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行出口、供貨雙軌雙向承包責任制。各類出口企業和自營出口生產企業承包省下達的出口創匯任務,按國家政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出口供貨任務,由市(地)人民政府和省各經濟主管部門承包,然後分解落實到生產、供貨企業。市(地)人民政府和省經濟主管部門要優先安排出口產品生產計畫和原材料、能源供應以及運輸等。各市(地)及省各經濟主管部門的承包任務要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企業承包任務列入廠長(經理)責任制內容,並作為企業進檔升級、評先的依據之一。
二、推行經濟契約制。省計畫主管部門和經貿主管部門要做好出口、收購、生產供貨計畫的銜接平衡。外(工)貿公司、供貨單位、生產企業根據省計經委和經貿委聯合下達的列名品種出口商品供貨計畫,按《
經濟契約法》的有關要求籤定購銷契約,生產(供貨)企業保證按質按量及時生產、交貨,外貿企業保證收購上調。未列名商品,出口和供貨企業也應簽訂年度接(供)貨金額契約。
三、為鼓勵機電產品出口,繼續實行“兩個視同”政策。即:生產企業因外銷收購價低於內銷價而影響企業利潤,視同實現利潤,可以相應提取各項基金;實行職工工資總額同上繳稅利掛鈎的生產企業,因國家規定減免的稅收視同上繳,可相應提取工資增長基金。
四、對具有外貿出口經營權的出口生產企業,用自有資金進行出口產品設備工藝的技術改造,不受規模限制。使用銀行貸款進行技改的,允許從實現的稅前利潤中扣還。可以組織出國團組,出國考察市場、推銷產品,參加國際展銷會,在國外建立銷售網點、維修服務站,舉辦海外合資、合作、獨資的生產型企業。
五、發揮大中型生產企業出口創匯優勢,擴大自營出口權。凡年提供出口貨源在一百萬美元以上的生產企業,基本具備出口條件,經申請國家經貿部批准,可授予自營出口權,承擔國家出口創匯任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六、實行外匯留成有償使用政策。出口企業的留成外匯和有償使用辦法按國家規定辦理。
七、為了鼓勵多供貨、多出口、多創匯的積極性,實行以下獎勵辦法,一定三年不變。
(一)外貿(工貿)出口:以一九九0年中央計畫為基數,每超一美元獎勵五分人民幣。有關單位用於獎金部分作為省政府一次性獎勵。
(二)對出口生產企業,繼續執行國家規定的每出口一美元獎勵五分人民幣的政策。
(三)機電產品出口生產企業:超上年實際出口或供貨部分,每超一美元,允許企業自提獎勵金五分人民幣,從企業稅前利潤中提取。
(四)設立市長(專員)、縣長獎勵基金。由市長(專員)、縣長用於獎勵完成當年出口供貨成績顯著的生產和供貨單位。獎金來源和具體獎勵辦法由省經貿委另行制定。
八、為了鼓勵外貿直屬企業利用外資,五百萬美元以下的出口生產型項目,由省經貿委立項審批。
九、建立出口風險基金。按有出口權的外貿、工貿、生產企業當年出口商品銷售收入(折人民幣)的1‰提取,計入企業成本。由主管部門和出口企業各掌握一半,用於解決因國際市場變化而造成的經營困難。
十、各級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要按國家規定的出口收購貸款優惠利率計算。各級中國銀行對外貿企業掛帳虧損,不停貸,不加息,不罰息。
十一、實行資金傾斜政策。對出口效益好的產品或企業在資金上要給予保證。對增加的出口生產能力,重新核定流動資金,以確保其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對那些為提高出口產品質量和檔次改進工藝設備的企業,優先貸款。在堅持適銷、高檔、扭虧原則的同時,對一些生產成本高、利潤偏低或虧損而暫無銷路的產品和外貿收購量大、外銷價低於內銷價、外貿又難以提價收購的產品,經當地政府批准可適當減免產品稅或增值稅。
十二、過去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