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廣播電影電視保衛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廣播電影電視保衛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4.07.08由廣電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廣播電影電視保衛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4年07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7月08日
  • 頒布單位:廣電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播電影電視保衛工作,保障廣播電影電視事業順利發展,依據國家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及所屬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廣播電影電視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敵人,保障安全”的方針。
廣播電影電視保衛工作以“維護內部穩定,確保正常工作秩序、生產秩序、治安秩序、預防各種治安災害事故,打擊違法犯罪,為廣播電影電視宣傳事業服務”為指導思想。
第四條 廣播電影電視保衛工作實行“領導與民眾相結合”,“專門工作與民眾工作相結合”,“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與堅持各項規章制度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誰組織、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工作原則。積極預防、揭露和打擊敵對勢力、境外特務、間諜的破壞活動。
第二章 保衛工作的任務
第五條 廣播電影電視保衛工作要確保各級政府管轄的廣播電台、電視台(站)、發射台和廣播電影電視的生產、科研等國家要害單位的安全及其內部的政治穩定。
第六條 加強治安管理,積極推行治安保衛責任制,維護內部的工作、生產、治安秩序。
第七條 廣播電影電視保衛工作要確保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省級黨政負責人到廣播影視部門視察、錄音錄像等活動的安全以及有關重大政治集會、文體活動的現場直播、重大涉外活動的安全。
第八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條例》,實行防火逐級責任制,嚴防火災的發生。
第九條 保衛工作是廣播電影電視各單位、各部門行政負責人的重要工作之一,必須納入本單位工作的議事日程,其主要工作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衛工作的法規,完成上級機關部署的保衛任務;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本部門的保衛措施,及時了解和解決有關保衛工作的問題;
(三)負責抓好內部的治安整體防範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本部門保衛組織的工作,並搞好保衛組織建設;
(五)負責對職工進行保衛工作方面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安全意識;
(六)依法處理本單位、本部門發生的影響政治穩定的突發事件和災害事故;
(七)決定本單位、本部門有關安全保衛工作的獎罰事宜。
第十條 廣播電影電視各單位、各部門的每一個職工都有義務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本部門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
(二)愛護公共財產,保護人民利益,勇於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三)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做好安全保衛、保密工作;
(四)嚴格遵守外事紀律;
(五)參加治安、保衛、消防工作的有關活動;
(六)監督內部安全保衛制度的執行,並提出建議。
第三章 保衛機構設定及職責
第十一條 保衛機構是從事保衛工作的職能部門,其業務工作受當地上一級公安機關和本系統上級保衛部門的領導和監督。保衛機構的設定是:
(一)廣播電影電視部設保衛司;
(二)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國際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無線局設保衛處;其它直屬事業單位保衛機構的設定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確定設定規格;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及地(市)、縣的廣播電視部門,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設定保衛機構,企業內部保衛機構的設定由企業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各級保衛機構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教育職工提高警惕;增強法制觀念,依靠民眾做好“四防”工作;
(二)實施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確保廣播電視節目的順利播出和科研生產的安全;
(三)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切實掌握與控制影響政治穩定的人和事,配合有關機關揭露和打擊敵對勢力、境外特務間諜的滲透和破壞活動;
(四)實施內部治安管理,制訂各種安全保衛制度,預防治安、刑事案件的發生;
(五)協助公安機關查處、偵破各類案件;
(六)實施消防監督管理,預防火災發生;
(七)負責大型文體轉播、影視攝製活動以及黨和國家領導人視察內部的安全警衛工作;
(八)宣傳執行《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九)負責治安保衛委員會、經濟警察、義務消防隊和護廠(台)隊的工作,並協調聯防組織工作;
(十)協調單位武警部隊的勤務;
(十一)協助司法機關監督、考查被判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監外執行人員,配合有關部門幫教勞改期滿、勞教回歸人員;
(十二)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電影、電視劇攝製組,大型出國(境)團組,執行重大涉外任務,舉行大型集會和文體活動以及對重大政治會議、集會的宣傳報導等,要由本單位的保衛部門負責組織臨時保衛小組,或指派專職保衛幹部負責其保衛工作。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各級保衛機構可調集下屬保衛幹部,統一指揮,完成專項或一個時期的保衛工作任務。
第十五條 保衛工作專項經費由單位列支,特殊情況所需經費予以保證。保衛工作所需的通訊、交通、現場勘察以及火災現場處理等用具,均應按實際需要予以配置。
第四章 保衛幹部
第十六條 保衛工作具有較強的政治性和業務性,保衛幹部的隊伍要逐步實現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對在職的保衛幹部要經常進行教育和考核。
第十七條 保衛幹部必須嚴格要求自己,履行工作職責,講究職業道德,遵守黨政紀律,並做到:
(一)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同黨中央在政治上保持一致;
(二)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向單位領導和上級公安、保衛機構如實報告工作,反映情況。
(三)密切聯繫民眾,實事求是,不徇私情,不謀私利,廉潔奉公;
(四)立場堅定,敵我分明,堅決勇敢,沉著機警;
(五)熱愛本職工作,努力學習科學文化及專業知識,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八條 專職保衛幹部配備的人數,要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確定,一般為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一至二。
第十九條 基層保衛部門領導幹部的調動、任免,要徵求上級保衛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條 保衛幹部的職務、職稱和工資補貼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要給保衛幹部購置必要的勞保用品和自身保護器械。
第五章 警力設定
第二十一條 中央和省級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發射台由武警部隊守衛。新建工程,應按有關規定將武警部隊所需的設施,列入工程設計任務書,做到與工程同設計、同施工、同驗收。
第二十二條 駐單位武警部隊在完成警衛任務時,應接受保衛機構的協調與指導。遇有緊急情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和保衛幹部要與駐單位武警部隊的領導緊密配合,果斷處置。
第二十三條 單位行政領導和保衛幹部應協助解決守衛武警部隊在完成執勤任務和日常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要教育職工尊重和支持武警部隊的工作,搞好警民共建,積極開展各種有益的活動。為武警部隊支出的經費,按規定需要在被守衛單位支出的,應由該單位支出。
第二十四條 未設武警部隊守衛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的需要與可能,聘請保全公司或組建經濟警察、保全隊、護廠隊,進行值班巡邏,並妥善解決他們在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問題。
第六章 防衛設施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要修建具有適當防衛作用的圍牆或護欄,大門要牢固並便於開關。院內要有消防車輛能夠通行的道路,辦公區(包括技術區)要與職工生活區分開。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的要害、重點部位要安裝防火自動報警、自動滅火、電視監控、錄音錄像和應急的電話、廣播設施,並要同整個工程同時設計、施工、驗收。已建成工程中缺少設施的應根據情況逐步補充完善。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單位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重視安全保衛工作,措施落實,年內或重大任務中,未發生刑事、治安案件及火災事故的;
(二)在許可權範圍內處理違法犯罪行為,並清除火災隱患,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免遭損失或減少損失的;
(三)檢舉、揭露犯罪,協助公安保衛機關偵破案件有功的;
(四)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衛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八條 各級保衛機構負責對本單位所屬各部位進行安全檢查、監督,並可作出下列行政處理:
(一)對有火險隱患或不安全因素的單位和部門發給隱患通知書,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改又不說明正當理由的,要酌情給予警告、罰款處罰;
(二)對危及安全的施工作業和部位,責令採取安全措施、停工、停產、封閉;
(三)保護與勘察刑事治安案件和火災現場,向當事人直接見證人、知情人進行調查,調取證明材料和物證;
(四)對在安全保衛工作中的好人好事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安全保衛規章的單位或個人給予批評、教育或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責任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單位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本單位或保衛機構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忽視安全保衛工作,疏於防範,使單位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火災事故的;
(二)對公安保衛機關提出的隱患不及時整改又不採取安全措施的;
(三)知情不報,包庇違法行為的;
(四)保衛人員玩忽職守,徇私枉法,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和部屬各單位,可結合本單位、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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