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監督規定(試行)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監督規定(試行)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監督規定(試行)》由國家人口計生委於2011年11月11日印發,2011年12月1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監督規定(試行)
  • 印發單位:國家人口計生委
  • 印發文號:人口政法〔2011〕94號
  • 印發時間:2011年11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1年12月11日
印發信息,內容,名稱,條款,

印發信息

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印發《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監督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計生委,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口計生委,委機關各單位: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監督規定(試行)》已經2011年11月8日國家人口計生委第65次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國家人口計生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內容

名稱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監督規定(試行)

條款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監督,保證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及有關行政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對下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事項進行的檢查、評議、督促、糾正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和有錯必糾的原則,將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加強能力建設及創新管理體制機制相結合,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第五條 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是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主要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執法人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和持證執法情況;
(二)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
(三)計畫生育證件辦理、法定獎勵落實、行政許可(審批)、社會撫養費徵收、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執法情況;
(四)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落實情況;
(五)違法行政案件調查處理情況;
(六)其他應當監督的事項。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方式:
(一)組織執法檢查、評議;
(二)行政複議;
(三)違法行政案件督辦;
(四)行政執法信息匯總及案卷評查;
(五)其他監督方式。
第八條 實行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和抄報制度。規範性檔案應當每隔兩年進行一次清理。對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規範性檔案,要予以修改或者廢止。清理後的規範性檔案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在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同時,抄報上一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
上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發現下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的,應當建議下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予以糾正。
第九條 實行行政執法工作報告制度。省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家人口計生委報告上年度行政執法工作的總體情況、執法的難點與重點、相應的對策、取得的成效、需要改進的地方等。
建立行政執法信息系統,收集、匯總行政執法信息,對行政執法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
第十條 實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許可(審批)、社會撫養費徵收、行政處罰、行政複議等行政執法活動中形成的調查筆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應當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並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地方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第十一條 實行行政執法檢查制度。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開展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檢查。國家人口計生委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行政執法檢查。
行政執法檢查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聽取工作匯報;
(二)查閱有關執法文書、案卷、統計報表、工作檯賬;
(三)召開民眾座談會、隨機訪談、問卷調查,徵求民眾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評價;
(四)需要採取的其他方式。
被檢查的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行政執法檢查工作。
行政執法檢查結束後,實施檢查的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應當形成書面檢查報告,指出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和解決建議。行政執法檢查的結果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 實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標準、過程和結果應當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上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對下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當納入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評估體系,並在考核中占有適當比重。
第十三條 實行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中的不當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對投訴、舉報的行政執法問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或者轉交有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調查處理,並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調查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向投訴、舉報人反饋。
第十四條 實行行政執法重大案件督辦制度。上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交辦督辦案件,應當採取書面督辦的方式進行,並下達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執法案件督辦通知書;交辦督辦案件,應當規定辦理時限,提出工作要求。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時限書面報告辦理情況及結果。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熟悉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行政執法業務,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在執法監督工作中,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保密和廉潔自律的相關規定。
各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工作者和其他人員擔任行政執法監督員,參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十六條 上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下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有不依法履行職責、執法不當或者執法錯誤的行為,應當要求其依法履行、糾正或者撤銷具體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七條 上級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有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違法行為,應當建議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有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九條 發生違法行政重大案件的,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人口和計畫生育重大案件預防和責任追究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不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有失職、瀆職或者以權謀私行為的,應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1年12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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