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刑權是指國家對於犯罪分子科處刑罰的權力。刑罰權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是構成國家刑事司法權的一項重要內容。量刑權包括對犯罪人是否科處刑罰與科處什麼樣的刑罰兩個方面。量刑權一般只能由國家審判機關行使。在中國,量刑權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無權行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置刑權
- 所屬學科:法學
對犯罪分子裁量刑罰時所依據的一般準則。在西方刑法學中,關於量刑的原則有以下三種主張:(1)客觀主義的量刑原則。刑事古典學派所主張的理論觀點。認為犯罪是行為人自由意志的結果,而人人都具有平等一樣的自由意志,因此主張量刑必須以犯罪的客觀損害結果為標準,刑罰的輕重應與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客觀損害結果的大小相適應。這一理論主張強調犯罪行為的客觀危害,反對法官的自由裁量,對於維護法制的統一具有積極意義。但是過分強調了客觀損害結果,忽視了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並且否定法官適當的裁量權,不利於刑罰目的的實現。(2)主觀主義量刑原則。主張量刑應以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為基礎,刑罰應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在量刑中強調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標準,有利於根據犯罪人的特點實行刑罰個別化,實現刑罰特殊預防要求。但是完全拋棄犯罪的客觀危害性,有損於法制的穩定與統一,有侵害公民基本人權的危險。(3)折衷主義量刑原則。主張量刑應把行為造成的客觀危害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結合起來,由法官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進行裁量。折衷主義量刑原則為多數西方國家刑法所採用。中國刑法規定了量刑的一般原則,即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這一原則可以概括為“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具體地來講,量刑必須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刑罰個別化原則和法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