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許可管理政策

出口許可管理政策

出口許可管理政策是指我國通過實行出口許可制度對出口商品進行管理的政策。

許可證審核簽發實行兩級管理,即:經貿部(包括部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為一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經貿廳(委、局)為一級。按統一政策、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經貿部和部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集中管好少數、重要、國際市場激勵競爭的出口商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經貿廳(委、局)在經貿部授權廠管理大多數實行許可證的商品。凡屬由國家專業總公司經營出口的有關國計民生的大宗商品,必須向經貿部申領出口許可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口許可管理政策
  • 對象:出口商品進行管理
  • 制度:出口許可制度
  • 許可證簽發:實行兩級管理
出口許可管理政策的原則,印製規定,

出口許可管理政策的原則

出口許可管理政策的原則有:
1.輸往國家、地區有配額限制的商品;
2.為防止出口總量超過輸往國家、地區市場的容納量,有必要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出口數量的商品;
3.為防止出口價格過低,有必要規定最低出口價格的商品;
4.國家規定控制出口或不準出口的商品;
5.由於國際市場的變化或者國別政策的需要,在一定時間內必須控制出口的商品。

印製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2年第1號檔案,修訂後的《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已於2011年12月22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11年第 5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原《進出口許可證證書管理規定》(外經貿配字[1999]第87號)同時廢止。
在新的管理規定中對許可證書的印製與發行在第三章用八條做出了明文規定,現摘錄如下:
第三章 許可證書的印製與發運
第八條 許可證局本著科學規劃、確保用證、節約高效的原則,統一計畫、合理安排許可證書的印製工作。
第九條 許可證局應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的相關要求,通過規定程式,從中央國家機關定點印刷廠中選擇質量信譽好、技術力量強、證書安全有保障的印製單位。
除許可證局委託的印製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許可證書。
第十條 許可證局負責監督印製單位按其提供的許可證書樣式、數量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印製各類許可證書。
第十一條 許可證局根據發證機構報送的各類許可證書的征訂數量,結合印製單位實際庫存量、發證機構實際使用量、剩餘量等情況,制定許可證書印製與發運計畫。
第十二條 許可證書一般一年集中印製一次。集中印製數量不能滿足實際發證需求的,許可證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安排追加印製。
第十三條 每批次印製完畢,許可證局應組織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許可證局負責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入庫登記。經檢查不合格的許可證書,印製單位應及時銷毀。
第十四條 對年度征訂的許可證書,許可證局應在征訂通知規定的時限內發運至各發證機構。補充征訂的許可證書,應自收到報送單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運至相應的發證機構。
第十五條 許可證局確定發運明細後通知其委託的發運單位組織發運,發運後發運單位應在空白證書管理系統中進行發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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