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適應原則是指“刑罰個別化原則”的對稱。又稱“罪刑均衡原則”。也稱“罪刑等價原則”。刑自罪生,罪重刑重,罪輕刑輕,罪刑均衡。既犯罪是原因,刑罰是結果,刑罰由犯罪所引起,犯罪社會危害性重的,刑罰亦重,犯罪社會危害性輕的,刑罰亦輕,刑罰的輕重決定於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大小,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決定刑罰的輕重。刑法基本原則之一。18世紀後期西方啟蒙思想家為反對封建刑法的等級特權主義和罪刑擅斷,基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所提出。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明確提出,犯罪與刑罰應當等價。這一原則也是中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貫穿於中國刑法的始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罪刑相適應原則
- 外文名:principle of suiting punishment to crime
- 具體表現:立法確立了科學嚴密的刑罰體系
- 學科:法律
- 依據:《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