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無線電台業務

出租無線電台業務,指把無線電台租給各級機關及國民經濟各部門、各系統用於組織專用通信或者應急通信的電信設備出租業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租無線電台業務
  • 外文名:leasing radio station service
審批與出租手續,租台管理,計費,

審批與出租手續

各單位租用無線電台、設備,需持上級機關及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核發的設台批准檔案,於1個月前向當地電信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設台地點、功率、數量及用途,經電信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同意後,雙方簽訂租用協定。當發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需組織應急通信時,電信局可根據縣以上領導機關要求,立即派出電台溝通聯繫,事後補辦有關租用電台手續,照章納費。

租台管理

租用電台的設台地點由租用單位確定。租用台需與電信局連網通信的,用戶中心台也可設在電信局,並照章交付設備租費和人員勞務費。租用電台自成通信網的,其通信網路組織及技術業務管理工作,由租用單位負責;租用電台與電信局或與設在局方的用戶中心台通信的,其相關工作由電信局負責。
租用電台不能私自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或與其它單位合用,也不能傳遞租用協定規定範圍外的電報、電話。租用電台、設備發生故障時,由局方派員檢修;如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損壞,由用戶負責賠償。租用電台經電信局或經設在局方的用戶中心台轉發或投送的電報,其通信業務處理手續、制度等,均按電信局規定辦理。

計費

租用電台資費按不同功率、程式和租用時間及規定標準計費。需局方派遣電信人員前往租用電台工作的,另交付勞務費、交通費。租用電台通過電信局轉發或投送的電報,按規定交付全部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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