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個別化原則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對稱。具體適用刑罰時,要根據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強弱與特點,適用輕重不同的刑罰,以期教育改造罪犯,實現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現代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刑法學新派所提出的一項刑法基本原則。刑法學新派認為,犯罪是行為人生理心理情狀與其周圍社會環境互動影響的產物,而不是自由意志的結果,因此對犯罪人的處刑,不應依其犯罪的外部實害大小而定,而應當依據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即再犯罪的可能性的大小而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刑罰個別化原則
- 對稱:罪刑相適應原則
- 所屬學科: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