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計畫的擬定和批准許可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畫

根據省市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定年度出讓國有土地總面積方案,並且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面積、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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