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廣播電影電視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都市廣播電影電視局
- 地區:宜都市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計畫財務科,業務管理科,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宜昌市委辦公室、宜昌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宜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1號)和《中共宜都市委、宜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宜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都發[2010]6號)精神,設立宜都市廣播電影電視局,為市政府直屬正科級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
(一)將動漫(不含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管理的職責劃給市文化局。
(二)將市文化局指導電影發行、放映工作的職責劃入市廣播電影電視局。
(三)增加對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進行業務監管的職責。
(四)加強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的網上播放)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出節目的業務監管職責。
(五)加強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委、政府關於廣播電視宣傳方面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規,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文藝方針,直接組織、領導和管理全市廣播電視宣傳及廣播電影電視文藝作品的創作與生產。
(二)負責管理全市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研究制定全市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發展規劃,組織貫徹實施國家有關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的政策法規,建立健全全市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的管理制度和辦法,並依法監督、檢查執行;組織和協調全市廣播電影電視管理體制改革。
(三)負責審核和承辦全市廣播電影電視播出機構和廣播電視節目、電視劇製作單位的建立和撤銷;組織審查在廣播電影電視中播出節目的內容和質量。
(四)監督管理全市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
(五)管理廣播電影電視科技工作,監督實行有關技術政策和標準,指導和協調全市廣播電影電視系統新技術的科學研究和開發利用。
(六)按照國家統籌規劃、巨觀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廣播電視專用網進行規劃並管理,建設和開發全市廣播電視專用網,保證廣播電視節目的安全播出。
(七)負責管理宜都市廣播電視新聞中心,對其重大宣傳進行協調和檢查,統一組織和管理其節目的傳輸覆蓋。
(八)組織和指導全市廣播電影電視隊伍思想建設和業務建設,按照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發展的需要,有計畫、多層次地培養各類專業人才。
(九)管理和協調全市廣播電影電視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外事工作。
(十)指導全市電影發行、放映,對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十一)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廣播電影電視局設3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督查、督辦全局決定的重要事項,綜合協調各科室、直屬單位和鄉鎮站的相關工作;負責重要檔案的起草和組織對重大問題進行調研;負責文秘、信息、檔案、辦公自動化、信訪、紀檢監察和保密工作以及局行政、後勤、接待、外事工作;負責擬訂全市廣播電影電視安全保衛工作的規定、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落實,組織、指導直屬單位和鄉、鎮廣播電視站的安全保衛和消防工作;負責全局黨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擬訂全局人事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有關工作;研究擬訂全市廣播電影電視系統教育培訓計畫和各類人才培養。
計畫財務科
編制全市廣播電影電視事業的計畫、統計、財務、經濟、基建和物資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事業經費及專項資金;負責年度財務預、決算;負責全局基本建設項目、政府採購和內部財務統計、分析、審計工作;對廣播電影電視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實施管理和監督。
業務管理科
管理全市廣播電影電視播出機構、廣播電視節目、電視劇製作單位的建立和撤銷工作;實施對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的監督管理工作;管理全市衛星電視廣播接收設施;組織擬訂和實施全市廣播電視網路的具體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標準,指導廣播電視網路的分級建設和開發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廣播電影電視系統的設備設施安裝、調試、檢修,網路、工程技術等廣播電影電視系統的技術運行維護工作;指導廣播電影電視的安全播出監管、技術保障及各類報表的匯總、分析、上報等管理工作;承辦全市廣播電影電視科技管理和對外科技交流。
人員編制
市廣播電影電視局機關事業編制為9名(含工勤事業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
其他事項
(一)動漫和網路遊戲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文化局負責動漫和網路遊戲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負責在出版環節對動漫進行管理,對遊戲出版物的網上出版發行進行前置審核。市廣播電影電視局負責對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節目中的動漫節目進行管理。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