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播電視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程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廣播電視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定、使用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包括差轉台、收轉台站,下同)、廣播電視衛星、衛星地球站、微波站、節目傳送台(站)和監測台(站);必須遵守本辦法。上述台站構成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
第三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部門職權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委託,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無線電管理工作,下設無線電管理機構。
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廣播電視無線電管理工作,下設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四條 廣播電視無線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有序發展的方針。
第2章廣電無線傳輸覆蓋網技術和頻率規劃
第五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技術規劃和頻率規劃(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託管理的頻段,下同)的組織制定、發布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制訂和修改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技術規劃和頻率規劃的指導思想是:根據國家有關廣播電視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統一規劃,協調發展;採用先進的規劃方法和標準,最佳利用頻譜資源,爭取好的投資效益比;因地制宜,採取適當的傳輸覆蓋手段。
第七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根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需要,對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技術規劃和頻率規劃適時進行調整。
第八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歸口負責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技術規劃和頻率規劃與其他無線電業務的協調。
第九條 下列情況應當修改頻率規劃或技術規劃:
(一)欲設台的主要技術特性中任何一項不同於規劃,可能導致規劃中其他台的可用場強增加的;
(二)已建台的主要技術特性中任何一項改變可能導致規劃中其它台的可用場強增加的;
(三)欲設台在規劃中並不存在;
(四)已建台內新增發射機在規劃中並不存在;
(五)從規劃中取消一項頻率指配。
第十條 修改技術規劃和頻率規劃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中波廣播頻率規劃的修改,需計算對列入規劃的國內、國外發射機的可用場強的影響。導致國外台的可用場強增加量大於或等於0.5分貝時,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按國際電聯規定程式與有關國家協調;導致國內台的可用場強增加量大於或等於0.5分貝時,設台單位須取得有關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的正式檔案,然後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核批准。
(二)修改短波技術規劃時,申請單位應向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修改規劃的理由和服務標準計算結果,經核定後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批。
(三)修改調頻電視規劃,凡功率在100瓦(含)以上的調頻電視發射機和任何功率等級的調頻同步廣播發射機規劃的修改,申請單位須事先計算修改台的可用場強和到達鄰省(自治區、直轄市)最近邊界的場強值;如果邊界場強大於以下值時應與有關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協調:
米波電視 27分貝: (微伏/米)
分米波電視 37分貝 (微伏/米)
調頻廣播;
頻率間隔(千赫) 0 100 200 300 400
農村(分貝,微伏/米) 9 21 39 53 66
城市(分貝,微伏/米) 23 35 53 67 80
並應發出協調函件(附計算書),計算書應列出有關的原始數據、計算過程、結果和結論性建議,附上有關地形剖面圖或地形崎嶇度和技術措施說明。有關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在收到協調函件後三十天內應予書面答覆,否則將視為同意。日期以收到函件的郵戳為準。
申請修改規劃的單位在取得有關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協調同意的函件後,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批。
由於修改規劃而產生的實際問題,協調的雙方應積極採取措施並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妥善解決。
第3章廣電無線傳輸覆蓋網台站的設定和使用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台站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定,其中教育電視發射台、轉播台經審批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門設定。
第十二條 設定和使用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台站應當符合國家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技術規劃和頻率規劃、事業建設規劃以及與周邊國家、地區簽訂的有關頻率協定。
同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專業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技術設備;
(三)有必要的設計檔案和基本建設資金、穩定的經費保障;
(四)有必要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安全可靠。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設定和使用下列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應當按本條規定報請相應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指配頻率、核准功率、核發廣播電視頻率專用指配證明(即廣播電視頻率執照,簡稱“頻率執照”,下同):
(一)中波和短波發射台、轉播台,調頻發射台和電視發射台,標稱功率100瓦(含)以上的調頻轉播台和電視轉播台,任何功率等級的調頻同步廣播轉播台,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批。
(二)標稱攻率100瓦(不含)以下的調頻轉播台、電視轉播台報當地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
設定和使用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還應持廣播電視頻率執照向國家或者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設台手續,領取無線電台執照。
第十四條 設定和使用廣播電視微波站、衛星地球站、節目傳送台(站),應當按本條規定,由相應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報請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領取無線電台執照;
(一)傳送範圍和服務區域涉及兩個(含)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微波站、衛星地球站和節目傳送台(站),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核,報請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二)除上款外的其他廣播電視微波站、節目傳送台(站)由當地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報請當地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五條 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批。
第十六條 利用廣播電視頻率開辦多工業務,除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外,還應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審批。
第十七條 設台單位首先要向相應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本辦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條規定的許可權逐級審核、審批。
第十八條 通過設台審批的廣播電視發射系統安裝調測完畢後,設台單位必須及時向相應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發射系統驗收申請。
(一)發射機標稱功率100瓦(含)以上的廣播電視發射系統和任何功率等級的調頻同步廣播發射系統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或其委託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驗收;
(二)發射機標稱功率100瓦(含)以下的廣播電視發射系統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驗收;
(三)覆蓋範圍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邊界的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的發射系統驗收,需有相關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部門參加;
(四)中央直屬的廣播電視發射系統,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組織驗收。
驗收通過後,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或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正式下達開播日期。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微波站、衛星地球站、節目傳送台(站)經批准使用後,應按照批准的技術參數和內容工作。需要變更的,應按本辦法重新辦理申報、審批、驗收、發照等手續,原執照作廢。
第二十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根據國家需要可以調整、撤消規劃頻率。對現行使用頻率,原指配單位可以在與使用單位協商後,調整或收回。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台站終止,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申報,其頻率執照、無線電台執照由原發放部門收回。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播出的,應當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或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未經批准,連續停止播出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應當按照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的有關規定發射、轉播廣播電視節目。
廣播電視發射合、轉播台經核准使用的頻率、頻段不得出租、轉讓,已經批准的各項技術參數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應按照頻率執照核准的節目名稱發射、轉播廣播電視節目,不得擅自播放自辦節目和插播廣告。
第四章 頻率執照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頻率執照是各類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合法播出廣播電視節目的頻率專用指配證明,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或其委託的部門負責核發。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核發頻率執照。
第二十五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未取得頻率執照,不得使用廣播電視頻率播出廣播電視節目。
第二十六條 頻率執照分甲、乙、丙三類:甲類頻率執照適用於標稱功率100瓦(含)以上的廣播電視發射機和任何功率等級的調頻同步廣播發射機;乙類頻率執照適用於標稱功率100瓦(不含)以下的廣播電視發射機;丙類頻率執照適用於開展多工業務的發射設備。
甲、丙兩類頻率執照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核發,乙類頻率執照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委託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核發。
第二十七條 頻率執照實行年檢制度,年檢在每年第四季度進行。
甲、丙兩類頻率執照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或其委託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年檢;乙類頻率執照由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年檢;中央直屬台站的頻率執照年檢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對頻率執照的年檢情況組織抽查。
第二十八條 頻率執照年檢的主要內容:
(一)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是否按頻率執照核准的項目運行;
(二)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是否有違反有關廣播電視無線電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年檢合格後,由年檢部門在頻率執照上蓋章通過。
年檢不合格的,要在六個月的限期內糾正。期限屆滿,由年檢部門進行檢查,合格後蓋章通過。
第三十條 頻率執照有效期一般為四年,以執照註明的有效期為準。各設台單位須在頻率執照到期前三個月辦理換照或執照延期手續。
未經過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不予辦理換照或執照延期手續,原執照作廢。
第三十一條 頻率執照應妥善保管,並掛在發射機房醒目位置,以便檢查。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核發部門書面報告,申請補發頻率執照。
第三十二條 頻率執照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統一印製。嚴禁偽造、翻印、塗改、出租、轉讓頻率執照。
第五章 廣播電視無線電監測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全國廣播電視監測網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廣播電視監測中心、省級廣播電視監測中心或監測台(站)、地市級廣播電視監測站組成。其主要任務是:
(一)監測廣播電視頻段的無線電波秩序;
(二)監測廣播電視傳輸、播出節目的節目名稱、技術質量和覆蓋效果;
(三)配合國家無線電監測機構的工作;
(四)與國際監測機構交換所需監測資料;
(五)其他。
第三十四條 各設台單位所使用的廣播電視無線電發射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三十五條 研製、生產、銷售、進口廣播電視無線電發射設備,如需進行實效發射,按本辦法請相應廣播電視行部門審批試驗頻率、功率、試驗時間、方法和試驗播出節目內容。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不得擅自截傳、干擾、解擾廣播電視信號。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的設施。
第三十八條 涉外廣播電視頻率劃分、分配、協調及有害干擾的處理等事宜,統一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協商處理。
第三十九條 國際組織或國家、地區要求提供或交換的廣播電視無線電台(站)的資料及監測資料統一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歸口管理。
第四十條 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辦法的執行情況,發現違規情況應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部門。廣播電視無線電管理機構在職權範圍內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予以配合。
第六章 獎懲
第四十一條 對認真貫徹本辦法的廣播電視系統無線電管理部門和個人,成績顯著者,由上級廣播電視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設立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微波站、衛星地球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備,並處投資總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或者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准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出租、轉讓頻率、頻段,擅自變更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技術參數的;
(二)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擅自播放自辦節目、插播廣告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利用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
(四)侵占、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擅自截傳、干擾、解擾廣播電視信號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危害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害的,侵害人應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廣播電視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廣播電視無線電管理辦法》(廣發技字〔1988〕2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頻率執照管理暫行規定》(廣發技字〔1994〕500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