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

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

《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天津市
  • 發布日期:2013-01-24
  • 生效日期:2013-03-01
介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無線電頻率管理,第三章 無線電台(站)的設定和使用,第五章 無線電安全,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相關報導,相關報導,

介紹

【發布單位】天津市
【發布文號】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四十八號
【發布日期】2013-01-24
【生效日期】2013-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中國政府網
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四十八號
(2012年12月24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2月2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有效利用和保護無線電頻譜資源,維護無線電波秩序,促進和服務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維修和改裝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及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無線電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保護資源、科學管理、服務社會、促進發展、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無線電發展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解決無線電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引導和支持無線電新技術的套用,促進無線電產業發展。
第五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無線電管理工作,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無線電管理的日常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國家安全、財政、規劃、文化廣播影視、質監、交通港口、海關、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線電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在無線電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無線電頻率管理

第七條 本市按照合理開發、有償使用、有效利用的原則,科學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
第八條 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無線電頻率進行指配。
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向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所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符合國家和本市無線電頻率規劃及相關管理規定;
(二)具有明確、具體的使用方案;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開展有關無線電業務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範圍和用途使用頻率,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頻率占用費。
頻率占用費應當及時上繳國庫。頻率占用費的減免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
(二)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或者變相出租無線電頻率;
(三)未經批准擅自擴大無線電頻率使用範圍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指配無線電頻率時,應當按照國家要求確定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期限。使用期滿仍需繼續使用的,使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使用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臨時使用的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使用期滿後其使用權自行終止。
業經指配的無線電頻率,除因不可抗拒原因外,超過一年不使用的或者未達到原指配要求的,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無線電頻率使用權。
第十二條 對無線電頻率用於非經營性業務的,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審批許可權,可以直接指配;對用於經營性業務的無線電頻率,可以依法採用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分配。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調整或者提前收回已指配的無線電頻率:
(一)國家修改無線電頻率劃分或者規劃的;
(二)因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調整無線電頻率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調整、提前收回無線電頻率,給使用無線電頻率的單位或者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章 無線電台(站)的設定和使用

第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條件,並向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應當批准並頒發無線電台執照;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並說明理由。
設定使用衛星地球站、微波接力通信台站、雷達等無線電台(站),還需按照國家規定,經檢測合格後方可頒發無線電台執照。
第十五條 設定、使用下列無線電台(站)不需要申領無線電台執照:
(一)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的終端設備;
(二)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
(三)國家規定不需要申領無線電台執照的其他無線電台(站)。
第十六條 經批准設定的無線電台(站)投入使用後,需要變更核定項目的,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經審查批准後重新核發無線電台執照。
第十七條 無線電台(站)停用、報廢或者依法被撤銷的,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註銷無線電台執照,使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措施終止無線電台(站)和相關設備的使用。
第十八條 在船舶、機車、航空器上設定、使用制式無線電台(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無線電台執照後,應當向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受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託頒發無線電台執照的本市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將執照頒發情況和有關資料通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無線電台執照的有效期不超過三年,臨時無線電台(站)的執照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無線電台執照有效期滿後仍需繼續使用無線電台(站)的,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向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無線電台執照的有效期滿前停用無線電台(站)的,應當交回無線電台執照。
無線電台執照有效期滿,電台執照即行失效。原持照者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其無線電台(站)。
第二十條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無線電台執照。
第二十一條 設定業餘無線電台(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業餘無線電台(站)管理的規定,向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無線電台(站)使用的呼號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許可權進行指配。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台(站)呼號。
第二十三條 位於城鄉規劃區內固定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台(站)的建設布局和選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一安排,保證固定無線電台(站)和無線電監測設施必要的工作環境。
第二十四條 遇有危及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時,可以臨時動用未經批准設定使用的無線電設備,但是應當及時報告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緊急情況解除後,應當立即停止該無線電設備的使用。
第四章 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生產、進口、銷售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經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並取得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
第二十六條 本市生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其有關頻率、頻段、功率等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並向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研製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其所需要的工作頻率、頻段、功率等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並向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准。
第二十八條 進口具有型號核准證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含成套散件),應當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進口未取得型號核准證的專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含成套散件),其工作頻率、頻段和有關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並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二十九條 維修、改裝無線電發射設備,不得擅自改變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或者無線電台執照載明的技術參數。
第三十條 禁止擅自更改微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的使用頻率、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外接天線或者改用其他發射天線。

第五章 無線電安全

第三十一條 因國家安全、重大任務或者突發事件,需要實施無線電管制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無線電管制時,管制區域內設有無線電發射設備和其他輻射無線電波設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管制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和其他輻射無線電波設備時,不得對航空導航、高速鐵路、救災和搶險救援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
第三十三條 本市對下列重點無線電台(站)的電磁環境實行重點保護:
(一)民用航空地面無線電導航台(站);
(二)水上、港口交通管理調度台(站);
(三)高速鐵路指揮控制台(站);
(四)無線電監測台(站);
(五)列入重點保護的其他無線電台(站)。
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定重點無線電台(站)的保護區域,並制定保護措施,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重點無線電台(站)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影響無線電波傳輸的行為:
(一)設定、使用產生有害電磁輻射的設施;
(二)新建架空高壓輸電線、鐵路、電力排灌站或者存放金屬堆積物的場(庫);
(三)其他影響電磁環境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市有關部門在審批民航、電力、航運、公路、鐵路等涉及電磁環境保護、電磁輻射的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就其選址方案徵求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 使用無線電台(站),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使用無線電台(站)傳送、接收與其台(站)用途無關的信息、圖像、語音等信號;禁止利用無線電設備接收和傳播違法信息。
第三十七條 產生無線電輻射的工程設施的建設選址,應當符合電磁輻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
產生無線電輻射的工程設施,可能對無線電台(站)造成有害干擾的,其選址定點應當由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與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第三十八條 設定、使用公眾移動通信干擾、禁止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禁止擅自銷售、設定、使用公眾移動通信干擾、禁止器材。
第三十九條 鼓勵業餘無線電愛好者組織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時,組織和動員業餘無線電愛好者提供應急通信服務。
第四十條 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進入相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干擾和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一條 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對在用無線電台(站)的核定項目,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抽查。
對發現不符合核定項目的無線電台(站),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使用的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條 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使用應急技術手段制止下列違法行為:
(一)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
(二)釋放有害無線電干擾信號;
(三)利用無線電設備從事非法活動。
第四十三條 市無線電監測站依照國家規定負責本市無線電波監測工作,測定無線電設備的主要技術指標,檢測非無線電設備的電磁輻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無線電波監測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無線電管理投訴、舉報制度。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或者信箱、電子信箱。
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決定受理的及時組織調查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對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和其他輻射無線電波設備,對航空導航、高速鐵路、救災和搶險救援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的,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停止有關設備的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查封設備;情節嚴重的,沒收設備,可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在重點無線電台(站)保護區域內設定使用產生電磁輻射的設施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電磁環境的行為的,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沒有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維修、改裝無線電發射設備時擅自改變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參數的,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使用無線電台(站)呼號的;
(二)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的;
(三)註銷無線電台執照後繼續使用無線電設備的;
(四)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無線電台執照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無線電設備接收和傳播違法信息,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查封設備,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設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無線電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10月22日公布、2004年6月29日修訂公布的《天津市無線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該《條例(草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立法必要性
2003年10月,我市發布了《天津市無線電管理辦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該管理辦法對促進我市信息產業發展、加強無線電管理工作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截至目前,我市公眾移動通信手機用戶達1231萬部,經批准使用的無線電設台單位800多個,各類台站59324個,其中公眾移動通信基站13617個、衛星地球站138個、廣播電視台61個、雷達站6個、航空導航台50個。在無線電管理技術基礎設施方面,建成2個監測控制中心、16個無人值守一類監測測向站、4個移動測向監測站,在建16個四類監測站和16套無線電警示系統,城區監測覆蓋率79%(400兆)。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無線電技術套用日益廣泛,電磁環境日趨複雜,無線電管理工作也面臨著許多新的情況、新的問題:一是隨著新一代移動通信、物聯網、雲計算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無線電波已經成為各行各業套用信息技術中重要或唯一的信息載體,無線電技術的繁榮發展需要加強無線電管理;二是隨著各行業各領域對無線電技術使用的依賴程度不斷加深,無線電台(站)的數量急劇增長,必須進一步規範無線電台(站)的設定、使用和管理,有效保證各類無線電台(站)的正常運行;三是基於無線電技術的套用滲透到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各個領域,無線電干擾風險不斷加大,為保證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要進一步加強無線電安全保障工作;四是由於無線電波具有開放性的特點,利用無線電技術和設備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不斷增多,除了加強監督檢查外,迫切需要提供必要的技術手段支持,加強無線電監測和對無線電干擾的查處。綜上,原有的管理辦法已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依法進行無線電管理。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28號)為依據,總結本市實踐經驗,借鑑上海市、廣東省等地的成功做法。《條例(草案)》分為總則、無線電頻率管理、無線電台(站)的設定和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無線電安全、無線電監測與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八章,總計54條。(一)明確無線電管理的政府職能。無線電管理事關經濟社會發展,事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明確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十分必要。《條例(草案)》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線電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無線電發展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第四條)。同時《條例(草案)》明確了無線電管理的主管部門是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無線電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五條)。市無線電管理部門設立的無線電監測站負責本市無線電監測工作(第四十二條),對需要以技術手段制止的違法行為,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有權使用技術手段進行制止(第四十一條),從而維護空中電波秩序。
(二)關於對無線電頻率使用的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應當合理開發、有償使用。《條例(草案)》規定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向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第八條)。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頻率占用費(第九條)。市無線電管理部門在指配無線電頻率時,要明確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期限(第十一條)。對於業經指配的無線電頻率,遇有法定情形時,市無線電管理部門可以進行調整或者提前收回(第十三條)。
(三)關於對無線電台(站)設定和使用的管理。規範無線電台(站)的設定和使用,是從源頭上制止無線電干擾、保證各項無線電業務正常運行的重要手段。《條例(草案)》規定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應當向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領電台執照(第十四條)。為加強對無線電台(站)的管理,《條例(草案)》對不需申領執照的電台(站)種類、廢棄電台的處理、交通工具上電台的備案、重大項目選址徵詢意見、無線電設備應急管理等重點內容作出規定(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四)關於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針對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條例(草案)》從生產、銷售、研製、進口等環節分別進行規範,即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核准或備案(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在維修和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時,嚴禁擅自更改技術參數或進行改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五)關於對重點無線電頻率和重點無線電台(站)的安全保障。由於民航、鐵路、應急事件、救災等領域對無線電技術的依賴日益加深,無線電安全保障的任務也越來越艱巨。因此《條例(草案)》規定了對重點無線電頻率、重點無線電台(站)的保護制度,規定市無線電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定保護區域,制定保護措施,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從而防止無線電干擾的發生(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並設定了對應的罰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條例(草案)》規定了5項法律責任,包括對重點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的行為、從事影響重點台站保護區內電磁環境的行為、銷售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不符合要求的行為、違反台站管理要求的行為、利用無線電設備接收和傳播違法信息的行為都設定了具體的處罰措施(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1月21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對《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後,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二次審議稿又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議。
2012年12月5日,法制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專題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經信委、市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經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草案)》(草案三次審議稿)。現就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關方面提出,市無線電監測站屬於無線電行政管理的專業技術支撐機構,條例需要對其技術監測的具體範圍作出規定。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市無線電監測站依照國家規定負責本市無線電波監測工作,測定無線電設備的主要技術指標,檢測非無線電設備的電磁輻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無線電波監測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關方面提出,有的已經註銷無線電台執照的無線電設備,又非法使用,往往對正常使用的無線電產生有害干擾,甚至造成嚴重事故。建議增加對這種行為的處罰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法律責任中的第四十八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註銷無線電台執照後繼續使用無線電設備的”。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後形成的三次審議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為便於做好條例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9月10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財經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經信委等有關部門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有關方面意見。之後,對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
2012年10月22日,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經信委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財經委員會提出,服務社會和保護資源也應當作為本市無線電管理的基本原則在草案中加以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三條修改為:“本市無線電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保護資源、科學管理、保障安全、服務社會、促進發展的原則。”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無線電頻譜資源是有限的自然資源,在無線電管理中應當強調有效利用的原則。另外,有關方面提出,草案第七條中“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內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已有明確規定,不宜在地方性法規中重複。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第七條修改為:“本市按照合理開發、有償使用、有效利用的原則,科學管理無線電頻譜資源。”
三、財經委員會提出,草案對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條件沒有作出規定。為了方便當事人申請,條例應當明確使用無線電頻率所需要的具體條件。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向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一)所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符合國家和本市無線電頻率規劃及相關管理規定;(二)具有明確、具體的使用方案;(三)法律、法規規定的開展有關無線電業務需要的其他條件。”
四、財經委員會提出,草案對研製無線電發射設備如何進行報審沒有作出規定,建議進一步明確相關報審程式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研製無線電發射設備的單位或者個人,其所需要的工作頻率、頻段、功率等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並向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核准。”
五、有關方面提出,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分為有型號核准證的和沒有型號核准證的兩種情況,建議區分這兩種情況進一步明確如何進行管理。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進口具有型號核准證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含成套散件),應當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進口未取得型號核准證的專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含成套散件),其工作頻率、頻段和有關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規定,並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六、財經委員會提出,為了保證及時查處無線電違法行為,有必要在條例中明確規定無線電管理行政執法可以採取的措施。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四十條修改為:“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進入相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干擾和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七、財經委員會提出,無線電領域的專業技術用語較多,並且在該專業領域都有比較統一的涵義。草案附則中只規定了其中四個用語的涵義,但如果對所有涉及的用語涵義都加以規定,又顯得過於冗長。建議刪除附則中這四項解釋性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中有關“凡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套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的規定,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草案附則中第五十三條。對法規執行中如何具體套用問題,可以由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解釋。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一些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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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3月1日起,《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條例”對在該市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進口、銷售、維修和改裝無線電發射設備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條例”規定設定或使用公眾移動通信系統終端、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等設備,無需申領無線電台執照。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頒發無線電台執照。
“條例”還明確指出,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和其他輻射無線電波設備,對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的,由天津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停止有關設備使用,情節嚴重的,沒收設備,並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擅自使用無線電台呼號、頻率,以及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無線電台執照等行為,也將面臨一千至兩萬元不等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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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正式實施。為使廣大市民了解和普及無線電知識,提高社會公眾依法用頻意識,3月2日上午,天津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在鼓樓商業街東門廣場舉辦了《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戶外宣傳活動。
無線電業務廣泛套用於廣播、電視、通信、鐵路、交通、航空、航天、氣象、漁業、科學研究、搶險救災、新聞媒體以及公安、武警、軍隊等各部門、各行業。可以說無線電與市民的生活息息相關,而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便是這座無形“立交橋”的維護者,確保著各類無線電業務的有序運行。
在當日的宣傳活動中,主辦方對《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與市民息息相關的無線電台設定、無線電輻射安全等內容進行了宣傳。而後進行了“無線電法規管理條例有獎問答”活動,廣大民眾都積極參與,踴躍答題並且獲得了主辦方贈送的紀念品。活動中還進行了現代街舞秀等才藝表演,將活動氣氛推向高潮。與此同時,天津市業餘無線電協會為配合此次宣傳活動,還在在現場架設了業餘無線電台,現場演示了業餘電台短波通信,操作員還用莫爾斯電碼進行了報務通信,引來了大批市民參觀。此外,主辦方還在現場展示了無線電監測車和查獲的非法設定的無線電設備,警示公眾不要違法研製、生產、進口、銷售、維修和設定使用各種無線電設備;並利用無線電檢測設備現場為市民提供了家用電器檢測服務,現場測試了無線路由器、對講機、手機等家用電器的輻射水平並提示市民如何降低無線電輻射對人體帶來的危害。
此次活動,不僅使廣大市民豐富了無線電法規常識,還普及了無線電安全和無線電技術套用等與生活息息相關的科學知識,增強了市民對無線電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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