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政策
鼓勵出口的財政政策主要是指各種類型的
出口補貼(ExportSubsidies)。出口補貼又稱
出口津貼,是指一國政府為了降低本國的出口商品價格,加強其在國外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在出口某種商品時給予出口
廠商的現金補貼或財政上的優惠待遇。出口補貼又包括直接補貼和
間接補貼兩種方式。
直接補貼
直接補貼是指出口商品時,政府直接給予本國出口商品以現金補貼。
出口補貼主要是為了降低本國出口商品的成本和價格,以提高其
國際競爭力,增強本國出口商的積極性,扶持本國產業。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禁止對工業品出口進行直接補貼,因此這種形式主要存在於農產品貿易中。
美國和歐盟農產品出口量巨大,雙方的農產品都大量過剩,需要到國外尋找市場。為了擴大出口,往往壓低農產品
出口價格,以增強商品的競爭力,更多地占領國外市場。但這些國家和地區一般都對國內農產品市場採取保護措施,維持一個高於
國際市場價格的國內市場價格,這樣按較低價格出口農產品時,出口商就會發生虧損,而虧損的部分通常由國家直接給予出口商現金補貼來彌補。如1995年,美國和歐盟對出口小麥和玉米的補貼總額高達230億美元。美國是通過由政府辦的農產品信貸公司對農產品出口因國內外售價差異而遭受的損失,給予無償的現金補償。歐盟的共同農業政策一開始並非以
出口補貼的形式實施,但從70年代以來,由於歐盟內部過高的
支持價格造成了各國政府大量農產品庫存積壓:1985年末,歐共體各國共儲存了78萬噸牛肉,120萬噸黃油,1200萬噸小麥。為避免儲存量的繼續增長,歐盟轉而使用出口補貼形式促進出口。但這種補貼後的出口卻更壓低了世界價格,也就更加大了歐盟內部對補貼的需求,加大了其財政負擔——每年大約150億美元的預算壓力,此外,也增強了與美國的農產品貿易衝突。
間接補貼
間接補貼是指政府對某些出口商品給予財政上的優惠。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出口退稅。出口退稅是指政府對出口商品的原料
進口稅和其在國內生產及流轉過程中已繳的
國內稅稅款全部或部分地退還給出口商。出口退稅有利於出口商降低銷售成本和價格,提高競爭能力。出口退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出口商品沒有在國內消費,因而不應和一般商品徵收同樣的國內稅,甚至就不應徵收國內稅;其次,出口商在進口國可能會被徵收各類國內稅,因此如果出口國也徵收國內稅就可能造成重複徵稅。
出口退稅具體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退還出口商品所用原材料或半製成品的進口稅,因為這些進口貨不是為了本國消費,而是通過改制、修理或加工以後
再出口。例如,英國曾對進口人造纖維加工成衣服、檯布等產品,在出口時退還人造纖維
進口稅。二是退還出口商品的各種國內稅,包括
銷售稅、消費稅、增值稅、盈利稅等,以減輕出口商的業務負擔。如歐共體市場對鋼鐵等產品的出口採用退還增值稅的辦法,巴西政府對出口工業品免徵工業產品稅和
商品流通稅。我國也一直採取
出口退稅制。
2、出口減稅。出口減稅是指政府對出口商品的生產和經營減免各種
國內稅和
出口稅。出口減稅也是為幫助出口商降低產品成本,提高國際市場
競爭能力。它主要包括:(1)減免各種國內
直接稅和
間接稅;(2)免徵出口稅;(3)對出口收入實行減稅,如新加坡、巴西、印度和馬來西亞等國都規定對出口收入大幅度減稅,減稅幅度有的高達90%。出口減稅和
出口退稅不同,前者發生在出口商品的生產經營過程,而後者是發生在出口過程中或出口後的一段時期。相對來說,出口減稅使出口商品生產經營者的每一環節的生產投入下降,便利了資金周轉,因而有利於出口商。
3、出口獎勵。出口獎勵是指政府對
出口商按其出口業績給予各種形式的獎勵,其目的在於鼓勵出口商進一步擴大出口規模,增加創匯能力。出口獎勵一般採取現金獎勵,也有外匯分紅和出口獎勵證等其他形式。外匯分紅指政府從出口商的創匯收入中提取一定外匯獎勵給出口商。出口獎勵證是指政府對出口商頒發一種可以在市場上出售或憑以進口一定數量外國商品的證書。出口獎勵一般是按
出口商在一定時期內的總出口額或總創匯額的一定比例對出口商予以獎勵,而不論出口商是盈是虧。
4、其他形式。間接的
出口補貼目前發展得更為隱蔽和多樣化。例如:政府對出口商品的國內運輸減免收費或提供低價運輸工具;通過允許
加速折舊等措施來減稅、免稅,比如馬來西亞規定出口值占其產值20%以上的出口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制度,以促進其擴大投資,實現設備和技術現代化;對出口產品的技術研究開發給予援助或政府直接組織有關研究工作;對出口產品開發國外市場提供補貼,如澳大利亞規定企業開發國外市場,尤其是新市場時,其費用的70%由政府提供,加拿大政府則為企業開發市場的經費提供50%的補貼等等。
信貸政策
出口信貸
Export Credit。出口信貸是指一個國家的銀行為了鼓勵本國商品的出口,加強本國出口商品的競爭力,對本國的出口
廠商、外國的進口廠商或進口方銀行提供的貸款。出口信貸通常是在出口成套設備、船舶、飛機等商品時由出口方銀行提供的,因這類商品價格昂貴,進口方難以馬上支付,而若得不到貨款,
出口商又無法正常進行資金周轉,這就需要有關銀行對進口方或出口方提供資金融通,促成生意,擴大本國
商品出口。
二戰前,出口信貸就已被利用來鼓勵商品出口,戰後其運用更為普遍,且延長了信貸期限,降低了貸款利息。如1978年美國國會決定今後5年內撥給美國進出口銀行的資金總額由原來的250億美元增加至400億美元。運用財政政策鼓勵出口易受到國際法律規則的制約,同時也易引起對方國家的反對和報復,因而
信貸政策的作用越來越大。出口信貸的國際約束比較少,且進出口國都比較歡迎,實行起來也比較方便,因此廣為使用。當前已開發國家大型設備、成套設備的出口約有40%是依靠出口信貸實現的。
1、賣方信貸(Supplier's Credit)。賣方信貸是指由出口方的官方金融機構或商業銀行向本國
出口商(即賣方)提供的貸款。這種貸款契約由出口
廠商和銀行簽訂。
在國際貿易中,出口廠商與進口廠商的談判如果涉及金額較大的商品貿易時,進口廠商一般要求採用
延期付款或長期的
分期付款的辦法來支付貨款,並且往往把其作為成交的一個條件。但這類付款方式等於在一定時間裡占用了出口廠商的資金,從而會影響到出口廠商的資金周轉乃至正常經營。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出口國銀行對出口商提供
信貸資金,賣方信貸便應運而生。
賣方信貸的一般做法是:在簽訂買賣契約後,
進口商須先支付貨款的5~15%作為履約的一種
保證金。在分批交貨、驗收和保證期滿時再分期支付10~15%的貨款,其餘貨款在全部交貨後若干年內分期攤還(一般是每半年還款一次),並附交延期間的利息。買方分期償付貨款時,
出口商把所借款項和利息償還給出口方銀行。因此,賣方信貸實際上是銀行直接資助出口
廠商向進口廠商提供
延期付款,促進
商品出口的一種信貸形式。
採用賣方信貸鼓勵出口對進出口商有利也有弊。對出口商來說,賣方信貸使其獲得了急需的周轉資金,有利於其業務活動的正常開展。對進口商來說,雖然這種做法比較簡便,便利了
進口貿易活動,但卻使支付的商品價格明顯提高。因為
出口商報價時,除出口商品的成本和利潤外,還要把從銀行借款的利息和費用以及
外匯風險的補償加在貨價內。因此,利用賣方信貸進口的成本和費用較高。據測算,利用賣方信貸進口機器設備等,與用現匯進口相比,其價格可能要高3~4%,個別情況下甚至可能高8~10%。
2、
買方信貸(Buyer's Credit)。買方信貸是出口方銀行直接向進口
廠商(買方)或進口方銀行提供的貸款,用以支持
進口商進口貸款國商品。買方信貸是約束性貸款,貸款契約以貸款必須用以進口貸款國的商品為條件,並常常以簽訂的商品貿易契約為準。
買方信貸在具體運用時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出口方銀行直接把貸款提供給外國的進口廠商。其具體的做法是,在
進口商與
出口商簽訂貿易契約後,進口商先交相當於貨價15%的
現匯定金,然後進口商再與出口商所在地的銀行簽訂貸款協定(該協定以上述貿易契約為基礎。如果進口商不購買出口國的設備,則進口商不能從出口商所在地銀行得到此項貸款)。進口商用其借得的貸款,以現匯付款條件向出口商支付貨款。進口商對出口商所在地銀行的欠款,按貸款協定的條件分期償付。?
第二種是出口方銀行直接將貸款提供給進口方銀行,這是更為普遍的一種
買方信貸方式。其具體做法是,進口商與出口商洽談貿易,簽訂貿易契約後,進口商先交相當於15%的現匯定金。進口方銀行與出口方銀行簽訂貸款協定(該協定雖也以前述貿易契約為基礎,但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進口方銀行以其借得的款項,貸給
進口商,然後進口商以
現匯條件向出口商支付貨款。進口方銀行根據貸款協定分期向出口方銀行償還貸款。進口商與進口方銀行間的債務按雙方商定的辦法在國內清償結算。
以上兩種方式,對
出口商都比較有利,因為他既可以較快地得到貨款,又避免了風險,便於其資金周轉。由於買方信貸有很多優點,目前較為常用。像1988年美國進出口銀行為幫助本國的兩家公司擊敗來自法國、日本等國家的競爭,使其得到向兩家中國企業出口機器設備的契約,向中國兩家企業提供了9020萬美元的貸款。其中8020萬美元的貸款提供給中國某玻璃製造廠以購買紐約康寧玻璃公司的機器設備;另外的1000萬美元則提供給中國一家聚氯乙烯企業購買賓夕法尼亞州西方化學公司的機器設備。中國近些年也經常利用
買方信貸的方式促進產品出口。比如,中國進出口銀行於1996年3月向秘魯共和國提供了7000萬美元的買方信貸。此項貸款專門用於支持中國外貿公司向秘魯出口鐵路設施和機車。此外,為了搞好出口
信貸業務,已開發國家一般都設立有專門的銀行來辦理與進出口有關的信貸業務。如美國的“進出口銀行”、日本的“輸出入銀行”、法國的“對外貿易銀行”等,這些銀行所需的資金一般由政府預算來撥付。另外,一些私人商業銀行也辦理出口信貸業務。
出口信貸國家擔保制
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出口信貸國家擔保制是指國家為了鼓勵
商品出口,對於本國出口
廠商或商業銀行向外國進口廠商或銀行提供的貸款,由國家設立的專門機構出面擔保,當外國債務人拒絕付款時,這個國家機構即按照承保的數額予以補償的一種制度。
出口信貸保險由國家承擔原因有二:其一,出口信貸涉及的金額一般都比較大,往往是私人保險公司無力承擔的,為了促進出口,已開發國家紛紛撥出資金,設立專門機構出面為出口信貸保險,如美國的“出口信貸保險協會”、“海外私人投資保險公司”和“美國商品信貸公司”,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局”,法國的“法蘭西對外貿易保險公司”,日本通產省的“出口擔保局”等等。其二,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
出口信貸保險的風險,保險人必須全面準確地了解和把握進口國國內政治經濟狀況和變化以及進口商的
資信程度和經營情況。這項工作也是一般的保險公司所難以做到的,所以通常在國家承擔經濟責任的前提下,政府把信貸保險業務交給專門的出口信貸保險機構經營。也有很少數國家是委託本國私人保險公司代理出口信貸保險業務,但其經濟責任也是由國家承擔的。?
出口信貸國家擔保的承保範圍主要有兩類。其一是政治風險,包括由於進口國國內發生的政變、戰爭、革命、暴亂以及出於政治原因而實行的
禁運、
凍結資金、限制對外支付等給出口商或出口國銀行帶來的損失。這種風險的承保金額一般是契約金額的85%~90%,有的國家,如美國甚至高達100%。其二是
經濟風險,包括由於
進口商或進口國銀行破產倒閉,或無理拒付,或由於
匯率變動異常及
通貨膨脹等給出口商或出口國銀行造成的損失。經濟風險賠償率一般為契約金額的70%~85%。除上述兩種之外,
出口信貸保險可能還會包括一些專項保險險種。
出口信貸國家擔保的期限分為短、中、長期。短期一般是6個月左右,中長期擔保時限從2年到15年不等。短期承保適宜於出口
廠商所有的短期
信貸交易,為了簡化手續,有些國家對短期信貸採用“綜合擔保”方式,出口廠商一年只需辦理一次投保,即可承保這一年中對海外的一切短期信貸交易。中長期信貸擔保適用於大型成套設備、船舶等資本性貨物出口及工程技術承包服務輸出等方面的
中長期出口信貸。這種擔保由於金額大,時間長,一般採用逐筆審批的特殊擔保。
由於出口信貸國家擔保是一種政策性的保險,目的是鼓勵出口,因而各國的
保險費率普遍較低,以減輕出口商和銀行的負擔。但根據保險期限、
保險金額、保險險種、輸往國別的不同,保險費率亦不相同。此外,各個國家的保險費率亦有差異,如英國一般為0.25%~0.75%,而原西德為1%~1.5%。
中國自20世紀90年代後年也對出口信貸實行國家擔保制。如1996年7月19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與山東機械設備進出口集團公司就向印度尼西亞某公司出口水產冷凍成套設備提供
出口賣方信貸保險簽署了契約。該筆出口業務金額為800萬美元,採用延期2年付款方式,中國進出口銀行為該項目提供
出口賣方信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供出口賣方信貸保險。這是我國的銀行、保險和出口企業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機電產品出口的一個典型範例,也是山東省出口企業中首例利用國家出口
信貸政策順利完成出口的項目。
傾銷政策
商品傾銷(Dumping)
商品傾銷就是指出口商以低於國內市場價格,甚至低於商品生產成本的價格,集中或持續地大量向國外市場拋售商品的行為。
商品傾銷通常由私人
壟斷企業進行,但隨著
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發展,一些國家設立了專門機構直接對外進行商品傾銷。如美國設立的農產品信貸公司,以高價收購國內農產品,然後在國外以比國內價格低一半的價格銷售。商品傾銷的目的從根本上說是為了打擊競爭對手,占領國外市場。具體說來,有的是為了開闢新的市場,有的是為了維護原有市場的競爭地位,有的是為了解決國內產品“過剩”的危機,有的甚至為了控制他國的政治和經濟。
從表面上看來,
商品傾銷會使出口商利潤減少甚至虧損,但從長遠來看卻帶來了出口國更重要的長期、整體的政治經濟利益。況且,這些短時間的利潤損失還可以通過以下幾種辦法得到補償:一是通過
貿易壁壘維持國內市場上的
壟斷高價,以彌補對外傾銷的損失;二是通過國家有關機構提供各種
出口補貼來補償傾銷虧損;三是現在損失將來補,即在國外傾銷商品,等打垮外國競爭者,壟斷了國外市場後再抬高價格,以彌補過去傾銷的損失。
商品傾銷又可分為
偶然性傾銷、
掠奪性傾銷、
持續性傾銷和隱蔽性傾銷。偶然性傾銷一般是因為銷售季節已過,或因公司改營其他業務,而在國內市場上又較難出售這些剩餘物資,
出口商可能會臨時性地實行傾銷。掠奪性傾銷又稱
間歇性傾銷,是指頻繁地使用傾銷手段控制產品的銷售價格,在國外市場上
大量拋售商品,在擊垮對手、占領市場後再大幅度提高價格,其目的是占領、壟斷或掠奪國外市場,獲取高額利潤。持續性傾銷是指長期地持久地以低於
國際市場價格和國內市場價格的方式在國際市場大量推銷本國商品。這種傾銷一般與國內經濟長期出現過剩危機、失業問題嚴重等背景相關聯。隱蔽性傾銷是指
出口商按國際市場上的
正常價格出售商品給進口商,但進口商以傾銷性的低價在進口國市場上拋售,其虧損部分由出口商給予補償。
外匯傾銷(Exchange Dumping)
外匯傾銷是指出口企業利用本國貨幣對外貶值的機會爭奪國外市場的一種特殊手段。外匯傾銷一直是許多國家出口鼓勵政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70年代
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後,浮動匯率制為各國最大限度地使用外匯傾銷手段創造了便利。外匯傾銷會產生兩種有利於本國貿易的效應:
1、外匯傾銷的
本幣貶值會降低本國出口產品的價格水平,從而提高出口產品的
國際競爭力,擴大出口。如1987年6月至1994年6月美元與日元的比價由1美元=150日元下跌到1美元=100日元,美元貶值了33.3%。假定一件在美國售價為100美元的
商品出口到日本,按過去
匯率折算,在日本市場售價為15000日元,而美元貶值後售價為10000日元。這時候
出口商有三種均對自身有利的選擇:(1)把價格降至10000日元,增強出口商品價格上的優勢,在保持收益不變的情況下大大增加了出口額。(2)繼續按15000日元的價格在日本市場出售該商品,按新匯率計算,每件商品可多收入5000日元(合50美元)的
外匯傾銷利潤,出口額不變。(3)在10000~15000日元間酌量減價,既有一定的傾銷利潤,又會擴大出口額。
2、外匯傾銷使外國
貨幣升值,提高了外國商品的價格水平,從而降低進口產品的國內市場競爭力,有利於控制進口規模。仍以上述例子為證:如按過去1美元=150日元的比價,一件在日本售價為15000日元的
商品出口到美國值100美元,而美元貶值後同一商品在美國的售價就為150美元,這必然給日本
廠商帶來不利。
當然,
外匯傾銷的上述效應具有滯後性、暫時性、有限性等缺點,要想行之有效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貨幣對外貶值的程度大於國內物價上漲的程度。一般說來,貨幣
對內貶值與對外貶值的趨勢基本是一致的,而只有在對外貶值的程度高於國內物價上漲程度時,才有可能“獎出限入”。但對外貶值必然引起國內物價上漲,當國內物價上漲程度趕上或超過貨幣對外貶值的程度時,外匯傾銷就起不到作用了。但國內物價的相應上漲總是滯後於貨幣對外貶值一段時期,因此出口企業可在這段時期內從中獲得
外匯傾銷的好處。
2、出口商品的
價格需求彈性比較大。一國貨幣對外貶值後,其對出口作用的大小還要受到出口商品價格需求彈性大小的制約。即隨著商品價格的下跌,
需求量會大增,則
需求彈性大。如果出口商品價格需求彈性大,出口數量增加的幅度超過價格下跌的幅度,則
貨幣貶值對
商品出口的促進作用相應也比較大;如果出口商品價格需求彈性較小,則對出口的促進作用不明顯。
3、其他國家不同時進行同等程度的貨幣貶值措施。如果一國貨幣對外貶值,但對方國家的貨幣也進行同等程度的貶值,則兩國貨幣貶值的效果就相互抵消了,
匯率仍處於貶值前的水平而得不到貨幣對外貶值的利益。例如,60年代的“亞洲四小龍”相互間競爭激烈,台灣的新台幣貶值30%,以期使產品更多地打入韓國市場,但韓元也貶值30%,以此抵消了新台幣貶值的競爭效果。
資本政策
1、資本輸出國在輸出資本時往往要求資本輸入國接受一些附加條件,這些條件通常都是承諾從資本輸出國購買一定數額的商品,而這些商品一般是資本輸出國的過剩產品。2、
生產資本的輸出是在國外進行
直接投資,目前大部分採取了跨國公司的形式,而這些跨國公司海外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建立往往要求配套輸出本國生產的設備、材料和零配件等,這也就意味著資本輸出國一定規模的出口,這種出口甚至在進入受資國時可享受免稅或
優惠關稅的待遇。
3、
對外直接投資在他國生產的產品總有一部分會在投資所在國獲取銷售市場,也就是說這部分產品已經跨過了該國對進口產品設定的各種
關稅和
非關稅壁壘;如果這些產品用於對外出口,那么它們還將享受投資所在國所給予的有關鼓勵本國產品出口的優惠。
4、
借貸資本輸出也能促進出口。借貸資本輸出有很多是對外國進口商或進口國銀行的約束性貸款,即前面所提到的出口的
買方信貸,而貸款接受國通常對買方信貸持歡迎態度,並提供一些優惠或便利。這種情況下
資本輸出和出口增長的相關率達到1:1,資本輸出完全表現為出口增長。
20世紀90年代以來,資本輸出已被廣大
已開發國家所利用,作為推動本國出口的重要手段。資本輸出的重點轉為直接對外投資,流向已由原來的
開發中國家轉為已開發國家及亞太
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且呈現出大規模流入
高技術產業和服務行業的趨勢,這些都表現了強烈的以資本輸出替代出口的傾向。資本輸出作為一種較為隱蔽的出口鼓勵政策越來越受到出口國和進口國的重視。許多國家也已採取以“國產化要求”為代表的措施來阻礙別國借
資本輸出為名的大規模出口。
組織政策
設立專門的促進出口的組織機構
一些國家和地區為促進出口,成立了專門的組織機構,研究與制定出口戰略。如美國在1960年成立了“擴大出口全國委員會”,向美國總統和商務部長提供有關改進鼓勵出口的各項措施的建議和資料;1979年5月美國又成立了直接由總統領導的出口委員會。日本政府於1954年專門設立了高級的綜合協調機構——“最高出口會議”,負責制定出口政策,以及為實現出口目標而在各省之間進行綜合協調。韓國從1965年起建立了“出口擴大振興會議”制度,該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專門研究擴大出口的問題。
設立專門的市場調研機構
建立商業情報網,為出口企業服務
發展
出口貿易,國際市場動向的信息尤為重要。為此,許多國家都設立了官方或官方與民間混合的商業情治單位,在海外設立商業情報網,專門負責向國內出口企業提供國際市場的商務信息。這類活動一般由國家出資進行,收費很少甚至免費,而且信息較準確,傳遞速度較快。如英國設立的出口情報服務處,其情報由英國220個駐外商務機構提供,然後由計算機分析處理,分成500種商品和200個地區或國別市場情報資料,供國內出口企業參考。再如日本的貿易振興會(其前身是1951年設立的“海外市場調查會”)即為日本政府出資設立的一個從事海外市場調查,並向企業提供信息服務的機構。瑞士和香港規定,從關
稅收入中提取相當於出口額5%的資金用於調研市場和獲取商業情報。
設立貿易中心、組織貿易展覽會和貿易代表團
設立貿易中心、組織貿易展覽會是對外宣傳本國產品、擴大出口的一個重要途徑。貿易中心是永久性設施,可以提供陳列展覽場所、辦公地點和諮詢服務等。貿易展覽會是流動性展出,有的是集中在國內展出,吸引外商參加,有的則派代表團到國外宣傳展覽本國產品,有的西方國家一年能組織20多次國外展出。政府通常對這類展出提供多方面援助,如德國企業出國展覽,政府一般負擔起展品運費、場地費和水電費等。我國近些年來也比較重視這方面的促銷措施,國內以“廣交會”為龍頭的各類交易展覽洽談會為促進我國
出口貿易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有些國家為了發展外貿或平衡外貿,常由政府出面組織貿易代表團出訪。這類代表團在國外既採購商品也推銷商品。
對出口廠商施以精神鼓勵
二戰結束後,各國對
出口商給予精神獎勵的做法日益盛行,經常組織出口商的評獎活動,對出口成績顯著的出口商,由國家授予獎章和獎狀,並通過授獎活動宣傳他們擴大出口的經驗。如日本政府把每年的6月28日定為貿易紀念日,每年的這一天,由通產大臣向出口成績卓著的
廠商頒發獎狀,另外還採取了由首相親自寫感謝信的辦法表彰出口成績卓越的廠商。
其他政策
除了以上一些政策為,我們也可以了解其他方面的政策。
金融措施
1、
外匯留成制,又稱外匯分紅。是指為了調動
出口商的出口積極性,擴大出口,一些國家的政府允許出口商從其所得的外匯收入中提取一定百分比的外匯。對這部分外匯出口商可自由支配,既可用於進口,也可以在外匯市場上按較高的
匯率出售。
2、外匯轉移證制,又稱外匯轉讓證制。在這種制度下,出口商按官方匯率向外匯銀行結售外匯時,除取得相應
本幣外,銀行還另行發給外匯轉移證。這種外匯轉移證,既可以在企業需要進口時憑此證向外匯銀行購買外匯,也可以把此證在外匯市場上出售給需用外匯的客戶(該證上記有出售金額)。出售外匯轉移證的收入,實際上是對出口商的額外
匯價補貼,是一種變相的
復匯率。
3、復匯率制。一國
貨幣對某一外國貨幣的
匯率規定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匯率即為復匯率制。其目的之一是對某些商品的出口給予鼓勵。
法律手段
利用法律等手段維持出口秩序,防止
出口商過度降價競爭,是一些國家維護本國出口商利益,謀求出口穩定擴大的重要措施。在這方面日本最為典型。日本政府早在50年代就專門制定了《進出口貿易法》,規定出口企業可以不受“禁止壟斷法”的約束而組織“出口組合”,即通過組織出口
卡特爾來維持出口秩序,防止
過度競爭,促進出口穩定增長。這一點應為我國所重視。近幾年來外國對我國
反傾銷調查的增多一方面是由於國外對我國不公正、不合理的待遇,另一方面也是由於前段時間外貿秩序混亂,
出口商競相壓價,內部爭鬥所致。加強內部的聯合併利用法律手段穩定出口秩序,是外貿發展的必由之路。
出口檢查
防止
劣質商品出口,以維護本國和本地區出口商品的聲譽,這是各國穩定地擴大出口的重要條件之一。為此,許多國家和地區非常重視出口檢查工作。如日本在1957年就專門制定了《出口檢查法》,規定重要商品的出口必須經過政府的檢查機關或政府指定的檢查機構檢查,合格後才準予出口。
對外援助
通過向
開發中國家提供對外援助以促進對這些國家的出口,是已開發國家經常採用的一種擴大出口的措施。其促銷對象一般是過剩農產品或本國機械產品;也有的是在提供對外援助時附加有利於本國出口的條件,或者是政府的低利優惠貸款與商業銀行的出口信貸相結合,以提高本國出口產品的競爭力等。
外國投資
許多開發中國家和地區在引進外國直接投資時特別注意與鼓勵擴大出口相結合,如對
出口比例高的項目在
稅收和金融方面給予更多優惠。有些在政策上有意控制合資企業中外資比例的國家也對出口型企業給予特殊照顧。如印度尼西亞規定,合資企業中外資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49%,但若屬於產品出口型企業,則可根據其出口比率適當提高外資比例。
補償貿易
補償貿易是指經濟已開發國家給經濟落後國家提供機器設備等,待後者生產出產品之後,可用產品、原料或部分銷售收入來償付設備的資金。無論對
已開發國家還是對落後國家,補償貿易均以
易貨方式成為促進
商品出口的有力措施。
弊端後果
我國現行出口鼓勵政策對我國經濟成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缺點日益顯現,不能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要求。所以文章在分析現行出口鼓勵政策存在問題的基礎之上,認為我國應該:(1)制定並全面實施綠色GDP等更科學的地區發展指標。(2)出口優惠政策的矯正。(3)加強對
外貿企業的監管。(4)實施有長期規劃的“貿易促進計畫”。
非理性增長
沒有約束的出口鼓勵政策造成了貿易的非理性增長。由於出口鼓勵政策很難在地方政府的層面上得到約束,造成我國
出口貿易的非理性增長。首先,外資企業在我國出口中所占的比重持續
升高,尤其是技術含量較高的機電產品出口,但是由於
稅收的減免,地方政府並沒有在產業升級中得到多少利益。其次,我國務類產品的總量的增長幅度很大,但是隨之而來的是出口價格的持續下降
廠商嚴重依靠數量擴張而非質量競爭。最後,我國出口的增長大部分來自
加工貿易的增長,在帶動了國內就業增長的同時,其他效果並不明顯。比如一般認為加工貿易出口除能夠帶動本地就業以外,還會通過“乾中學”的方式分享國外技術,但是實踐證實多年來我國出口企業的創新能力並沒有因此而提高,依然處在產業鏈中創造價值最少的一環。
貿易摩擦加劇
無限制地使用出口鼓勵政策導致勞動力密集形產品的出口急劇擴張,但是當我國出口產品短時間內不受限制地劇增時,肯定會對進口國的同類市場造成衝擊,進而損害其國內的相關產業,因此這些國家肯定會以市場損害為由動用WTO所答應的非凡保障措施。另一方面,我國的出口產品集中在有比較優勢的紡織品服裝業和其他以
加工貿易為主的行業,這些產品為進口國民眾日常接觸,所以當其國內輿論煽動中國產品的威脅時,輕易被大多數民眾認同;受損害產業的
廠商由於數量少,很輕易組織起來,可以通過各種手段影響政府政策。從人世以來我國產品所受的反傾銷調查的數字和產業就可以明顯看出這種情況。2005年1月1日取消紡織品和服裝配額以後,雖然國家通過徵收出口稅等措施來試圖最佳化出口產品結構,但是收效甚微。
貿易條件惡化
出口鼓勵政策相當於對出口產品實施補貼,但是由於出口鼓勵措施的泛化和地方之間的競爭,使鼓勵政策不能很好地區分本國有競爭力的產品和有潛在競爭力並能帶動產業升級和產業結構最佳化的產品。相應的出口鼓勵政策導致的補貼使進口國受惠,並且價格的降低惡化了貿易條件。
不正當競爭
既然出口鼓勵措施不能優勝劣汰,那么出口企業中的退出機制也很難實現,出口市場出現了過多的企業,近而導致了不正當競爭和惡性競爭。從產權理論的觀點看,對所有出口企業都適用的鼓勵政策相當於可以自由進入的“公地”,只要進入就可以得到或多或少的好處.最終進入的
廠商越來越多,出現“擁擠”現象,為了繼續保持在這塊公地上“耕種”的權利,平均成本較高、生產同質化產品的廠商就會運用各種措施維持其在出口市場的地位,出口鼓勵措施實質上成為其退出壁壘的一部分。
勞工待遇
進入新千年以後,已開發國家對來自開發中國家產品的非關稅壁壘重心轉為以技術、標準為核心的技術壁壘,勞工標準在非關稅壁壘中將起到越來越大的作用。全球化的競爭使得已開發國家在享受從開發中國家進口的廉價商品的同時,從政府到民間不斷關注生產這些產品的工人的生存狀況。由於地方政府以促進出口為首務,出口行業的勞工待遇不容樂觀,以致出現了“民工荒”。國內很多學者認為已開發國家制定國際勞工標準是有意削弱開發中國家的勞動力價格優勢,有著不可告人的目的。但是本文作者認為,從國際勞工標準SA8000的文本來看,這些要求和我國國內的法律並不矛盾,甚至低於國內有關法規的要求,要害是我們是否願意正視國內出口工業中的工人生存狀況,是以人為本還是以出口增長為本。
財政壓力加大
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補貼優惠措施在出口產業發展的起始階段確實促進了地方財政的增長,但是當出口企業數量和出口商品數量急劇增長是,出口鼓勵的邊際收益肯定會低於其邊際成本,尤其是假如區內出口產業主要是勞動密集型產業時,地方財政會面臨負的增長或停滯不前。
對內資的歧視
由於歷史和現實對政績考核的原因,對待內外資企業時,地方政府往往在
稅收、土地等方面對外資企業有“超國民待遇”的情況,使內外資企業在向國際市場出口相同產品時,面臨著不同的成本,何況國內企業還要過開拓市場這一關,競爭力自然不如外資企業。所以,地方政府將所有企業一視同仁,對培養正常的競爭秩序非常重要。
地區不平衡
沿海地區一開始就有國家的傾斜政策,很快就以出口帶動了地區的經濟發展,出口補貼的資源也流向發達地區。但是,內陸地區則是另一番景象:它們已經淪為沿海地區廉價勞動力和自然資源的提供者。這種狀況使人不禁想起國際貿易中的“中心一外圍”學說,唯一不同的是在國內“中心”是沿海,“外圍”是內地。
新定位
1.制定並全面實施綠色GDP等更科學的地區發展指標。綠色GDP,指用以衡量各國扣除自然資產損失後新創造的真實國民財富的總量核算指標。簡單地講,就是從現行統計的GDP中,
扣除由於環境污染、自然資源退化、教育低下、人口數量失控、治理不善等因素引起的經濟損失成本,從而得出真實的國民財富總量。綠色GDP不僅能反映經濟成長水平,而且能夠體現經濟成長與自然保護和諧統一的程度,可以反映
可持續發展觀的要求。綠色GDP的實施可以使地方政府的關注焦點從經濟成長轉到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的目標上來。2.出口優惠政策的矯正。一是政府應該在
稅收、土地等方面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要熟悉到民營出口企業才是地區經濟成長的主力;二是要完全貫徹我國在加入WTO議定書中承諾的國際義務,使
出口補貼限制在WTO答應的範圍內,不能給其他國家以口實,也使國家與地方財政能夠真正從出口中獲益;三是用好、用足WTO所答應的出口鼓勵措施,以最小的成本實現最大的利益。
3.加強對
外貿企業的監管。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的醫療、
養老保險制度;幫助出口企業成立不受資方控制的工會組織;執法機構嚴格執行保護勞工的法律法規,保護出口企業工人的基本權益。要從財務制度、
稅收、工商和工會等方面加強對外貿企業的培訓和監管。遵紀守法的企業,即使出口業績平平,也要獎勵;對出口業績很好,但是運作不規範的企業要果斷嚴厲執法。通過對
外貿企業實現有效監管,從而使出口企業真正實現優勝劣汰。另一方面,規範化運作的企業能從容應對國外的
反傾銷調查和勞工調查。
4.實施有長期規劃的“貿易促進計畫”。這種“貿易促進計畫”要求政府和其他非政府組織利用各自的優勢,建立長期性的、符合WTO規則的出口鼓勵框架。例如在美國,支持出口的組織很多,既有聯邦一級的商務部、貿易開發署、小企業治理局,還有諸如“出口促進中心網路”、“美國貿易中45”地區出口委員會”、“出口法律促進中心網路”、“貿易情報中心”、“出口援助中心”等半官方機構或非營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