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鼓勵企業擴大出口的政策措施

《寧夏回族自治區鼓勵企業擴大出口的政策措施》是1998年7月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鼓勵企業擴大出口的政策措施
  • 外文名:The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to encourage enterprises to expand exports of policy measures
  • 發布單位:82802
  •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8]51號
  • 發布日期:1998-07-08
  • 生效日期:1998-07-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
鼓勵企業擴大出口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寧政發[1998]51號1998年7月8日)
各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意見》(寧黨發[1998]20號)精神,為鼓勵企業擴大出口,促進我區對外經濟貿易的更大發展,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鼓勵企業擴大出口的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鼓勵企業擴大出口的政策措施
一、放寬條件,積極為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申報進出口經營權。
(一)自治區重點扶持的優勢骨幹企業,可直接填表申報。
(二)機電產品生產企業,連續兩年年均出口供貨額達到40萬美元;其他行業的生產企業,連續兩年年均出口供貨額達到80萬美元,予以申報進出口經營權。
(三)科研院所(廳局級)可直接填表申報;年銷售額1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其它科研院所,可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權。
(四)自治區科委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年總收入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可申請自營進出口經營權。
二、有條件的機電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和企業集團可申請經營同類相關產品的進出口經營權;對已獲得進出口經營權並有出口成套設備能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可申請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經營權。
三、對年進出口額3000萬美元以上的,已獲得ISO9000系統認證的,高新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生產企業,有關部門在貸款、出口退稅、配額等方面予以傾斜。
四、自治區財政廳每年適當安排出口發展資金,扶持外貿生產基地建設,促進出口商結構調整。
五、從1998年起,每年安排外貿企業列入國家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企業兼併破產和再就業計畫,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推動外貿企業實施集團化、規模化經營。
六、對發展外貿出口的技改項目,在立項、貸款、配套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對重點出口技改項目,經自治區經貿委、財政廳審定後,可對其貸款予以貼息。
七、銀行要大力支持外貿企業提高經濟效益,擴大出口,與外貿企業簽訂《銀企合作協定》。對出口企業實行開證、打包貸款、押匯、貸款回收一條龍服務。積極幫助解決國有外貿虧損企業中有銷路、有效益出口產品的流動資金貸款問題,對貸款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企業確保還本付息。對外貿企業出口有市場、有效益的商品所需的貸款資金實行在貸款行結匯、往貸款行退稅的管理辦法。
八、外貿企業在“四清理 、三挖潛”中清理出的有問題資產,確實無法收回利用的,由企業申報,主管部門認定,報同級財政審核同意後,可以列作損失,按國家有關政策處理,不影響企業當期工效掛鈎。
九、自治區每年給予一定的市場開拓費,繼續支持外經貿廳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開拓新市場,鞏固和發展傳統市場。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開設海外視窗,逐步形成國際行銷網路。
十、鼓勵支持進出口企業申請使用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家有關部門專項資金、基金、創辦外向型、精加工企業。投產後五年內,其應繳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房地產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經同級財政批准全額或部分返還企業。
十一、對自營進出口重點企業的進料加工項目,自治區外經貿廳、外匯管理局和銀川海關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適度放寬,以促進加工貿易的正常發展。
十二、對外貿出口物資優先安排鐵路運輸計畫,優先安排裝車。對急需發運的,出口物資,予以特殊安排。
十三、自治區人民政府每年撥專款用於表彰、獎勵出口創匯和經濟效益雙增長、市場開發效果明顯的進出口企業,由自治區經貿委、財政廳和外經貿廳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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