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管理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管理細則
  • 國家:中國
  • 時間: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 類型:管理細則
概要,內容,

概要

關於印發《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管理細則》的通知,兵直人口〔2010〕1號,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管理細則》經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內容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兵團機關各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及駐烏魯木齊市直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提高人口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
第三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堅持宣傳教育為主,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工作機制,加強綜合管理,提供優質服務,不斷提高職工民眾對計畫生育工作的滿意度。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是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機構,辦事機構設在兵團人口計生委城區工作處(以下稱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各部門及單位應當成立本部門及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由1名領導擔任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並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調、指導各部門及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
(二)制定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制度和考核標準;
(三)建立科學、合理、規範的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體系,定期與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簽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實行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與考評獎懲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四)推薦、審核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年度先進部門(單位)及個人等;
(五)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實行綜合治理、齊抓共管;
(六)及時研究和解決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重要問題;
(七)完成兵團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第六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一)擬定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規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計畫,安排相關工作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優質服務、業務培訓及社會公益活動等日常服務管理工作,督促、檢查相關工作完成情況;
(三)擬定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考核標準,組織相關考核及評比活動;
(四)組織實施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全員信息化管理和統計工作;
(五)指導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開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兩地工作聯繫機制;
(六)協調烏魯木齊市及所屬區、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關係,並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七)完成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第七條 各部門及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工作部署,領導本部門及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並接受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二)建立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考核機制,落實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
(三)及時研究和解決本部門及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重要問題,與所屬基層單位(個人)簽訂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責任書;
(四)落實本部門及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經費、人口和計畫生育獎勵政策和保障措施;
(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防止出現並及時協助處理違反計畫生育政策問題。
第八條 各部門及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專(兼)職宣傳員主要職責:
(一)根據有關規定和本部門及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要求,擬定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計畫、安排,具體組織落實及完成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各項任務;
(二)組織實施人口和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及活動,普及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政策、避孕節育、優生優育和生殖保健等知識;
(三)根據有關辦事、辦證程式,據實提供和出具各種人口和計畫生育證明材料;
(四)執行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七不準”規定,建立信訪登記制度,加強信訪事項督查和督辦;
(五)建立人口和計畫生育全員信息化管理台賬,做好相關信息統計及報送工作;
(六)做好避孕節育藥具管理和服務,編制、建立年度避孕藥具需求計畫和管理台帳,實行避孕節育藥具存放、傳送和報廢管理制度,推行避孕節育藥具知情選擇,做到免費、定期和足額發放;
(七)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宣傳教育,落實流動人口登記、統計和發驗證工作,督促流動育齡夫婦落實避孕節育措施,與流動人口簽訂計畫生育契約並約定聯繫方式,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數據信息庫,實行並落實區域工作協作;
(八)定期參加人口和計畫生育業務培訓。
第三章 生育管理
第九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和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第十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漢族職工男性年滿25周歲、女性年滿23周歲,少數民族職工男性年滿23周歲、女性年滿21周歲初婚的為晚婚。達到晚婚年齡結婚初次生育的為晚育。
第十一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漢族職工1對夫婦可生育1個子女,少數民族職工1對夫婦可生育2個子女。夫婦一方是少數民族的,按少數民族計畫生育規定生育;夫婦一方為城鎮居民的,按城鎮計畫生育規定生育。
第十二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後,符合規定要求生育的,在辦理《一孩生育服務證》時,需提交下列證明:
(一)由部門及單位或者社區居(村)委會為夫婦雙方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
(二)夫婦雙方《居民身份證》;
(三)夫婦雙方《居民戶口簿》;
(四)夫婦雙方《結婚證》;
(五)夫婦合影照片2張;
(六)其它有關證明。
第十三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再生育指標審核組批准,可以再生育1個子女:
(一)二等甲級以上殘廢軍人或者相當等級因公傷殘人員;
(二)婚後不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漢族夫婦收養1個子女、少數民族夫婦收養2個子女後懷孕的;
(三)夫婦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婦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五)經有關部門組織鑑定,符合規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該夫婦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四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再婚夫婦(復婚者除外),經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兵團人口計生委再生育指標審批小組批准,可以再生育1個子女:
(一)城鎮居民漢族夫婦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1個子女、城鎮居民少數民族夫婦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2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婦中一方生育子女數已達到規定的子女數,另一方未生育的。城市居民漢族再婚夫婦中一方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數已達到2個,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城市居民少數民族再婚夫婦中一方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數已達到3個,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
第十五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符合再生育1個子女條件的夫婦在領取《再生育服務證》時,雙方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證明;
(一)二等甲級以上《革命軍人傷殘證》或相當等級《因公傷殘證》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依法收養子女證明;
(三)夫婦雙方獨生子女證明;
(四)烈士的獨生子女證明;
(五)師(市、地州)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病殘兒醫學鑑定證明;
(六)《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
(七)喪偶者應當提供公安局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流入人口生育第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經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准後,辦理《一孩生育服務證》:
(一)男方為烏魯木齊市戶籍人口,女方戶口未遷入現居住地的;
(二)夫婦雙方在烏魯木齊市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穩定住所的。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自發給《一孩生育服務證》之日起30日內,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有關情況。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流入人口申請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戶籍所在地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流入人口在現居住地辦理《一孩生育服務證》,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夫婦雙方《居民身份證》。一方戶籍在烏魯木齊市的應當提供《居民戶口簿》;
(二)夫婦雙方《結婚證》。再婚未育家庭還應當提供《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
(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上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四)夫婦雙方要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申請;
(五)夫婦雙方無違反現行計畫生育政策的承諾書;
(六)已在現居住地購買住房的夫婦,應當提交《住房產權登記證》或者按揭、購房契約;
(七)單位或者社區居(村)委會有關證明。
第十八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的夫婦,有非法送養親生子女或者有遺棄、買賣親生子女等違法行為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九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生育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婦,其子女數已達到計畫生育規定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夫婦一方為港、澳、台同胞或者外籍公民的,其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因丟失或不慎損壞等原因需補領《生育服務證》的,可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核實後給予補發。
第四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晚婚晚育、計畫生育和依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計畫生育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領證)可享受計畫生育獎勵優惠。
第二十三條 初婚晚婚的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晚婚假20天。再婚夫婦初婚的一方可享受晚婚假。
第二十四條 初婚晚育的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0天產假外,增加晚育產假30天(再婚家庭初婚晚育的女方可享受晚育產假),同時男方可享受護理假15天。
第二十五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已婚育齡夫婦實行計畫生育手術的,應當享受國家規定的下列休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假2天;
(二)取出宮內節育器,休假1天;
(三)輸精管結紮,休假7天;
(四)單純輸卵管結紮,休假21天;
(五)產後結紮輸卵管,在產假基礎上增加休假14天;
(六)人工流產,懷孕不滿3個月的休假20天,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的休假30天,4個月以上的休假42天,人工流產同時結紮輸卵管的,兩項休假合併計算。
第二十六條 晚婚假、晚育產假、護理假和計畫生育手術假均含雙休日,但不包括國家法定節假日。職工休假期間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照發。
第二十七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的育齡夫婦實行計畫生育手術的,其手術費用由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各部門及單位應當按照《關於向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通知》(兵計生委發〔2002〕39號)和《關於向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的補充通知》(兵計生委發〔2003〕30號)檔案執行。
第二十八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領證職工家庭應當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領證之月起至子女16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10元的領證家庭保健費。少數民族享受領證家庭保健費合計不超過16周年;
(二)領證夫婦退休,由所在工資核發部門或者單位各給予加發本人退休工資5%的獎勵金,或者各給予不低於2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對列入社會救濟對象的領證家庭,優先發放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二十九條 領證職工家庭保健費發放原則:
(一)各部門及單位領證職工家庭的保健費由夫婦雙方所在工資核發部門或者單位各承擔50%;
(二)夫婦一方沒有用工單位或死亡的,由另一方所在工資核發部門或者單位全額承擔;
第三十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計畫生育退休獎勵金髮放原則:
(一)5%的計畫生育退休獎勵金,按照職工退休時核定的當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以後不再調整;
(二)計畫生育退休獎勵金從職工退(離)休次月起開始發放;
(三)未到退休年齡,但在國家政策性範圍內提前退休(不含提前離崗、假休、內退)、退職、病退的職工可享受計畫生育退休獎勵金;
(四)離婚、喪偶前已領證並未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可享受計畫生育退休獎勵金;
(五)再婚家庭曾領證並未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持證一方可享受計畫生育退休獎勵金。
第三十一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計畫生育手術費、領證家庭保健費和計畫生育退休獎勵金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各部門及直屬單位列入職工福利科目開支;
(二)國有企業列入成本開支;
(三)非公有制企(事)業由用工單位解決,並列入成本開支。
第三十二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凡符合本細則規定已享受獎勵優惠待遇又生育或收養子女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本細則規定的優惠獎勵,並追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計畫生育父母光榮證》及已享受的領證家庭保健費和計畫生育退休獎勵金。
第三十三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領證職工家庭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夫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由所在工資核發部門或者單位給予相應的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病殘扶助金:
(一)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二)女方年滿49周歲;
(三)只生育1個子女或者合法收養1個子女;
(四)現無存活子女或者存活子女被依法鑑定為殘疾(傷、病殘程度達到3級以上)。
第三十四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職工符合上述條件、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或者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婦,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為止;獨生子女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者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婦,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復為止。
因喪偶或者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者女方須年滿49周歲才能領取扶助金。扶助對象再生育或者合法收養子女後,中止領取扶助金。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及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計畫生育獎勵優惠家庭資格認定、資金髮放和監督檢查制度,確保各項計畫生育獎勵、優惠政策落實;同時應當實行人口和計畫生育政策落實“一票否決”制度,把落實計畫生育獎勵優惠政策工作納入文明單位創建及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考核。
第三十六條 機關部門及參公單位對違反規定超計畫生育人員,應當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當開除公職。
第三十七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對各部門及單位進行年度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業務考核,提出先進部門及單位(個人)、達標部門及單位建議名單,報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後通報表彰,並按有關規定進行適當獎勵。
第三十八條 經考核不達標部門及單位,由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責成其限期整改並視情況進行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或者不參加年度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考核的部門及單位,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可按照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度,建議取消其文明部門及單位年度申報資格。
第三十九條 兵團機關及直屬單位凡未依照本細則規定,出具和辦理相關計畫生育證明材料,或者轉借、塗改、偽造和買賣計畫生育證明材料,或者出具計畫生育證明材料收取費用的主管負責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應當追究的其它法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兵團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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