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刑主義是以主張刑罰的本質是教育而非懲罰的思想為核心而構成的刑罰學說,是西方國家刑法學中的種刑罰理論,屬於目的刑主義中特殊預防論的一派學說,亦稱教育刑論。奠基者為德國刑法學家、刑事社會學派創始人李斯特。以犯罪社會學理論為基礎的教育刑主義認為,犯罪絕非犯罪人自由意志的結果和天生固有因素所決定的結果,而是不良杜會環境的產物,貧困、失業、無文化的影響等等決定了人必然犯罪。
教育刑主義:國家不應該懲罰作為杜會環境犧牲品的犯罪人,而應該用刑罰教育改善犯罪人;刑罰的本質應該是教育而非懲罰,更不是一種本能或原始的同害報復,刑罰應以改造罪犯保衛社會為出發點;不但應根據犯罪人的具體情況對其進行教育改造,使其儘快復歸社會,而且應根據犯罪者的社會危險性程度適用相應的刑罰,使刑罰的輕重符合改造罪犯、保衛社會的需要;為實現刑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須遵循刑罰的個別化原則,即根據犯罪者的人身危險性即再犯可能性及其人格形成過程,決定適用相應的刑罰,並將罪犯分為偶犯、慣犯,可能改造者與不可能改造者等類別,按具體情況分別適用刑罰;對具有人身危險性者應適用不定期刑,以根據罪犯改造的進展決定其實際執行的刑罰。其核心思想為:“矯正可以矯正的罪犯,無法矯正的罪犯不使為害。”李斯特創立的教育刑論雖然具有將教育改造犯罪人視為刑罰的唯一屬性,徹底否認作為刑罰本質的懲罰性及由此而生的一般預防功能,主張採用不定期刑等缺陷;但其仍具不可低估的科學性和歷史進步性,即徹底否定天生犯罪人論及與之相應的剝奪罪犯能力論,而以犯罪社會學理論為基礎,在較大程度上肯定了犯罪人的可改造性,提出了適用刑罰的個別化原則,十分強調根據罪犯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對其實行矯正以保衛社會的刑罰功能等。教育刑論的合理內容及歷史土地位,使其在本世紀前半葉成為西方國家刑事立法和刑事實踐的重要指導思想之一,被貫徹於西方各國的刑事立法及刑罰執行過程之中,對該時期西方國家的監獄行刑制度、矯正制度產生了較大影響,並且被於20世紀中期興起的一體化刑罰論作為合理的理論主張而吸收、繼承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