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諸問題的新界說

刑法諸問題的新界說

《刑法諸問題的新界說》是2007年11月中國檢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馬榮春。

基本介紹

  • 書名:刑法諸問題的新界說
  • 作者:馬榮春
  • ISBN:9787801858269
  • 頁數:354
  • 定價:30.00元
  •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7-11
  • 裝幀:平裝
內容介紹,圖書目錄,

內容介紹

本書分為“單位犯罪專題論”和“刑法其他專題論”上下兩篇。
上篇“單位犯罪專題論”由“單位犯罪的立法回顧”、“單位犯罪的犯罪理論”和“單位犯罪的刑罰理論”三章組成。 在“單位犯罪的立法回顧”一章,本書通過特點分析、原因分析和意義分析梳理了當代中國單位犯罪立法的脈絡,並提出當代中國的單位犯罪立法始於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這一司法解釋,而此後單位犯罪立法的快慢則取決於占主導地位的刑法理論,並以經濟發展為最終動因。 在“單位犯罪的犯罪理論”一章,關於國家機關的單位犯罪主體資格問題,本書從國家機關的職能等角度給予否定回答;對於單位共同犯罪問題,本書在提出單位共同犯罪只能是共犯主體都是單位的共同犯罪之後指出,單位共同犯罪在理論上應成立單位共同過失犯罪,並且在單位共同犯罪中也存在著主犯、從犯、脅從犯乃至教唆犯的共犯區分。 在“單位犯罪的刑罰理論”一章,闡述了以下幾個問題: 對單位犯罪的雙罰制根據問題,本書在辨析“雙層犯罪機制說” 和“雙重意志雙重行為說”等學說並在指出“兩個主體說”或“雙 重主體說”違背了系統論的基本原理之後提出了“系統矛盾說”。
下篇“刑法其他專題論”由“刑法的最高理念與核心原則”、“犯罪論”、“刑罰論”三章組成。 在“刑法的最高理念與核心原則”一章,對於刑法的最高理念,本書從刑法與上層建築其他部分和經濟基礎之間的關係及刑法的內部關係提出和諧應構成刑法的最高理念,並指出和諧統攝刑法的所有價值,而刑法和諧的本質便是利益關係的和諧;對於刑法的核心原則,本書通過罪刑相適應原則與刑罰個別化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及刑法人道主義原則的包容或蘊涵關係論證了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的核心原則,而所謂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一個不合刑法專業邏輯,無實際意義而應予摒棄的“原則”。 在“犯罪論”一章,論述了以下問題: 對於犯意表示,本書從有意性和對外界的影響性或作用性先肯定其為行為,接著從社會危害性的“威脅”內涵論證其具有社會危害性,最後交代了犯意表示的罪與非罪的區別。 對於違法性認識,本書在對國內外的實踐與理論作了介評後,從實質的違法性認識和形式的違法性認識各自對罪刑的影響來論述違法性認識之於刑法的實踐意義及其理論地位。 對於犯罪的本質和本質特徵,本書在對現有理論作出介評後,立足於哲學上本質與本質特徵的概念及其相互關係,深入刑法學的自身邏輯論證了犯罪的本質是犯罪人對於社會秩序的極端蔑視的態度或人格即極端蔑視性,而應受刑罰懲罰性因具有“界限”犯罪和一般違法行為的功能而堪當犯罪的本質特徵。 對於雙重罪過,本書在肯定其客觀存在及其實踐意義之後,辨析了雙重罪過的現有理論並指出雙重罪過可以兩個都是直接故意,最後指出了雙重罪過對定罪量刑的影響。 在“刑罰論”一章,論述了以下問題: 對於刑罰動機和刑罰目的,本書先從人類活動的動機理論論述了刑罰動機應該成為刑罰論的一個問題,懲罰和改造這兩種並存的刑罰動機在階級社會不同發展階段主次有別,接著在定義刑罰目的和分析刑罰目的的共性和個性的基礎上,運用“目的層次論”對現階段我國刑罰的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作了闡明,指出現階段我國刑罰的直接目的是減少犯罪而根本目的則是刑法的任務所在,最後從形成的先後、作用的差異和意識水平的高低分析了刑罰動機與刑罰目的的區別,並從刑罰心理發展過程和兩者的相互影響闡明了兩者的聯繫。

圖書目錄

前言
上篇 單位犯罪專題論
第一章單位犯罪的立法回顧
第一節單位犯罪立法的從無到有
一、單位犯罪立法的一段空白
(一)是否空白的爭論與探討
(二)空白的原因與啟示
二、單位犯罪的司法化立法
(一)單位犯罪的司法化立法的開端
(二)單位犯罪的司法化立法的成因
(三)單位犯罪的司法化立法的特徵與重要性
三、單位犯罪的單行立法與附屬立法
(一)單位犯罪的單行立法與附屬立法之特點
(二)單位犯罪的單行立法與附屬立法的重要意義
第二節單位犯罪的法典化進程
一、單位犯罪刑法總則部分的法典化特點
(一)單位犯罪的主體稱謂由粗到細
(二)強調犯意形成的程式性、整體性並局限於故意要素
(三)雙罰制由絕對性或無條件性向相對性或有條件性轉化
(四)強調單位犯罪的罪刑法定
二、單位犯罪刑法分則部分的法典化特點
(一)單位犯罪分則條文的構建採用吸收與新設並蓄
(二)單位犯罪的類罪立法步伐快慢有別,兩大“板塊”
已經形成
三、單位犯罪法典化進程的重要意義
第三節單位犯罪立法的集大成
一、單位犯罪立法內容的變化
(一)單位犯罪立法內容進一步寬展化
(二)單位犯罪立法內容進一步細密化
二、單位犯罪類罪立法的特點
三、單位犯罪主觀方面的立法特點
四、單位不作為犯罪的立法突破
五、純正單位犯罪的立法分布
六、單位犯罪的刑罰特點
(一)刑罰的模糊性
(二)刑罰的差別性
(三)刑罰的例外性
第二章 單位犯罪的犯罪理論
第一節 國家機關的犯罪主體資格
一、問題的提出
二、問題的解答
第二節單位共同犯罪
一、單位共同犯罪的概念與分類
(一)單位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單位共同犯罪的分類
二、單位共同犯罪的共犯區分
(一)單位共同犯罪的主犯與從犯
(二)單位共同犯罪的脅從犯和教唆犯
第三章單位犯罪的刑罰論
第一節單位犯罪雙罰制的根據
一、單位犯罪雙罰制根據的理論介評
(一)雙罰制根據諸說內容
(二)雙罰制根據諸說評價
二、單位犯罪雙罰制根據的新解答
(一)單位犯罪雙罰制根據的“系統矛盾論”
(二)與“兩個主體說”的最後商榷
第二節 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的界限與處罰
一、直接責任人員的把握應克服團體主義觀念
二、單位故意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
三、單位過失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
四、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第三節單位參與共同犯罪的處罰
一、單位共同犯罪的處罰
(一)對犯罪單位的處罰
(二)對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二、對混合共同犯罪的處罰
第四節單位犯罪的刑種制度
一、單位犯罪的罰金刑
(一)罰金刑的優點
(二)罰金刑的不足
(三)罰金刑的完善
二、單位犯罪的新刑種
(一)單位犯罪的名譽刑
(二)單位犯罪的沒收財產刑
(三)單位犯罪的行為刑
第五節單位犯罪的累犯制度
一、確立單位累犯制度的理由
(一)刑法理論上的必然性
(二)預防單位犯罪的必要性
二、單位累犯的構成條件
(一)單位累犯的罪過條件
(二)單位累犯的刑罰條件
(三)單位累犯的時間條件
三、單位累犯的從重處罰
(一)對單位自身的從重處罰
(二)對直接責任人員的從重處罰
第六節單位犯罪的自首制度
一、確立單位犯罪自首制度之可能性與必要性
(一)確立單位犯罪自首制度之可能性
(二)確立單位犯罪自首制度之必要性
二、單位犯罪自首的認定
(一)單位犯罪自首的條件
(二)單位犯罪自首行為的實施者
(三)單位自首交代罪行的範圍
(四)正在服刑的單位的自首問題
(五)單位犯罪中視為自首的情況
(六)單位自首的兩個特殊問題
三、單位犯罪自首的處罰
(一)對犯罪單位自身的處罰
(二)對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第七節單位犯罪的立功制度
一、確立單位犯罪立功制度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一)確立單位犯罪立功制度的可能性
(二)確立單位犯罪立功制度的必要性
二、單位犯罪立功制度的內容
(一)單位犯罪立功的條件
(二)單位犯罪立功的分類
(三)單位犯罪立功制度的內在結構
第八節單位犯罪的緩刑制度
一、確立單位犯罪緩刑制度的必要性
(一)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二)企業性犯罪單位再社會化的需要
二、確立單位犯罪緩刑制度的可行灶
三、單位犯罪緩刑制度的內容
(一)企業性犯罪單位與直接責任人員的緩刑
(二)企業性犯罪單位緩刑和直接責任人員緩刑的相互關係
下篇 刑法其他專題論
第四章刑法的最高理念與核心原則
第一節刑法的最高理念
一、刑法的內外和諧
(一)刑法的外部和諧
(二)刑法的內部和諧
(三)刑法的外部和諧與內部和諧的關係
二、和諧統攝刑法的所有價值
三、刑法和諧的本質
第二節刑法的核心原則
一、罪刑相適應原則之於刑罰個別化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一)罪刑相適應原則之於刑罰個別化
(二)罪刑相適應原則之於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二、罪刑相適應原則之於罪刑法定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包含罪刑相適應是正義與人權的
徹底要求
(二)罪刑法定原則包含罪刑相適應是馬克思主義的
罪刑法定觀
三、罪刑相適應原則之於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一)罪刑相適應原則平等蘊涵之依據
(二)罪刑相適應原則構成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之重要保障
四、罪刑相適應原則之於刑法人道主義原則
(一)罪刑相適應原則蘊涵刑法人道主義之基點
(二)罪刑相適應原則構成刑法人道主義的有力屏障
五、結論
第五章犯罪論
第一節犯意表示
一、犯意表示是否行為的問題
二、犯意表示的社會危害性問題
三、犯意表示的罪與非罪的區剮
第二節違法性認識
一、國內外相關實踐與理論介評
二、實質的違法性認識之於罪刑的影響
三、形式的違法性認識之於罪刑的影響
第三節犯罪的本質與本質特徵
一、犯罪特徵理論的介評
二、基本概念的界定與相互關係的明確
三、犯罪本質與本質特徵新界說
(一)犯罪本質新界說
(二)犯罪本質特徵新界說
四、與應受刑罰懲罰性否定說的商榷
第四節雙重罪過
一、雙重罪過的客觀存在及其理論的實踐意義
(一)雙重罪過的客觀存在
(二)雙重罪過理論的實踐意義
二、雙重罪過現有理論的辨析及其完善
三、雙重罪過與定罪量刑
第五節刑法因果關係
一、刑法偶然因果關係的哲學錯誤
二、刑法偶然因果關係的實踐危害
三、刑法必然因果關係的概念更正
第六節犯罪對象
一、犯罪對象的必存性
(一)從邏輯類比來看問題
(二)從本質與表象、內容與形式的辯證關係來看問題
(三)從人類活動對象性原理來看問題
(四)從犯罪對象的犯罪構成表現來看問題
(五)從犯罪對象的概念本身來看問題
二、犯罪對象對犯罪客體的體現
(一)犯罪對象體現犯罪客體的前提--相關因素的聯繫性
(二)犯罪對象體現犯罪客體的途徑--狀態影響或改變性
第七節修正的犯罪構成
一、修正的犯罪構成的概念形成
(一)修正的犯罪構成的概念形成背景
(二)修正的犯罪構成的概念形成途徑
二、修正的犯罪構成所存在的問題
(一)修正的犯罪構成存在立足點的問題
(二)修正的犯罪構成是對犯罪構成完整性的曲解
(三)修正的犯罪構成並未克服“要件不完備說”的缺陷
(四)修正的犯罪構成在共犯和未完成犯的刑事責任
根據上的問題
三、未完成形態和共犯形態的犯罪的犯罪構成的完整獨立性
(一)犯罪形態劃分的邏輯根據
(二)法益威脅或實害根據
四、餘論
第八節法規競合
一、法規競合的定義
二、法規競合的理論特質與定位
(一)法規競合的理論特質
(二)法規競合的理論定位
三、法規競合的分類 .
(一)單層競合和雙層競合
(二)單要件競合和雙要件競合
(三)包含競合和交叉競合
(四)犯罪主體競合、犯罪對象競合、犯罪手段競合、
犯罪時間競合、犯罪目的競合
四、若干問題的澄清
第九節共同過失犯罪
一、共同過失犯罪的定罪量刑
(一)對共同過失犯罪統一定罪量刑符合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二)對共同過失犯罪統一定罪量刑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二、共同過失犯罪的成立條件與共同犯罪的立法獻言
(一)共同過失犯罪的成立條件
(二)共同犯罪的立法獻言
第十節共犯的共犯
一、教唆教唆犯
二、教唆幫助犯
三、幫助幫助犯
四、幫助教唆犯
第十一節間接正犯
一、間接正犯的定義
二、間接正犯的分類
(一)利用有責任能力者之間接正犯與利用無責任
能力者之間接正犯
(二)利用他人合法行為的間接正犯與利用他人
非法行為的間接正犯
(三)利用他人自願行為的間接正犯與利用他人
非自願行為的間接正犯
(四)利用他人過失行為的間接正犯與利用他人
故意行為的間接正犯
三、間接正犯刑事責任的根據
第十二節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定性和處置
二、犯罪中止在刑法和刑法學體系中的位置
三、犯罪中止的法條設計
四、個別共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第十三節未遂教唆
一、未遂教唆的理論介評
二、未遂教唆的可罰性
(一)未遂教唆的可罰性是“提前的共犯從屬性論”的
當然結論
(二)未遂教唆的不可罰性是對共犯獨立性說的誤用
(三)未遂教唆的可罰性是未遂教唆的實質違法性的
當然結論
(四)未遂教唆的可罰性是主客觀相統一刑事歸責
原則的貫徹
三、未遂教唆的犯罪形態
四、未遂教唆與教唆未遂的異同
第十四節先行行為
一、先行行為的理論介評
二、先行行為的一般違法性
第十五節罪名
一、罪名設定的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二)簡明性原則
二、並列式罪名與選擇式罪名
(一)並列式罪名與選擇式罪名的區別
(二)選擇式罪名的選擇性
三、現行罪名存在的問題
(一)罪名的位置因條文位置的不合理而不合理
(二)罪名設定違背共同犯罪理論而支離破碎
(三)罪名設定不注意整合而支離破碎
(四)罪名設定還沒有擺脫約定俗成
第十六節 “持有犯罪”
一、“持有”的“作為”定位
(一)“持有”不屬於第三種行為方式
(二)“持有”也不屬於不作為
二、“持有”的“作為”定位的意義
第十七節黑社會性質組織與相關犯罪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判斷
(一)組織系統的高度開放性
(二)組織系統的結構多層性
(三)組織系統的長期目標性
(四)組織系統生存條件的輻射性
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一)本罪概念
(二)本罪客體
(三)本罪客觀方面
(四)本罪主觀方面
(五)本罪主體
(六)立法缺陷
三、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
(一)本罪概念
(二)本罪客體
(三)本罪主體
(四)本罪罪名
(五)立法疏漏
四、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一)本罪客體
(二)本罪客觀方面
(三)本罪主體
(四)本罪主觀方面
(五)立法疏漏
第十八節瀆職罪主體
一、“國家工作人員”的復歸
(一)突出了重點,丟棄了非重點
(二)被迫解釋,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二、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徵
三、國家工作人員的分類
(一)黨政機關和國家機關中的公務人員
(二)受國家機關托授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有關依法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中的公務人員
(四)因協助、聘用等關係而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十九節搶劫罪
一、搶劫罪的轉化犯
(一)轉化性搶劫罪的基礎行為須是犯罪行為
(二)盜竊行為、詐欺行為、哄搶行為轉化為搶劫罪問題
二、入戶搶劫
(一)“戶”的內涵
(二)“戶”的外延
(三)被害人與“戶”的關係
三、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
(一)“公共運輸工具”與計程車
(二)“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是否包括搶劫交通
工具本身
四、搶劫罪完成形態與未完成形態的區分
(一)基本犯與加重犯的完成形態與末完成形態的
區分標準的同一性
(二)搶劫罪的完成形態與未完成形態的區分標準
由其主要犯罪屬性來說明
(三)搶劫罪的加重情節和加重結果的作用
第二十節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一、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定義
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犯罪構成
(一)犯罪客體
(二)犯罪主觀方面
(三)犯罪主體
(四)犯罪客觀方面
(五)犯罪構成及罪名疏漏
三、其他相關問題
(一)幫助同案犯毀滅、偽造證據
(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共同犯罪
(三)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想像競合犯
第二十一節環境犯罪
一、環境犯罪的客體要件
二、環境犯罪的主觀要件
(一)環境犯罪的故意罪過
(二)環境犯罪的過失罪過
(三)環境犯罪的嚴格責任
三、環境犯罪的因果關係
第六章刑罰論
第一節刑罰動機和刑罰目的
一、刑罰動機
(一)刑罰動機應該成為刑罰論的一個問題
(二)刑罰動機的根據和內容
(三)研究刑罰動機的實踐指導意義
二、刑罰目的
(一)刑罰目的的重新定義
(二)刑罰目的的內容
(三)如何確立正確的刑罰目的觀
(四)我國現階段的刑罰目的
三、刑罰動機與刑罰目的的相互關係
第二節刑罰本質和刑罰功能
一、刑罰本質
(一)從刑罰本質的定義尋求刑罰本質
(二)從刑罰本質與刑罰本質屬性的聯繫和區別中
去把握刑罰本質
二、刑罰功能
(一)刑罰功能的定義
(二)刑罰功能的內容
三、刑罰本質與刑罰功能的相互關係
第三節死刑
一、廢除死刑的理由正是保留死刑的理由
二、死刑的社會基礎與貝卡利亞對死刑的保留
(一)死刑的社會基礎
(二)貝卡利亞對死刑的保留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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