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是刑罰不僅是懲罰犯罪的工具,而且還是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的手段。即刑罰的懲罰作用與其教育改造作用應當同時進行,不可偏廢。中國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中國刑法學通說認為,刑罰的懲罰作用,表現為罪刑相適應以及刑罰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從而保證不使犯罪人逃脫懲罰。

刑法的教育作用,表現為對犯罪人採取正確的策略與方法,立足於教育與改造,使犯罪人改惡從善,同時還表現為通過公布刑法和對犯罪人適用刑罰,對社會上的一般人進行教育與警誡。懲罰並不意味著要對犯罪人施以酷刑,教育也決不意味著放縱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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