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關於1986年擴大出口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

天津市政府關於1986年擴大出口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是為了加強工貿、農貿協作,進一步調動出口商品生產單位和經營單位的積極性,力爭超額完成口岸出口計畫,使外貿出口有一個較大的增長,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對一九八六年我市擴大出口的若干政策問題作如下規定。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津政發[1986]35號
【發布日期】1986-03-29
【生效日期】1986-03-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1986年擴大出口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
(津政發3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了加強工貿、農貿協作,進一步調動出口商品生產單位和經營單位的積極性,力爭超額完成口岸出口計畫,使外貿出口有一個較大的增長,根據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對一九八六年我市擴大出口的若干政策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關於出口商品收購計畫
一九八六年出口商品收購計畫,在供貨部門與外貿部門銜接的基礎上,由市計委作為指令性計畫下達,供貨部門和外貿部門都必須嚴格執行,按季度簽訂契約,規定雙方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同時,應把完成出口商品收購計畫,作為考核生產企業的主要經濟指標之一。
二、關於出口優先的原則
各行各業、各部門都要認真貫徹執行出口優先的原則。除少數關係國計民生的商品外,其餘商品貨源,在出口和內銷發生矛盾時,要優先滿足出口需要。對生產出口產品所需要的原材輔料、燃料、動力、運輸、包裝,要優先保證供應。
三、關於出口獎勵辦法
為調動生產企業和外貿部門擴大出口的積極性,按照國務院《關於鼓勵出口商品生產擴大出口創匯的通知》(國發17號)精神,對我市出口獎勵辦法規定如下:凡我市出口商品生產企業或供貨單位,一九八六年每實現出口創匯一美元,獎勵人民幣五分;對各類外貿公司,凡組織本市貨源出口創匯一美元,獎勵人民幣五厘。
獎勵給出口商品生產企業或供貨單位的這部分資金,大部分用於發展生產,小部分用於增發職工獎金。增發的獎金,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個月的工資水平(機電產品出口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在此範圍內免徵獎金稅。對出口貢獻大的企業,經市出口協調小組批准後,超過一個月工資水平的部分,可酌情免徵獎金稅。
出口商品發生國外索賠或沒有完成市計委下達的出口供貨計畫,凡屬於生產企業的責任,視情況扣除相應的獎勵金。
上述規定,一九八六年暫試行一年。實施細則,由市出口協調小組另行制定。
四、關於出口商品收購價格
為鼓勵生產企業提供更多、更好的出口貨源,外貿收購應貫徹執行同質同價、優質優價的政策。一九八六年出口工業產品的收購價格,原則上不要低於經過國家批准的內銷收購價格;對一九八五年執行的收購價格,原則上繼續執行。今後,出口產品的收購價格,工貿雙方都要服從物價管理部門的協調、管理。
對外貿專業總公司統一限價商品給予補貼的辦法,一九八六年繼續執行,但原則上不再擴大補貼範圍。
五、關於扶持出口產品的資金
從一九八六年起,“出口工業品專項貸款”和“中短期外匯貸款”,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專門用於出口產品的措施貸款,由市計委和外貿局擬定辦法,會同建設銀行市分行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共同安排使用。工商銀行市分行和農業銀行市分行的資金貸放,也要重點用於出口產品生產發展方面。外貿部門要積極安排使用周轉外匯、以進養出外匯,扶持出口產品生產發展。地方和各部門留成外匯的使用和外資的利用,也要優先用於擴大出口商品的需要。
六、加強對出口工作的協調和領導
決定成立市出口協調小組,由市計委牽頭,市計委、經委、外經貿委、財政局、物價局、外貿局主管領導同志組成。市出口協調小組負責協調我市有關出口方面的事宜。
1986年3月29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