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論犯罪與刑罰》共42章,實際上是42篇小文章。該書從邏輯上可以概括成三個部分,第一部分闡述了罪刑法定原則,第二部分闡述了罪刑相適應原則,第三部分闡述了刑罰人道化原則。從刑罰的起源到如何預防犯罪,該書囊括了刑事制度的各個方面,既有總體性的論述,也有對某一類犯罪甚至是某一個犯罪的論述,既有對刑事立法理論的思考和推理,也有對具體的刑事制度的完善提出的建議。概括起來,該書中涉及的主題有:(1)刑罰的起源;(2)法官不應該具有法律解釋權;(3)罪刑法定和刑罰相適應;(4)刑罰人道主義;(5)刑罰以預防為目的;(6)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7)無罪推定;(8)取消刑訊;(9)廢除死刑。
作品目錄
一、引言 | 十二、刑訊 | 二十三、刑罰與犯罪相對稱 | 三十四、關於政治惰性 |
二、刑罰的起源 懲罰權 | 十三、程式和時效 | 二十四、衡量犯罪的標尺 | 三十五、關於自殺和流亡 |
三、結論 | 十四、犯意共犯不予處罰 | 二十五、犯罪的分類 | 三十六、難以證明的犯罪 |
四、對法律的解釋 | 十五、刑罰的寬和 | 二十六、叛逆罪 | 三十七、一類特殊的犯罪 |
五、法律的含混性 | 十六、關於死刑 | 二十七、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暴侵 | 三十八、虛偽的功利觀念 |
六、關於逮捕 | 十七、驅逐和沒收財產 | 二十八、侮辱 | 三十九、關於家庭精神 |
七、犯罪嫌疑和審判形式 | 十八、恥辱 | 二十九、決鬥 | 四十、關於國庫 |
八、證人 | 十九、刑罰的及時性 | 三十、盜竊 | 四十一、如何預防犯罪 |
九、秘密控告 | 二十、刑罰的確定性和必定性恩赦 | 三十一、走私 | 四十二、總結 |
十、提示性訊問口供 | 二十一、庇護 | 三十二、關於債務人 | |
十一、宣誓 | 二十二、懸賞 | 三十三、關於公共秩序 | |
創作背景
《論犯罪與刑罰》是在啟蒙思想盛行以及歐洲刑事法律制度遭到強烈批判的背景下完成的。貝卡里亞大學畢業後回到米蘭,與一些激進的自由主義思想家過往密切,參加了民主主義者、經濟學家
彼得羅·韋里組織的進步青年小團體“拳頭社”。在該團體中,貝卡里亞和朋友們一起閱讀和討論
盧梭、
孟德斯鳩、
伏爾泰、休謨等啟蒙思想家的著作,並時常進行激烈的爭論,針砭時弊,抨擊舊的觀念和傳統,並將它們發表在韋里兄弟主編的“拳頭社”雜誌《咖啡館》上。當時亞里山德羅·韋里正擔任囚犯保護人的職務,非常了解刑事司法制度種種黑暗、殘酷、野蠻的事實,經常把這些事情講給“拳頭社”的成員們,大家也經常圍繞這些問題展開討論。彼德羅·韋里則收集了歷史上有關肉刑的資料,對它們進行分析和批判。拳頭社的活動,對貝卡里亞思想的啟蒙和視野的擴展,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從1763年開始,貝卡里亞打算再寫一本書,拳頭社的夥伴們也為貝卡里亞優美的文筆、雄辯的論理、嚴謹的邏輯和豐富的想像力所折服,於是,建議將他們經常討論的敏感議題——對刑事司法制度的批判——交給貝卡里亞。在彼得羅·韋里的建議和鞭策下,貝卡里亞接受了寫作任務。從1763年3月開始,貝卡里亞時而在韋里家中,時而躲在鄉間,時而回到米蘭父母家中,全身心地撰寫《論犯罪與刑罰》。在寫作過程中,亞里山德羅·韋里提供給貝卡里亞所需要的有關刑事司法的黑暗現狀方面的資料,也將自己對刑事司法問題的建議提供給貝卡里亞。1764年1月,貝卡里亞完成了《論犯罪與刑罰》的寫作。同年4月,貝卡里亞的手稿被送到里窩那的奧貝爾特出版社。
作品思想
(一)關於刑罰的起源和刑罰權。貝卡里亞認為,人們犧牲一部分自由是為了平安無擾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為了切身利益而犧牲的這一份自由總合起來,就形成了一個國家的君權。君主就是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是,實行這種保管還不夠,還必須保衛它不受每個私人的侵犯,抗衡違反普遍利益的強烈私慾。正是這種需要迫使人們割讓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無疑每個人都希望交給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儘量少些,只要足以讓別人保護自己就行了。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結晶形成懲罰權。如果刑罰超過了保護集存的公共利益這一需要,它本質上就是不公正的。刑罰越公正,君主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聖不可侵犯,留給臣民的自由就越多。
(二)關於罪刑法定的思想。貝卡里亞認為,“只有法律才能規定對犯罪的刑罰”,且法律條文應當明確和公開。只有代表根據社會契約而聯合起來的整個社會的立法者才擁有對犯罪規定刑罰的權力,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任意規定刑罰。當一部法典業已制定,就應逐字遵守。刑事法官不是立法者,其惟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而不是解釋刑事法律。貝卡里亞批判了所謂“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詢”的主張,認為“再沒有比這更危險的公理了。採納這一公理,等於放棄了堤壩,讓位給洶湧的歧見”。因為,如果這樣,法律的精神可能會取決於一個法官的邏輯推理是否良好,對法律的領會如何;取決於他感情的衝動;取決於被告人的軟弱程度;取決於法官與被侵害者間的關係;取決於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們波動的心中改變的、細微的因素。允許法官解釋法律,就會使被告人的命運完全處於飄忽不定的無保障的狀態,不幸者的生活和自由就會成為某種荒謬推理的犧牲品,或者成為某個法官情緒衝動的犧牲晶。貝卡里亞認為,嚴格遵守刑法及文字所遇到的麻煩,不能與解釋法律所造成的混亂相提並論。這種暫時的麻煩促使立法者對引起疑惑的詞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準確,並且阻止人們進行致命的自由解釋,而這正是擅斷和徇私的源泉。法律條文應當明確和公開。了解和掌握神聖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為,對刑罰的無知和刑罰的捉摸不定,無疑會幫助欲望強詞奪理。如果法律是用一種人民所不了解的語言寫成的,這就使人民處於對少數法律解釋者的依賴地位,而無從掌握自己的自由,或處置自己的命運。
(三)關於罪刑相適應的思想。貝卡里亞認為,犯罪與刑罰之間要相稱。主要表現為:(1)刑罰強度與犯罪的危害程度相稱。即重罪重罰,輕罪輕罰,只有在犯罪的社會危害越大、犯罪動機越強烈、所處的刑罰也相應地更為嚴厲時,犯罪與刑罰之間才能達到相稱。(2)罪刑相適應是指刑罰造成的痛苦要按一定比例大於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或犯罪人所得到的利益。罪刑相稱並不意味著罪刑相等,如果犯多大的罪就處多重的刑,使犯罪造成的危害性與刑罰造成的痛苦之間相等,那么,只能用刑罰的痛苦抵銷犯罪帶來的利益,而不能起到用刑罰阻止人們犯罪的作用,不能發揮刑罰的威懾力。但是,刑罰又不能超過犯罪很多,刑罰的嚴厲程度與犯罪的危害性之間的比例不能沒有限制,“刑罰造成的損害只能僅僅超過從犯罪中所獲得的利益。”由此可見,貝卡里亞所說的罪刑相稱,是在刑罰超過犯罪一定比例的基礎之上的罪刑相稱。(3)罪刑相適應是指對特定的犯罪處以特定的刑罰。這是刑罰的強度與犯罪的危害程度相稱的具體化,只有對特定的犯罪處以特定的刑罰,才能真正做到罪刑相適應。
(四)關於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思想。凡法律上規定的對犯罪的刑罰,對任何犯罪的人,都必須平等地不可避免地適用。刑罰不能因身份不同而放棄,也不得用司法權以外的權力來妨礙司法權的正確行使。“偉人和富翁都不應有權用金錢贖買對弱者和窮人的侵犯。否則,受法律保護的、作為勞作報酬的財富就變成了暴政的滋補晶。”量刑的標尺不是犯罪人的意圖、被害人的身份或宗教罪孽,而只能是他對社會的危害。
(五)關於反對酷刑和濫用刑罰。貝卡里亞對當時歷史上毫無節制地殘酷使用刑罰的做法深惡痛絕。他認為,刑罰既能通過造成痛苦來威懾人們,使他們不敢隨意進行犯罪行為,從而保障社會和平與人民的生活安寧,同時,刑罰也會使用不當或被濫用,以至侵害無辜者,對社會造成危害。因此,除非絕對需要,不得使用刑罰,並且在使用刑罰時應當儘量使用較輕的刑罰。刑罰的殘酷性還造成兩個同犯罪的宗旨相違背的有害結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與刑罰之間保持實質的對應關係。因為,不論暴政多么殫精竭慮地翻新刑罰的花樣,但刑罰終究超越不了人類器官和感覺的限度。一旦達到這個極點,對於更有害和更兇殘的犯罪,人們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罰以作為相應的預防手段;第二,嚴酷的刑罰會造成犯罪不受處罰的情況。人們無論是享受好處還是忍受惡果,都超越不了一定的限度。一種對於人性來說是過分兇殘的場面,只能是一種暫時的狂暴,決不會成為穩定的法律體系。如果法律真的很殘酷,那么它或者必須改變,或者導致犯罪不受處罰。貝卡里亞對死刑則採取了一種相對主義的態度,他反對把死刑當作對大多數犯罪都使用的刑罰,認為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對公民使用死刑才是公正的和必要的:(1)犯罪人的生存威脅國家的安全,會引起反對現行政府的危險的革命;(2)處死犯罪人是阻止其他人實施類似的犯罪的惟一可行的辦法。貝卡里亞反對大量使用死刑的理由主要是:死刑違背了社會契約,是對公共意志的違反,屬於權力的濫用;死刑並不能產生最佳的威嚇效果;死刑會引起人們對受刑者的憐憫;死刑給人們提供了殘酷的榜樣,會毒化人們的心靈;死刑一旦發生錯誤是無法挽回的。由於貝卡里亞對死刑問題的卓越探討,科爾曼·利普森稱其為“第一個對死刑的合法性提出爭議的值得注意的作者”。
(六)關於刑罰的及時性。《論犯罪與刑罰》一書充分闡述了“懲罰犯罪的刑罰越是迅速和及時,就越公正和有益”的思想。之所以說它公正,是因為“它減輕了捉摸不定給犯人帶來的無益而殘酷的折磨,犯人越富有想像力,越感到自己軟弱,就越感受到這種折磨”;說刑罰的及時性是有益的,是因為:“犯罪與刑罰之間的時間隔得越短,在人們心中,犯罪與刑罰這兩個概念的聯繫就越突出、越持續,因而,人們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罰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結果。……只有使犯罪和刑罰銜接緊湊,才能指望相聯的刑罰觀念使那些粗俗的頭腦從誘惑他們的、有利可圖的犯罪圖景中立即猛醒過來。推遲刑罰只會產生使這兩個概念分離開來的結果。推遲刑罰儘管也紿人以懲罰犯罪的印象,但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懲罰,倒象是表演。並且只是在那種本來有助於增加懲罰感的,對某一犯罪的恐懼心理已在觀念心中減弱之後,才產生這種印象。”
(七)關於刑罰的確定性和必定性。刑罰的確定性和必定性,是指犯罪之後必然地要受到刑罰處罰的特性。貝卡里亞認為,犯罪與刑罰之間這種必然的、確定的聯繫,是增強刑罰的威懾力量的重要因素。貝卡里亞否認受害人、司法官或君主對於具體犯罪人的寬恕權或恩赦權。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新的犯罪,而不在於幫助受害人實施報復。司法官也無權讓犯罪人受到寬恕。
(八)關於司法官員的獨立性和中立性。貝卡里亞認為,必須有獨立的司法官員來判定犯罪事實、適用刑罰。司法官員既不能是君主或者其代表,也不能是被告一方,而應當是具有獨立性和中立性的第三者,即“需要一個作出終極裁判的司法官員”。
(九)關於無罪推定和反對刑訊逼供的思想。貝卡里亞認為:“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這就是著名的“無罪推定原則”思想的最早的表述。基於這一思想,貝卡里亞對刑訊逼供進行了抨擊。他指出:“為了迫使罪犯交待罪行,為了對付陷於矛盾的罪犯,為了使罪犯揭發同夥,為了洗滌恥辱——我也不知道這有多么玄虛和費解,或者為了探問不在控告之列的另外一些可疑的罪行,而在訴訟中對犯人進行刑訊,由於為多數國家所採用,已經成為一種合法的暴行。”“除了強權以外,還有什麼樣的權利能使法官在罪與非罪尚有疑問時對公民科處刑罰呢?這裡並未出現什麼新難題,犯罪或者是肯定的,或者是不肯定的。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對他只能適用法律所規定的刑罰,而沒有必要折磨他,因為,他交待與否已經無所謂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應折磨一個無辜者,因為,在法律看來,他的罪行並沒有得到證實。”“刑訊必然造成這樣一種奇怪的後果:無辜者處於比罪犯更壞的境地。儘管二者都受到折磨,前者卻是進退維谷:他或者承認犯罪,接受懲罰,或者在屈受刑訊後,被宣布無罪。但罪犯的情況則對自己有利,當他強忍痛苦而最終被無罪釋放時,他就把較重的刑罰改變成較輕的刑罰。所以,無辜者只有倒霉,罪犯則能占便宜。”
(十)關於刑罰的目的和犯罪的預防。貝卡里亞主張刑罰的目的僅在於預防犯罪,並表明雙重預防的思想,即“刑罰的目的僅僅在於: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並規誡其他人不再重蹈覆轍”。這也就是後來
邊沁提出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思想。在刑罰的雙重預防目的中,貝卡里亞更強調一般預防的價值。貝卡里亞不僅指出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而且進一步指出,預防犯罪的目的並不能僅靠適用刑罰來達到,他不是一個刑罰至上論者。他認為,要預防犯罪,第一必須樹立法律的權威。第二,應當極力傳播知識,發展科學,讓光明伴隨著自由。第三,應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的監督機制,使它能夠嚴肅執法,而不產生徇私舞弊和腐化。第四,應當獎勵美德。
(十一)關於訴訟。《論犯罪與刑罰》一書還闡述了有關訴訟制度和程式問題。如控告、逮捕、宣誓、訊問、證據、審判方式等。貝卡里亞反對秘密控告而主張公開控告,建議設立以人民的名義對破壞法律的行為提起訴訟的專門人員。貝卡里亞用較多的篇幅論述了證據,特別是對證人證言做了深入的分析研究。他反對讓被控告人證明白已有罪的做法,認為“要求一個人既是控告者,同時又是被告人,這就是想混淆一切關係;想讓痛苦成為真相的熔煉爐”。貝卡里亞在論述審判問題時認為,應當按照抽籤的方法,而不是選舉的方法挑選陪審官;如果被告人的社會地位不同於被害人時,陪審團中有一半人應當由被告人所屬的社會階層的人組成,另一半由被害人所屬的社會階層的人組成。陪審團的每項裁決都應當在開庭時宣讀。貝卡里亞主張,審判應當公開進行,犯罪證據也應當公開出示,以便使社會輿論能夠制止暴力和欲望。被害人對他感到可疑的法官,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要求他迴避;在審判中,允許被告人為自己辯護並提供證據,反對把被告人變成“法律上的死人”而禁止其舉證的傳統做法。
後世影響
《論犯罪與刑罰》於1764年出版後,立即引起了反響,整個歐洲都轟動起來。威尼斯共和國當局授意教士費爾迪南多·法基內撰寫了《對題為(論犯罪與刑罰)一書的注評》,列舉了《論犯罪與刑罰》的七大罪狀。自1766年起,天主教會將其列為禁書,直到1962年才正式廢止。但是,《論犯罪與刑罰》更多的則是得到所有追求文明與進步的人士的讚揚。1765年,伯爾尼經濟協會就授予貝卡里亞一枚金質獎章,讚揚他是一位“敢於為保衛人類,反對最根深蒂固的偏見而吶喊的公民”。而《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所闡述的刑事法的思想為各國的開明君主紛紛採納,甚至將它作為制定刑法典的基礎。1766年2月,符騰保公爵在致貝卡里亞的信中說:“我們向您保證:我將全力奮鬥去廢除那些令自己為之驚駭並被您所戰勝的野蠻刑罰。”該書被翻譯到法國後,迅速流傳到整個歐洲的開明沙龍、咖啡館和法庭,在巴黎,達朗貝爾、愛爾維修、布豐、
霍爾巴赫、休謨都熱情地讚揚它。俄國女皇卡德琳娜二世邀請他去編纂俄國的新刑法典。該書在英國、美國也廣為流傳,美國的第三任總統托馬斯·傑斐遜在起草《人權宣言》時,曾引用了《論犯罪與刑罰》一書義大利文版的26處摘要。《論犯罪與刑罰》對歐洲大陸乃至全世界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實踐產生了重大影響,現代各國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都是建立在該書學說的基礎之上的;今天人們已經習以為常和當作公理、常識的許多法律規定、原則,都可以追溯到《論犯罪與刑罰》。《論犯罪與刑罰》中的學說,奠定了現代法律和司法制度以及刑事法學、犯罪學理論的理論基礎,書中闡明的無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原則,已經成為全人類的共識和司法制度文明、進步與民主的基本標誌。正因為如此,《論犯罪與刑罰》作為刑法學歷史上最重要的經典著作之一,成為“自《聖經》以來譯本最多的著作之一”。
作品評價
法國哲學家
伏爾泰:“《論犯罪與刑罰》這本小書具有寶貴的精神價值,好似服用少許就足以緩解病痛的良藥一樣。當我閱讀她時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這樣一部著作必定能夠清除在眾多國家的法學理論中依然殘存的野蠻內容。”
作者簡介
切薩雷·
貝卡利亞(Cesare Beecaria,1738~1794年),18世紀義大利刑法學家,刑事古典學派的主要創始人和代表人物,1738年3月15日出生於義大利米蘭的一個貴族家庭,1758年9月畢業於義大利帕維亞大學法律專業,後曾擔任米蘭宮廷學校經濟貿易學教授。1771年4月29日,貝卡里亞被任命為米蘭公共經濟最高委員會委員,先後從事經濟工作和刑事立法、司法工作。大學畢業後,貝卡里亞參加了民主主義者、經濟學家彼得羅·韋里組織的進步青年小團體“拳頭社”,受到啟蒙思想的影響。1763年,他在“拳頭社”夥伴的建議下開始研究刑法問題,次年7月,年僅26歲的貝卡利亞出版了他的傳世佳作《論犯罪與刑罰》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