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誤區
不少人反對教育懲戒,跟他們把教育懲戒等同於
懲罰,甚至等同於體罰有密切的關係。
確實,教育懲戒與懲罰有著密切的聯繫。教育懲戒是教師依據一定的規範,以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學生的不當行為,幫助學生改正錯誤為目的,以懲罰為特徵的一種教育方式。
教育懲戒是手段與目的的結合,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懲罰方式才是教育懲戒。不符合教育目的,甚至反教育的懲罰方式不是教育懲戒。以體罰為例,體罰是懲罰方式的一種,它是指通過對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的行為。體罰有損人格尊嚴,會給學生造成身體和心理的傷害,甚至會影響學生的健康成長,且體罰宣揚暴力,不利於教育目的的實現,是反教育的。
因此,我們要反對體罰,反對不符合教育目的的懲罰,但不能連符合教育目的的教育懲戒也一起反對。
理論依據
1.教育懲戒權的存在具有心理學依據。
其實教育懲戒與賞識教育同為教育手段,皆有其存在的學習心理學依據。現代西方學習心理學聯結派的代表斯金納認為:行為隨著其後的及時的結果變化,愉快的結果強化行為,不愉快的結果抑制行為。賞識和懲戒都是利用這一原理針對不同的教育情境採取的不同的教育方式。懲戒就是要對學生的不當行為施以不愉快的結果,以抑制其不當行為的一種教育方式。
2.教育懲戒權的存在具有教育學依據。
教育學理論認為,教育的基本功能是促進學生的社會化發展,而教育懲戒在促進學生社會發展方面具有其他方法難以替代的價值和功能。社會生活充滿著各種規則和懲戒,若教育要為學生的社會生活做準備,就不能一廂情願地否定教育懲戒,否則學生不能養成良好的規則意識,不能鍛鍊出承擔責任、承受挫折的心理品質。
3.教育懲戒權的存在具有法理依據。
法理學認為職責與權力是相輔相成的,賦予某個主體履行一定的職責,就必須同時賦予其履行該職責的相應權力。教師對學生具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為了履行這一職責,必須賦予教師一定的強制性管理學生的權力。因此,教育懲戒權是一種職業權力,是權力而非權利。權力意味著不可放棄,必須行使,否則就是不作為,就是失職。同時,教育懲戒權還是教師的一種專業權力,教育是一種專業活動,教師是專業人員,教師必須具有保證教育活動順利進行的專業自主權。教育懲戒權是其專業自主權的必然組成部分。
由此可見,在教育實踐中普遍存在的教育懲戒權有其存在的心理學、教育學和法理學上的依據。
遵循原則
1.合法性原則
依法行使教育懲戒權是教師依法施教的當然要求。教師要正當行使教育懲戒權,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我國在多部法律明確規定教師不得侮辱、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侵犯學生的生命健康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名譽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等法定權利。因此,教師教育懲戒權的範圍應止步於學生的正當權利。除了要符合實體法之外,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還應講究正當程式。用於懲戒的規則必須提前確定地讓每一個學生知曉,實施懲戒之前要給犯錯誤的學生足夠的提醒與告誡,要給學生辯解的機會與權利。
2.合教育性原則
教育懲戒的目的不是為了懲罰學生,不是為了給學生造成痛苦,而是為制止不當行為,幫助學生改正錯誤。因此,要做到合教育性就要求在行使教育懲戒權時要遵循必要性原則(謙抑性)。所謂必要性,即能夠使用其他更溫和的教育方式達到教育目的,就儘量使用其他更溫和的方式;能夠使用更加輕的教育懲戒方式達到教育目的的,就儘量使用更加輕的教育懲戒方式。教育要講究因材施教,尊重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此,在行使教育懲戒權既要遵循規則的普適性又要照顧學生的個體差異。
3.教育懲戒與其他教育方式相結合的原則
從斯金納的理論中我們可以知道,教育懲戒有其自身優缺點,它能夠抑制學生的不當行為,但是它不能促進良好行為的養成。教育不能僅僅滿足於暫時抑制學生的不當行為,還要努力促成學生良好行為的養成。因此,教育懲戒要與其他教育方式相結合。當我們運用教育懲戒權制止了學生的暴力行為的時候,我們還要通過說理改變學生的認知,讓學生認識到暴力行為的危害,通過賞識等正面強化的方式幫助學生建立正確的人際交往模式。總之,我們不能只滿足於不讓學生做什麼,我們還要讓學生明白可以做什麼,並且讓學生努力做成。
4.無冷靜不教育原則
當今社會,各界對教育與教師的關注越來越多,期待越來越大,學校內部對教師的各種考評更是多如牛毛,家長與學生的權利意識越來越強,這一切導致教師承受的壓力越來越大。教師也是凡人,也有七情六慾,面對巨大壓力亦會有情緒失控的時候。人在不冷靜的時候容易做出不理智的行為。大多數的懲戒不當的教育事故都是在教師情緒失控的時候發生的。因此,在面對犯錯誤的學生時,當覺察到自己的情緒不正常時,教師可以先遠離學生,等自己冷靜下來在處理,做到無冷靜不教育。
原因分析
在教育實踐中,教師要么不敢行使教育懲戒權,要么濫用教育懲戒權。這一現象除了與我們長期迴避教育懲戒,對其研究不夠、研究不深有關之外,還與我們的法律法規對教育懲戒權的規定不足有密切的關係。我國教育類的法律法規對教育懲戒權的規定過於原則化,僅在《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了教師有對學生進行處分的權力。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教育懲戒權給予肯定,但沒有明確提出教師擁有懲戒權,更沒有明確提出教育懲戒權實施的條件,實施的方式、範圍、限度及教育懲戒權濫用的後果以及所採取的救濟途徑等。
近年來,中國小教師以體罰為主要內容的懲戒權早已被取消、禁止,“愛的教育”之熱潮席捲教育界,賞識教育成為主流。這固然與媒體導向有關,其根源卻在“中國式家庭”。孩子是“掌中寶”“小皇帝”,“2+4”模式的家長呵護,在家錦衣玉食、溫言軟語相伴。孩子一言不合,即成學校里的“熊孩子”“小霸王”。賞識教育、以人為本成為家長主張學生權利的利劍,老師不敢管、不能管,職業領域漸漸縮成了“授業”這一角天空。
教育本就是傳道授業解惑。傳授書本知識、應對考試只能算是授業解惑,是排在教孩子為人處世的“傳道”之後的。賞識也得有是非標準,人本更指尊重人格。賞識教育與懲戒教育並不相悖,獎懲分明才利於學生心理健康成長。
代表建議
2017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人大制度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舒指出,近年有一些教師體罰學生的報導見諸報端,體罰當然不好,但是過度渲染,讓老師對學生完全不敢教育,孩子一點兒挫折都不能受,這同樣是教育的失敗。如今,學校中的“熊孩子”“小霸王”越來越多,陳舒認為,要賦予教師更多教育孩子的權力。
權利現狀
老師:不敢管不能管
2018年12月3日,一則“辛集市鹿城學校教師體罰學生”的視頻在網上傳播。視頻中顯示,一堂在操場上進行的體育課上,老師多次掌摑一名學生。河北省辛集市教育局立即進行調查,並於當天通報了調查結果。
通報稱,經調查,2018年11月25日下午,鹿城學校四年級體育老師賈某在上課期間發現學生周某某不遵守上課紀律,對該同學進行了體罰。經辛集市教育局局長辦公會研究,責成鹿城學校辭退賈某並解除聘任契約。
雖然有“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等老話,但我國法律明令禁止體罰。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學校、幼稚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義務教育法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然而,在教學實踐中,為了正常履行教書育人的責任,一些教師仍會對違紀學生採取罰站、打掃衛生等懲罰。不過,這對於教師來說依然存在“風險”。
2018年10月,江西省撫州市廣昌縣實驗國小語文老師應某某要求班上不能背誦課文的29名同學罰抄課文3遍,五年級學生小美課後寫下遺書並從六樓跳下,導致癱瘓。對於跳樓的原因,小美表示,應某某經常對學生採取罰站、米尺打手心、書本敲頭、蹲馬步等體罰措施,還將小美受罰情況發到家長微信群里,自己不堪忍受選擇輕生。
這起案件最終對簿公堂。小美的代理律師稱,應某某粗暴的教育方式與小美跳樓致殘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明顯的因果關係,理應承擔賠償責任。涉事學校代理人則稱,應某某的教學行為符合學校的教育理念和教學方法,其讓學生蹲馬步、打手心等教育方法不會超過學生的承受範圍,允許應某某這樣教學。目前,這起案件尚未宣判。
記者梳理髮現,諸多教師懲罰學生引發的糾紛中,焦點都在於所採取的罰站、打手心等懲戒方法是否應被禁止,教師懲罰學生是否恰當。由於實踐中很難對這些懲戒行為進行科學評價,因而教師們幾乎一致的看法是:“熊孩子”無法無天,老師也打不得罵不得。
“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懲戒學生我們心裡有擔心。”河北省石家莊市某學校國小部教師告訴記者,老師們怕學生心裡受不住,怕家長來學校鬧,更怕由於簡單的罰站給自己帶來職業風險,都謹慎對待懲戒學生。
“我不希望我的孩子在學校里被老師體罰,可是也不希望當他犯錯的時候,老師不問不管。”學生家長坦率地對記者說,老師不能及時教育學生,學生的過錯行為會很容易得到強化,從根本上無助於學生的健康成長。
規定:無細則無實效
今年4月,廣東省司法廳公布《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送審稿)》,在“學校教育懲戒與違紀處理”部分規定,“學校和教師依法可以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中國小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採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有評論認為廣東此做法是立法賦予教師管教權。事實上,關於教師管教權和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處分權,我國多部法律法規中均有相應規定。
教師法規定,教師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負有“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教育法還規定,學校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的權利。教育部出台的《中國小班主任工作規定》中也明確,班主任有採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2017年2月,青島市頒布的《青島市中國小校管理辦法》明確:“中國小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懲戒”的入法,一時招致質疑聲不斷。不少教育專家認為,目前解決校園教育亂象的重點並不是懲戒教育,學校和教師要對學生“授業解惑”“傳道做人”,這些都不是靠懲罰就能實現的。“懲戒”入法一定程度上還會引起體罰在學校的出現。
據媒體報導,青島此項立法嘗試一年多後,當地教師在實踐中依然對“適當懲戒”心有疑慮,敢於行使懲戒權的教師寥寥無幾。
適當的懲戒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和維護正常教學秩序,教師和家長對此一般都無疑義。公眾對廣東和青島立法明確教師管教懲戒權利的質疑,根本上在於相關規定太過“模糊”,缺乏可操作細則。
“如果沒有詳細的規定,那到底老師對學生的懲罰是正常懲戒還是體罰?”李超說,對學生懲罰的必要性、教師管教懲戒的界限、管教的範圍程式等都是家長關注的內容,“教師管教權應該賦予但不能無限制擴張,沒有配套細化,管教權難以落實。”
“現行立法中,都沒有對懲戒的範圍和手段作出詳細規定,教師法又明確規定教師不能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而‘懲戒’和‘變相體罰’界限又十分模糊,所以執行起來很難。”唐山市某中學教務處教師李培政說,沒有明確細則明確,出於現實考慮,教師們只能繼續“明哲保身”。
今年6月11日,北京市教委分別發布新時代北京市幼稚園、中國小及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檔案,其中明確提出,幼稚園、中國小教師有體罰幼兒等11項行為或將被開除。
“這邊立法教師管教權,卻沒有細則;那邊又有行政規定,體罰學生會被開除。整體來說,如果懲戒學生,目前的法律法規顯然不利於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