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無線電台業務,指把無線電台租給各級機關及國民經濟各部門、各系統用於組織專用通信或者應急通信的電信設備出租業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租無線電台業務
- 外文名:leasing radio station service
出租無線電台業務,指把無線電台租給各級機關及國民經濟各部門、各系統用於組織專用通信或者應急通信的電信設備出租業務。
出租無線電台業務,指把無線電台租給各級機關及國民經濟各部門、各系統用於組織專用通信或者應急通信的電信設備出租業務。審批與出租手續各單位租用無線電台、設備,需持上級機關及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核發的設台批准檔案,於1個月前向當地...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設定、使用有固定台址的無線電台,由無線電台所在地的無線電管理派出機構實施許可。設定、使用沒有固定台址的無線電台,由申請人住所地的無線電管理派出機構實施許可。”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無線電台使用的無線電頻率依法需要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其無線電台執照的有效...
業餘無線電台的技術參數不得超出其業餘無線電台執照所核定的範圍。需要變更業餘無線電台執照核定內容的,應當向核發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換髮業餘無線電台執照。第十五條 終止使用業餘無線電台的,應當向核發業餘無線電台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註銷執照。第十六條 禁止塗改、仿製、偽造、倒賣、出租...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收回無線電頻率或者吊銷無線電台執照:(一)轉讓、出租通過直接指定方式取得的無線電頻率使用權,或者將通過直接指定方式取得的無線電頻率使用權以入股形式參與經營的;(二)擅自變更無線電台(站)...
車載電台一種簡便可移動的無線電台的通稱。車載電台是指為開展無線電通信業務或射電天文業務所必需的一個或多個發信機或收信機 ,或它們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 。一般使用在城市出租車、大型客貨運輸單位等。但使用前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先期申請審批。相關規定 各國都對業餘無線電的使用資格有嚴格規定。在國內,...
交通運輸部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規劃交通運輸行業水上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及台址,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後,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並做好台(站)周邊電磁環境監測和保護工作。設定、使用交通運輸行業水上無線電台(站),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並滿足交通運輸行業水上無線電台(...
第十四條 採用招標或者拍賣方式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權的,使用者可以將無線電頻率使用權轉讓、出租或者折價入股,並向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除前款規定的外,通過許可取得的無線電頻率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第三章 無線電台(站)管理 第十五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規劃、住房與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
第十九條 無線電台執照有效期為三年。無線電台執照的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滿三十日前向原核發電台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電台執照的延續手續。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無線電台執照。第二十條 無線電台(站)註銷或者報停,應當向原批准機構辦理註銷或者報停手續,並報告該無線電台(站)設備...
“(二)劃定電磁空間保護區,維護無線電安全;“(三)規劃和管理無線電頻率、無線電台(站)以及站址資源;“(四)管理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研製、生產、進口和銷售;“(五)處理無線電干擾,開展無線電監測;“(六)協調、處理涉外無線電管理事宜;“(七)組織實施無線電管制;“(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應當上繳財政,不得截留、挪用。第十四條採用招標或者拍賣方式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權的,使用者可以將無線電頻率使用權轉讓、出租或者折價入股,並向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除前款規定的外,通過許可取得的無線電頻率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第三章無線電台(站)管理 第十五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會同...
第六條 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頻率使用人)應當按照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的範圍和用途使用頻率,並按規定向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繳納頻率占用費。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制、使用電台呼號,不得擴大頻率的使用範圍或者改變使用用途,不得轉讓、出租或者變相出租無線電頻率。第七條 市無線電管理...
第十八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受理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申請後,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作出批准使用決定的,核發無線電台執照;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和依據。無線電台執照有效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偽造、塗改、出租或者出借無線電台執照。第十九條 部(委)直屬、省直屬單位以及覆蓋...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軍事系統除外)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和研製、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軍事系統除外)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和研製、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
經批准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的單位,對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指配的無線電頻率,未按規定的時間開通使用或用戶量達不到標準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可以調整或收回無線電頻率。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轉讓無線電頻率;禁止買賣、出租無線電頻率。第十一條 經批准設定的電台使用時,其無線電頻率受到干擾的,由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協調...
無線電台執照的有效期滿前停用無線電台(站)的,應當交回無線電台執照。無線電台執照有效期滿,電台執照即行失效。原持照者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其無線電台(站)。第二十條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無線電台執照。第二十一條 設定業餘無線電台(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業餘無線電台(站)管理的規定,向市無線電行政主管...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不得擅自將無線電頻率使用權轉讓或者擴大無線電頻率使用範圍、改變使用用途。禁止出租或者變相出租無線電頻率使用權。第三章 無線電台(站)設定與使用 第十五條 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並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無線電站址布局規劃,...
第二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其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第三條 在本市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和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所指無線電發射設備包括:無線電...
第一條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無線電波秩序,合理規劃、有效利用和保護無線電頻譜資源,促進無線電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網(以下簡稱無線電台),生產、進口、銷售、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
業經指配的頻率,使用單位不得改變。遇到國家修改頻率劃分或者因國家利益需要調整時,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進行調整或根據國家規定提前收回。第七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變更、轉讓、出租頻率。占用頻率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頻率資源占用費。第四章 無線電台(站)的設定和使用 第...
《內蒙古自治區無線電管理辦法》是在內蒙古自治區實施的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障 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 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銷售、進口 無線電發射...
《山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2018年7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0年7月24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無線電頻率管理 第三章無線電台(站)管理 第四章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 第五...
《海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經2011年11月30日海南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11年11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8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無線電頻率管理, 無線電台(站)設定、使用與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電磁環境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61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發布公告...
(三)依法封存或者扣留違法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查封、沒收設備或者吊銷無線電台執照:(一)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變相出租無...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率資源和衛星軌道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以下簡稱無線電台),研製、生產、進口、銷售無線電發射...
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銷售、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
設定和使用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還應持廣播電視頻率執照向國家或者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設台手續,領取無線電台執照。第十四條 設定和使用廣播電視微波站、衛星地球站、節目傳送台(站),應當按本條規定由相應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報請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領取無線電台執照:(一)傳送範圍和服務區域涉及...
設定和使用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還應持廣播電視頻率執照向國家或者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設台手續,領取無線電台執照。第十四條 設定和使用廣播電視微波站、衛星地球站、節目傳送台(站),應當按本條規定,由相應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報請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領取無線電台執照;(一)傳送範圍和服務...
第二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 其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第三條 在本市設定、 使用無線電台(站)和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所指無線電發射設備包括:無線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28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中央軍委主席 江澤民於1993年9月11日簽發的命令。第128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是為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制定。簽發 第 128 號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自發布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