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公共信息網路管理規定

1997年12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經濟特區公共信息網路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2.05
  • 實施時間:1998.02.0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公共信息網路行政管理,第三章 公共信息網路運營管理,第四章 套用系統建設和信息資源開發,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海南經濟特區的公共信息網路建設和運行,促進政府部門信息資源和其他社會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提高信息的社會服務水平,加快海南經濟特區信息化進程,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經濟特區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公眾利用公共信息網路交換、傳遞、發布、使用信息以及網路互聯、國際聯網的有關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信息網路,是指國家信息網路的海南省域信息網路。它由信息傳送網、信息交換平台和信息資源三部分構成。
信息傳送網是指公共信息網路的信息傳輸網路,以本經濟特區公用通信網為主幹。
信息交換平台是指本經濟特區信息資源共享和網路互聯的中心平台。本經濟特區內其他信息資源共享和網路互聯平台應當在海南地域以內與信息交換平台互聯互通。
信息資源包括政府信息資源、企事業信息資源和社會公眾信息資源。
第四條 本規定所用下列術語的含義是:
(一)套用系統是指各級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對其所用信息進行收集、處理、使用和服務的信息系統;
(二)專用網路是指自建信息傳送網及計算機系統並服務於某一專門領域信息處理的計算機網路;
(三)內部網路是指利用公共信息網路處理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審判檢察機關信息資源和企事業信息資源並為有關單位內部服務的計算機網路;
(四)網路互聯是指本經濟特區各接入網路及套用系統與公共信息網路信息交換平台之間的互聯互通,以及本經濟特區公共信息網路與本經濟特區以外其他網路的互聯互通;
(五)公眾信息資源是指應當向社會公眾發布的信息資源。
第五條 公共信息網路建設堅持統籌規劃、聯合共建,實現網路互聯互通,為政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基礎環境。
第六條 公共信息網路以服務政府、服務社會為宗旨,保證網路的公益性和實用性。
第七條 公用通信網、信息交換平台的運營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公正、公開、協作為原則,實行有償服務。
第八條 本經濟特區信息資源套用層實行放開經營,鼓勵社會各界開發、建設、經營信息服務套用系統。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公平競爭。
第九條 各級政府部門要利用公共信息網路組織信息資源,提高網路效益,避免重複建設。

第二章 公共信息網路行政管理

第十條 海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信息化辦公室)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全省信息化的職能機構,對公共信息網路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統一協調、制定公共信息網路發展戰略和長遠規劃;
(二)起草、制定有關公共信息網路運行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公共信息網路運行的信息標準、技術標準和安全標準,並監督執行;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信息網路運行的資費政策;
(五)指導和監督公共信息網路運營機構的經營行為;
(六)審查政府部門專用網路的建設申請和建設方案;
(七)制訂各級政府部門的信息資源開發規劃並組織、監督其實施;
(八)管理全省網路互聯的有關事宜;
(九)根據《中國網際網路域名註冊暫行管理辦法》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管理海南經濟特區公共信息網路域名與網際網路址;
(十)負責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進入公共信息網路開展經營活動的組織和個人進行工商管理。
第十二條 省公安機關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公共信息網路安全工作,查處危害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省郵電部門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全省信息傳輸基礎網路的規劃和建設;協同省信息化辦公室做好公共信息網路信息傳送網和用戶接入網的規劃和實施工作,為公共信息網路的高效、安全運行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四條 省物價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負責制定、審核數據通信和公共信息網路資費標準,並監督執行。

第三章 公共信息網路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 公共信息網路實行商業化經營。公共信息網路運營機構在省信息化辦公室指導和監督下負責公共信息網路的運營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在統一技術規範下組織用戶上網並負責網路用戶管理;
(二)保證公共信息網路的正常運行和維護工作;發生網路運行故障時,網路運營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迅速排除;確需停機處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三)公共信息網路用戶的技術支持和技術培訓;
(四)網路互聯技術接口的管理;
(五)向用戶提供優質服務,為用戶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網路使用環境,不得故意延誤或者擅自中斷對用戶的網路服務;
(六)其他網路運營管理事項。
第十六條 公用通信網管理機構應當保障公共信息網路信息傳送網的可用性和可靠性,並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公共信息網路信息傳送網實行統一的資費標準,以保障公共信息網路廣泛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公用通信網與信息交換平台的連線技術由雙方運營機構共同商定;信息交換平台與套用系統間的連線技術由公共信息網路運營機構統一負責。
第十八條 供電部門應當保障公共信息網路關鍵部門用電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條 運行在公共信息網路上的內部網路、套用系統必須遵守公共信息網路的技術標準。
第二十條 用戶入網應當向公共信息網路運營機構提出申請,由公共信息網路運營機構安排上網。上網用戶必須遵守國家和本經濟特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公共信息網路上的信息,由信息提供者負責其密級和安全保密措施,並對其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未經公共信息網路管理機構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公共信息網路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
第二十三條 嚴禁在公共信息網路上非法訪問、修改、竊取信息,嚴禁蓄意破壞網路系統。
第二十四條 嚴禁在公共信息網路上製造、傳輸非法信息。
第二十五條 嚴禁向公共信息網路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公共信息網路安全。

第四章 套用系統建設和信息資源開發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部門建設套用系統,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網路建設自己的內部網路,一般不再建設專用網路;
(二)已建的專用網路應當與公共信息網路互聯互通;
(三)按照統一規劃,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範圍進行建設。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部門開發信息資源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按照省政府制訂的信息資源開發規劃開發信息資源;
(二)已建專用網路的部門,必須將本部門開發的公眾信息資源通過公共信息網路向公眾發布;
(三)利用公共信息網路建設內部網路的政府部門,應當將內部網路中的公眾信息資源向公眾發布,並從技術上採取隔離措施,保護內部信息資源的安全;
(四)不得利用公眾信息資源從事經營活動;如市場確有需要,應當由企事業單位從事經營,並與部門內部信息資源嚴格隔離;
(五)不得將部門內部信息資源作為公眾信息資源發布;不得將公眾信息資源作為部門內部信息資源不予發布。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眾從事信息資源開發和經營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信息化辦公室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由本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省政府制訂的信息資源開發規劃開發本部門信息資源的;
(二)將公眾信息資源作為部門內部信息資源不予發布的;
(三)將部門內部信息資源作為公眾信息資源發布,造成失密的;
(四)利用公眾信息資源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在公共信息網路行政管理中不履行職責或者越權實施管理的。
第三十條 冒用公共信息網路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的,由省信息化辦公室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三十一條 在公共信息網路上非法訪問、修改、竊取信息或者蓄意破壞網路系統的,由省信息化辦公室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在公共信息網路上製造、傳輸非法信息的,由省信息化辦公室予以查處,屬非經營性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性活動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三十三條 故意向公共信息網路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條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共信息網路運營機構與網路用戶應當按照契約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違約者,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公共信息網路行政管理機構及運營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本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公共信息網路行政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信息化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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