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

2008年1月4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公布《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7條,由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計生委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1999年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計畫生育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試行)》(國機計生辦字〔1999〕7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公布時間:2008年1月4日
簡述,管理辦法,

簡述

2008年1月4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公布《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提高人口素質,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北京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及其所屬在京單位(以下簡稱各部門、各單位)。
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堅持宣傳教育為主的方針,實行系統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加強綜合管理和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 中央國家機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計生委)是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協調領導機構,辦事機構為中央國家機關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計生委辦公室)。
各部門、各單位應設立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和辦事機構,由一名負責同志兼任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人,並指定專人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計生委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調、指導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二)制定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與服務制度和工作標準;
(三)與各部門、各單位簽訂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
(四)審核批准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及先進單位、先進工作者;
(五)研究解決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六)完成國家人口計生委交辦的工作。
第六條 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計生委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擬訂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規章制度,編制人員培訓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及安排專項工作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督促檢查各部門、各單位工作完成情況;
(三)組織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優質服務及社會公益活動,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四)擬訂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評估標準,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五)做好各部門、各單位人口與計畫生育信息統計和報送工作;
(六)協調與北京市及所屬各區縣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關係;
(七)完成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計生委交辦的工作。
第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計生委的規章制度和工作部署,指導本單位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二)與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計生委簽訂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
(三)研究解決本部門、本單位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重要問題;
(四)落實本部門、本單位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經費。
第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擬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
(二)組織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監督檢查工作完成情況;
(三)建立人口與計畫生育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做好信息統計及報送工作;
(四)逐級簽訂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
(五)實施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工作,普及人口政策、法律法規、計畫生育、避孕節育、優生優育和生殖保健等知識,組織開展相關活動;
(六)加強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網路建設,做好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七)定期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第九條 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應建立科學、合理、規範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目標管理體系,實行目標管理與考評獎懲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第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計生委辦公室根據各部門、各單位的工作區域和性質劃分若干協作組,指定組長單位,協助做好學習交流、檢查評估及評選先進等工作。
第十一條 各部門、各單位計畫生育人口控制目標應達到符合政策生育率100%,晚育率98%,節育措施落實率100%,無違法生育。
第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人口和計畫生育辦公室應建立人員婚育情況檔案。
第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對違反規定超計畫生育的人員,應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應開除公職。
第十四條 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計生委辦公室於每年年底組織對本年度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並提出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先進單位、先進工作者建議名單,報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計生委批准後通報表彰。
第十五條 對檢查、考核不達標的單位,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計生委辦公室視情通報批評,責成限期整改,並建議中央國家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取消其文明單位年度申報資格。對不參加年終目標管理檢查考核的單位,取消其本年度人口與計畫生育先進單位和先進工作者申報資格。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央國家機關人口計生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央國家機關計畫生育工作規範化管理辦法(試行)》(國機計生辦字〔1999〕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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