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省,是指1988年4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成立,也標誌著海南省的建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建省
- 事件:1988年
- 標誌:海南省人民政府成立
- 成就:成為我國改革開放的重要視窗
事件背景
事件內容
9月2日,出席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的委員一致贊成國務院關於設立海南省的提議,表示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決定,並同意授權國務院成立海南建省籌備組。
1987年9月26日,經中共中央、國務院23號文(即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海南省及其籌備工作的通知》)批准,決定成立海南建省籌備組,由許士傑、梁湘、姚文緒、孟慶平、王越豐組成,許士傑任組長,梁湘任副組長,並立即開展工作。在籌備建省期間,海南行政區黨委、政府的工作,在籌備組領導下進行。撤銷作為省縣之間中間層的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同時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成立民族區域自治縣或民族鄉,把自治州管轄範圍內的三亞市由縣級市升格為地級市,建立省直接領導市、縣的地方行政體制。理順關係,減少了層次,提高辦事效率,節省行政開支,有利於統一規劃,加快開發建設,國務院將給海南省更多的自主權,規定更為優惠的政策,使海南成為我國最大的經濟特區。 同年10月20日~21日,海南建省籌備組首次召開海南行政區縣級以上幹部會議,傳達貫徹中央有關檔案精神。
1987年12月18日,海南建省籌備組在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正式宣布國務院同意撤銷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1987年12月31日起停止辦公。同時成立海南建省籌備組駐通什辦事處,在12月31日自治州撤銷後,做好交接和善後工作,原自治州所轄的市、縣繼續享受少數民族地區各項優惠政策,同時批准成立保亭和瓊中2個黎族苗族自治縣和白沙、陵水、昌江、樂東、東方5個黎族自治縣。縣以下苗族聚居區可設苗族鄉,三亞市由縣級市升格為地級市,原自治州所轄市、縣劃歸海南行政區和海南建省籌備組領導。
1987年12月24日~27日,民政部副部長鄒恩同率領的國務院工作組來瓊,協同廣東省和海南建省籌備組劃定海南省省界。12月27日,達成《確定廣東省、海南(省)行政區域界線協定》,並由廣東省副省長凌伯棠和海南建省籌備組成員、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孟慶平分別在協定上籤字。海南建省籌備組根據這次劃定的省界,繪製出海南地圖,並上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批。 1988年3月5日,國務院代總理李鵬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提出,關於提請審議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議案。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設立海南省的決定》。決定將海南行政區從廣東省分出,設立海南省,簡稱“瓊”,省會設在海口市。撤銷海南行政區人民政府,海南省直隸國務院。海南省人民政府駐在海口市振東區海府路59號。海南省的行政區域範圍以瓊州海峽與廣東省劃界:東邊從廣東省徐聞縣山狗吼角與海南省文昌縣木欄頭連線之中點(即北緯20°17′42″,東經110°36′06″),向西經海安灣一號燈標與海口灣一號燈標連線之中點(即北緯20°09′24″,東經110°15′24″),再向西至廣東省徐聞縣燈樓角燈標與臨高縣臨高角連線之中點(即北緯20°07′00″,東經109°48′54″)劃線,界線以北為廣東省行政區域,以南為海南省行政區域。海南省的行政區域即海南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含黃岩島)、南沙群島的島礁及其海域,總面積200多萬平方公里(其中陸地3.4萬平方公里)。海南省實行省直接領導市、縣的地方行政體制。 同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關於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決定劃定海南島為經濟特區,授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海南經濟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國家有關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決定和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的原則制定法規,在海南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同年4月26日夏令時12時40分(北京時11時40分),海南省人民政府在海口市海府大道59號正式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