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特別累犯”的對稱。又稱“異種累犯”、“普通累犯”。前罪與後罪不論罪質是否相同均可以構成的累犯。關於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各國刑法規定不盡相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1)前後兩罪均屬於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後罪也應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有少數國家規定,後罪只要是故意犯罪,無論應判處多重的刑罰,均構成累犯。(3)前後兩罪之間有一定的期限。 但是期限的長短,各國具體規定不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般累犯
  • 成立條件1: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 成立條件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 成立條件3:在犯前罪和後罪時都年滿十八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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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條件

其成立條件如下:
(1)前罪與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這是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如果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一罪是過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過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觀惡性明顯輕於故意犯罪,而且過失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較小。而累犯制度的設立是以消除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為宗旨的,故不應也無必要設立過失犯罪的累犯制度。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因此,如果前罪被判處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那么無論後罪多么嚴重,也不構成累犯。同樣,若前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後罪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則也不能成立累犯。此處所謂“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人民法院最後確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所謂“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是指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是指根據犯罪事實與刑事法律,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累犯的刑度條件,體現了將累犯限定於嚴重犯罪的立法初衷。
(3)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的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其中所謂“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主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執行完畢,仍可構成累犯。所謂“赦免”,是指受到特赦減免。此處5年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人,應從假釋考驗期滿之日起計算。
(4)犯罪分子在犯前罪和後罪時都必須年滿十八周歲。如果犯前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即使犯後罪時已滿十八周歲,也不能構成累犯。

累犯從重處罰的原因

1)累犯的人身危險性大於初犯。
累犯已受過刑罰處罰,仍不思悔改,短期內再次犯罪,說明其人身危險性較大,只有判處較重的刑罰才能達到改造效果。
2)累犯的社會危害性也較大。
A、累犯往往會耗費國家司法機關在偵查、審判和執行方面更多的人力物力;
B、累犯的出現會損害國家司法權威,影響國家法律在公民心目中的威信;
C、累犯的行為會對社會心理秩序和公民個人的心理秩序造成較大的破壞。
所以,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和刑罰個別化原則,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成立條件

1)犯罪人須是成年,18周歲以上;
2)前罪和後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後罪若有一個是過失犯罪,就不能成立累犯;
3)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有期徒刑以上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指法院對前罪宣告判處的是有期徒刑;
後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指根據後罪的犯罪事實和法律規定,應當(宣告)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後罪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之內。
執行完畢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主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即使附加刑尚未執行完,仍構成累犯。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不能成立累犯,在假釋考驗期滿5年內再犯新罪的,成立累犯,5年後再犯的不構成累犯:假釋考驗期滿被視為刑罰執行完畢。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的不構成累犯,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緩刑考驗滿後5年之內再犯新罪的,也不能成立累犯。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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