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無線電管理辦法

1998年1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8年12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公布 根據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號《關於修改2001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公布,根據2004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無線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4年06月23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6月23日
  • 頒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條例全文,結果報告,情況匯報,

條例全文

(2015年7月24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利用和保護無線電頻率資源,維護無線電電波秩序,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進行無線電安全保障和無線電監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無線電管理實行統籌規劃、科學管理、保護資源、保障安全、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省無線電事業發展規劃,充分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促進本省經濟發展、社會進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無線電事業發展規劃的實施,鼓勵研究、採用先進的無線電技術,促進無線電頻率資源共享和最佳化配置,提高無線電頻率資源利用效率,保障無線電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省以下管理體制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線電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非法干擾依法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台(站),不得利用無線電台(站)、無線電頻率、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章無線電頻率資源管理
第七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對本行政區域內使用的無線電頻率進行規劃、分配和指配。
使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國家有關部門指配頻率的,應當向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取得許可,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使用業餘無線電台(站);
(二)使用公眾對講機;
(三)使用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
(四)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不需要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申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應當向有管理許可權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無線電頻率劃分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二)具有明確具體的用途和可行的技術方案;
(三)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施;
(四)涉及頻率復用和協調的,應當提供電磁環境測試報告或者電磁兼容分析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指配頻率範圍;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無線電頻率用於經營性業務的,應當採用招標或者拍賣的方式許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許可的用途和指配的範圍使用頻率,如需改變的,應當經原許可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一條無線電頻率使用期不得超過十年,使用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提前三十個工作日辦理續用手續。
指配的無線電頻率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使用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回。
經批准臨時使用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期不得超過一年。
終止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在終止使用後一個月內向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二條因國家修改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規劃,或者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無線電頻率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照許可權調整或者提前收回已指配的無線電頻率。調整或者提前收回無線電頻率,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六個月發布公告,並協助頻率使用者在規定的時限內處理有關事項。
因調整或者提前收回無線電頻率,給無線電頻率使用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應當上繳財政,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四條採用招標或者拍賣方式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權的,使用者可以將無線電頻率使用權轉讓、出租或者折價入股,並向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除前款規定的外,通過許可取得的無線電頻率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出借。
第三章無線電台(站)管理
第十五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規劃、住房與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根據全省無線電事業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無線電台(站)址布局專項規劃。無線電台(站)址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
固定無線電台(站)址的建設布局和選址,應當符合無線電台(站)址布局專項規劃。
鼓勵共建共享無線電台(站)址和其他基礎設施。
第十六條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台執照,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地面蜂窩移動通信系統終端;
(二)對有害干擾未提出保護要求的單收無線電台(站);
(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微功率無線電台(站)和其他無需許可的無線電台(站)。
第十七條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權;
(二)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取得國家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明;
(三)符合無線電台(站)址布局專項規劃;
(四)滿足電磁環境兼容要求;
(五)具有相應業務技能的工作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無線電台執照,無線電台執照的有效期限不超過該台站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期限;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船舶、機車、航空器上的制式無線電台(站)和衛星移動業務的無線電台(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無線電台執照,報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無線電台(站)需要使用無線電台呼號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遇有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臨時動用未經批准設定使用的無線電設備,但是應當及時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緊急情況解除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出現前款規定的緊急情況時,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指令,可以調用轄區內已設定的無線電台(站),被調用的無線電台(站)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予以配合。
鼓勵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及團體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時提供應急通信服務。
第十九條未經核發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不得變更無線電台執照核定的頻率、發射功率、台址。
禁止偽造、轉讓、出租或者出借無線電台執照。
第二十條無線電台(站)停用或者撤銷的,其設定、使用者應當在停用或者撤銷後三十日內,到核發無線電台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停用或者註銷手續。
第四章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研製、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採取措施有效抑制電波發射。進行實效發射試驗,應當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
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安全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進口、銷售、維修未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准型號或者未標明核准型號代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
銷售、使用、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不得改變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准的技術參數。
第二十三條無線電台(站)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定期對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採取措施避免和消除對其他無線電台(站)造成有害干擾。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保障依法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台(站)、微波通道和無線電監測設施的工作環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會同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劃定微波通道控制範圍,明確建築物控制高度。
第二十五條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需要特殊保護的交通指揮調度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無線電設備劃定電磁環境保護區,制定保護措施,並向社會公布。
在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區內不得設定、使用干擾前款規定的重要無線電設備正常使用的設施、設備,不得建設、栽種超過控制高度的建築物、植物等無源反射物。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電磁環境保護區的無線電監測,快速排查無線電干擾,保障重要無線電設備的電磁工作環境。
第二十六條因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守國家秘密,需要臨時使用無線電壓制、阻斷、干擾設備的,使用者應當在使用區域內公告壓制、阻斷、干擾的範圍和時間,嚴格按照技術規範限制發射頻率和功率,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並在使用後及時關閉。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使用壓制、阻斷、干擾無線電的設備
第二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固定無線電台(站)、公眾移動通信基站和專用無線電通信基站,應當經電磁環境測試合格,並符合電磁輻射防護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在居民區、學校等人口密集的區域設定公眾移動通信基站前,應當通過由第三方實施的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估,並將評估報告進行公告;建成後,應當將設施設備的發射功率、電磁輻射範圍和強度及環評結果、監督部門等內容,製作成告示牌,懸掛在基站醒目位置。
第二十九條禁止設定、使用盜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竊取通信終端信息的非法移動通信基站。禁止設定、使用衛星電視干擾設備。
第三十條工業、科學、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信息技術設備,機動車(船)點火裝置及其他電器裝置等非無線電設備和工程設施產生的無線電電波輻射,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不得對無線電業務或者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
第三十一條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電磁環境保障應急機制和城市應急指揮無線電通信網路。
第六章無線電監測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無線電監測機構按照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要求,負責無線電信號監測、無線電設備技術指標測定和電磁環境測試。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無線電監測。
無線電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無線電監測機構工作人員對監測數據和在監督檢查活動中知悉的通信秘密,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無線電監測設施。
第三十三條無線電管理機構對違法使用無線電頻率釋放有害無線電干擾信號,或者利用無線電設備從事非法活動等行為應當及時調查,並可以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予以制止;對產生有害干擾的無線電台(站)或者無線電發射設備、輻射無線電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可以予以查封。
第三十四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資質的無線電檢測機構,對無線電台(站)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抽檢。經檢測不合格的,責令設備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原許可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回無線電頻率使用權,關閉無線電台(站)。檢測不得收取費用。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無線電發射設備生產、銷售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建立健全無線電安全投訴、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違法占用無線電頻率資源、破壞電磁環境等擾亂無線電電波秩序的行為,可以向環境保護部門投訴、舉報電磁輻射超標行為。無線電管理機構、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及時依法組織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設定、使用盜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竊取通信終端信息的非法移動通信基站,發布或者傳輸法律、法規禁止信息或者傳送商業性信息侵擾公民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沒收違法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十萬元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其他行使無線電監管權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指配無線電頻率、電台呼號的;
(二)不依法審批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
(三)截留、挪用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的;
(四)不依法查處危害無線電安全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擅自向外提供需要保密的無線電監測數據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較好地反映了上次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方面的意見,體現了湖南實際情況,突出了規範的重點,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提出了進一步完善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隨後,赴益陽進行了立法調研,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徵求了相關部門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修改。
鑒於國務院《無線電管理條例》啟動修改,為避免我省條例出台後與國務院出台的條例規定不一致,經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我省無線電管理條例草案自去年(2014年)7月暫停審議。但法工委一直保持與國務院法制辦和工信部聯繫。近期了解到,國務院新的《無線電管理條例》因種種原因暫時難以出台,而我省條例草案已中止審議近一年,按照《湖南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有關規定,如繼續中止審議,條例草案只能作廢案處理。7月7日,法工委召開了立法評估會,大多數與會代表認為,我省目前出台無線電管理條例時機是適當的。根據評估會的意見,並借鑑十三個省、市、自治區制定的相關條例的規定,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修改。7月8日,法制委召開第二十四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7月14日,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關於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匯報,決定將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法制委審議認為,為了有效利用和保護無線電頻率資源,維護無線電電波秩序,制定本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經過常委會兩次審議和多次修改,已趨於成熟,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符合我省的實際,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無線電管理體制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認為,要進一步明確無線電管理體制。據此,參考國務院無線電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將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在授權範圍內負責無線電管理工作。”
二、關於安全保障
1、根據有關單位和專家意見,進一步完善對電磁環境的保護,在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增加“不得建設、栽種超過控制高度的建築物、植物等無源反射物”。
2、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備或者高頻設備中的“大型”、“高頻”不便操作。在徵求環保部門和相關專家意見後,將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在居民區、學校等人口密集的區域設定公眾移動通信基站前,應當通過由第三方實施的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估,並將評估報告進行公告。建成後,應當將設施設備的發射功率、電磁輻射範圍和強度及環評結果、監督部門等內容,製作成告示牌,懸掛在基站醒目位置。”
3、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基層同志的意見,進一步完善了對偽基站的界定,將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中的“禁止設定、使用竊取通信終端信息、傳送任意簡訊息的移動通信基站”修改為“禁止設定使用盜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竊取通信終端信息的非法移動通信基站”。
4、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建議加大對無線電知識的宣傳力度。據此,將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一條移至總則,作為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無線電常識、安全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的宣傳,促進公眾全面認識、安全使用無線電。”
三、法律責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建議,條例草案法律責任的設定要與上位法相銜接。為避免國務院新的無線電管理條例出台後,與之相牴觸,條例草案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宜原則一些。據此,刪除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在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增加第三十八條關於違反本條例,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罰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認為,偽基站的危害相當嚴重,建議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加大對偽基站的處罰力度,按照違法所得倍數罰款。據此,將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三十七條修改為按照違法所得倍數處以罰款,並規定“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二十萬元的罰款”。
四、其他
1、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專家的意見,在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條第二款增加了“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的規定。
2、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將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第十七條中許可審查的時間“二十個工作日”、“三十個工作日”修改為“十五個工作日”。
3、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刪除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中關於遇有“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臨時動用未經批准的無線電設備的規定,並在該條增加第三款:“鼓勵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及團體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時提供應急通信服務。”
4、為了保障國家安全,根據有關部門意見,在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安全的檢查”的規定。
5、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六條中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無線電台(站)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抽檢。”修改為:“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資質的無線電檢測機構,對無線電台(站)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抽檢。”
此外,還對部分條文的順序和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意見和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了《湖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條例很有必要,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鑒於國務院《無線電管理條例》正在修改,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出台的時機提出了異議。
會後,法工委和經信委的有關負責同志赴國務院法制辦、工信部了解國務院《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情況。獲悉國務院《無線電管理條例》修改工作早在1998年就啟動了,多次列入國務院立法計畫均沒出台。今年(2015年)是第四次列入國務院立法計畫。由於涉及無線電頻譜資源分配的協調及多項行政許可的研究論證,是否能在今年(2015年)或明年(2016年)初出台,國務院法制辦認為有難度,工信部認為不太可能。國務院法制辦建議地方如果需要先行立法,可參照《條例》修訂草案最近的修改稿進行。工信部鼓勵、支持地方先行立法。據了解,現在全國已有14個省(市、區)制定了無線電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還有兩個省市正在制定。
此後,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財經委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赴廣東省、衡陽市進行了立法調研,召開了有關單位座談會,書面徵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並上網公開徵求了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法工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5月8日,法制委召開第十二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5月26日,主任會議決定將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關於條例出台的時機問題,主任會議建議常委會會議進行充分審議。
法制委統一審議認為,隨著科學技術進步,無線電已廣泛套用於國家安全保障、社會安全維護,以及各行各業生產和人民生活各個方面,無線電頻譜資源已成為國家重要戰略資源。無線電管理關係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生產生活的安全。國務院《無線電管理條例》是1993年制定的,很多內容已經不適應目前無線電管理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分配主要由國家負責,地方主要負責無線電台站的布局、無線電頻率使用秩序的維護及有關安全保障。目前我省無線電頻率使用的有害干擾十分嚴重,無線電台站布局不合理、資源浪費現象普遍,由電磁輻射問題引發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對這些問題,按照現行國務院《無線電管理條例》難以解決。因此,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及時制定無線電管理條例是必要的。
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無線電管理體制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財經委審議認為,條例草案要進一步理順無線電管理體制。1993年國務院《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對無線電實行國家、省(市、區)、設區的市三級管理。為了加強對無線電的集中統一管理,1994年國務院印發《關於調整無線電管理辦事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1994〕34號),要求無線電管理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相對集中的管理體制(即兩級管理)。按照國務院通知精神,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在設區的市(自治州)設立了派出機構。據此,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省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省無線電管理機構在設區的市(自治州)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管理工作。"
二、關於無線電頻率管理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調研意見,增加第八條關於頻率許可例外的規定,以及第十四條第二款關於通過許可取得的無線電頻率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的規定。同時,刪除條例草案第十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頻率管理,增加第十一條第四款關於終止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辦理註銷手續的規定。
為了保護無線電頻率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增加第十二條第二款關於調整或者提前收回無線電頻率,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六個月發布公告,並協助頻率使用者在規定的時限內處理有關事項的規定。
三、關於無線電台(站)管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財經委建議加強無線電規劃。據此,在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省無線電事業發展規劃。"在第十五條增加無線電台(站)址布局專項規劃的規定。
實際中,手機、電視、收音機等無線電台(站)用戶不必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無線電台執照。因此,增加第十六條,規定無線電台(站)使用許可的例外情形。
根據調研的意見,增加第十八條,規定遇有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臨時使用未經批准的無線電台(站);增加第二十條規定,無線電台(站)停用、撤銷應當辦理註銷手續。
四、關於安全保障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加強電磁環境保護,保證無線電使用安全。據此,增加第二十五條第二、三款規定:"在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區不得設定、使用干擾前款規定的重要無線電設備正常使用的設施、設備。""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電磁環境保護區的無線電監測,快速排查無線電干擾,保障重要無線電設備的電磁環境。"在第二十九條完善了關於禁止的規定。增加第三十三條關於建立電磁環境保障應急機制和城市應急指揮無線電通信網路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財經委建議加強電磁輻射監測,保證公眾健康安全。據此,增加第二十六條關於新建、改建、擴建無線電台站、基站應當經電磁輻射測試合格,並符合電磁輻射防護的規定;增加第二十七條關於在人口密集區禁止設定、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或者高頻設備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加大對非法偽基站的打擊力度,保證公民通信安全。據此,在第三十條增加"禁止設定、使用竊取通信終端信息、傳送任意簡訊息的移動通信基站"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認為,要加大對無線電安全知識宣傳力度,促進公眾正確認識、套用無線電。據此,增加第三十一條關於無線電安全知識宣傳規定,增加第三十二條關於無線電基站、設施設備使用者告知義務的規定。
五、關於監督檢查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關於行政管理要減少事前許可、加強事中事後監督的要求,刪除了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四款關於無線電台站實行年檢制度的規定,修改了第十五條關於無線電台呼號許可的規定。同時,增加第三十六條關於無線電發射設備抽檢的規定。
六、關於法律責任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財經委審議認為,條例草案法律責任缺失,建議予以完善。據此,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設定了關於非法使用、改變頻率的法律責任;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設定了偽造、轉讓、出租、出借無線電台執照的法律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設定了銷售未經核准型號或者未標明核准型號代碼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法律責任;根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第八十條設定了在民用機場無線電電磁保護區內設定、使用干擾無線電設備使用的設備設施的法律責任;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設定了非法設定、使用偽基站的法律責任。同時增加了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涉嫌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規定。
七、其他
1、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增加第三條關於無線電管理原則的規定。
2、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財經委的審議意見,增加第六條關於禁止利用無線電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
此外,還對部分條文順序和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意見和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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