三亞市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的企業(註冊資金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在1,000萬人民幣以下,其建設、生產、產品銷售、投資、外匯等條件能夠自行平衡,並有償還能力的,由各市、縣和企業自行審批或決定。
利用國外資金舉辦的建設項目投資額,通什市及各縣在300萬美元以下,海口、三亞市在500萬美元以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的企業(註冊資金在 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在100萬美元以下;自借自還的外國貸款項目投資,通什市及各縣在200萬美元以下,海口、三亞市在300萬美元以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的企業(註冊資金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在100萬美元以下;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不需國家和省綜合平衡的,由各市、縣和企業自行審批或決定,報省經濟計畫廳和經濟合作廳備案。在此額度以上的,由省經濟合作廳審批,報省經濟計畫廳備案。
第八條 凡在海南舉辦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保護資源和環境的法規,嚴格按照省政府統一制定的經濟區劃和城市規劃選擇生產區位。
第九條 凡有能力的企業都可經營“三來一補”業務,無需上報審批,企業的生產經營由企業自行決定。
第十條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來海南承包、租賃、購買全民、集體企業。具體辦法另定。
第十一條 凡在海南註冊的企業,均享有進出口經營權。 企業憑營業執照辦理進口業務。
第十二條 海南的企業進口用於省內建設和生產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包括建築材料)、燃料及貨運車輛,旅遊、飲食營業用的餐料,企業自用的辦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及其他物料,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的企業,由所在市縣政府審批。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的“三資”企業進口上述物品,由省經濟合作廳審批,其他企業由省貿易工業廳審批。
市、縣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自用的(合理數量以內)辦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由上一級政府批准;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進口上述物品,由省財政稅務廳審批。需要進口以上免稅物品的單位應申報年進口額,各企業在年進口額度內自主組織進口;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在年進口額度內委託有關公司進口。 海關根據審批機關的批文驗放。
第十三條 屬於提供省內市場銷售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以及用自有外匯進口國家規定由專業外貿公司統一經營的商品,由省貿易工業廳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進口額。屬於由國家計委和物質部統配的進口配額,由省經濟計畫廳申報。
以上產品進口配額採取公開招標分配的辦法。具體辦法另定。海關憑省貿易工業廳或經濟計畫廳發放的進口本額、許可證和批文驗放。
第十四條 屬於用進口成套散件、關鍵件組裝生產的國家限制進口產品,需要銷往外省的,由貿易工業廳向國家主管部門申報出省額度並根據實際需要發放進口配額。進口配額由省貿易工業廳招標分配。
第十五條 屬於銷往港、澳地區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由省貿易工業廳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年度出口計畫。“三資”企業出口上述商品,由省經濟合作廳申報計畫和審批;其他企業由省貿易工業廳審批。根據省內不同時期生產的實際情況,審批部門應按照企業的生產能力,核定並滿足企業年出口總量所需配額和許可證;企業在核定的年出口量內,自行組織出口。海關在核定的企業年出口總量內驗放。
第十六條 企業需出省加工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由省貿易工業廳審批,海關辦理出省加工手續,並照章補稅;含進口料件的其他商品出省加工,可直接到海關辦理補稅驗放手續。
第十七條 海南省免稅或半稅進口的物資和商品限在省內使用和銷售。屬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方可轉銷國內其他地區,並照章補稅。
第十八條 國家、省政府放開經營的進出口商品,企業可自主經營。海關憑購銷契約驗放。
第十九條 在海南舉辦的各類企業(國家銀行和保險公司除外),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從1988年7月1日起,均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免徵地方所得稅。
第二十條 通什市及民族自治縣利用內外資金從事基礎設施建設和舉辦生產性企業,經營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徵所得稅,第十一年至第十二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在以上地區舉辦的旅遊業,稅收優惠政策由上述市、縣自定。
第二十一條 海南省內企業生產的產品在省內市場銷售的,除礦物油、煙、酒、糖減半徵收產品稅、增值稅外,其除免徵產品稅或增值稅。含有進口料件的,免徵或補征進口料件的關稅、產品稅和增值稅。
第二十二條 海南進口由省內市場銷售的生產資料,免徵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對市場緊俏的生產資料,省政府按需要切塊分配給各市、縣,由各市、縣自主組織進口。
第二十三條 從1989年1月1日起,海南省內免徵建築稅。
第二十四條 本省的人民幣外匯匯率由省內外匯調劑市場自由調節。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個人均可通過外匯調劑市場自由買賣和兌換外匯。
第二十五條 海南省內的企業可以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行本、外幣債券和股票,並可在資金市場上自由買賣。有關股票、債券的交易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海南省內企業從事各種經營活動所獲的外匯收入,均可保留現匯,不必結匯。
第二十七條 國家各專業銀行海南分行和經批准海南其他金融機構均可經營外匯業務。
在海南省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均可經營人民幣業務。
第二十八條 省外事管理部門對去港、澳地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省內企事業單位人員,應從簡辦理有關手續。並可根據需要,發放一次審批、多次往返的出境證件。有關具體規定另定。
第二十九條 凡是國家法律、法規及省政府的條例規章沒有明文禁止的,有利於生產力發展的生產經營活動,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均可放開經營、大膽試驗。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建省籌備組和省政府過去頒布的規定由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於海南省人民政府。
《國務院關於鼓勵投資開發海南島的規定》和國務院批轉的《關於海南島進一步對外開放加快經濟開發建設的座談會紀要》中有明確規定的,本規定不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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