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計畫生育監督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近年來,計畫生育重大案件廣受社會關注,國家衛計委2015年在其官網發布《關於印發計畫生育監督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明確今後要加強對地方處理計畫生育重大案件的指導和督辦。

《通知》明確了計畫生育監督主要內容:對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人員的監督,對打擊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的監督,對計畫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辦以及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計畫生育監督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 發布方: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衛監督發〔2015〕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人口計生委,國家衛生計生委衛生和計畫生育監督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計畫生育監督工作,促進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工作規範化建設,我委制定了《計畫生育監督工作規範(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5年5月4日
計畫生育監督工作規範(試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監督職責及要求
第三章 監督內容及方法
第一節 計畫生育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二節 對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人員的監督
第三節 對打擊“兩非”行為的監督
第四節 計畫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辦
第四章 監督情況的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計畫生育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的計畫生育監督主要包括:計畫生育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人員的監督,對打擊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行為(以下簡稱“兩非”行為)的監督,計畫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辦以及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國家衛生計生監督機構及地方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在開展計畫生育監督工作時,適用本規範。
第四條 計畫生育監督工作遵循合法性、經常性、公平公正性和有效性原則,將監督工作與加強能力建設、促進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維護民眾合法權益相結合。
第二章 監督職責及要求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計畫生育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計畫生育監督工作,地方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在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實施本轄區內計畫生育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計畫生育監督工作中承擔以下任務:
(一)制定計畫生育監督工作的規劃和計畫;
(二)負責計畫生育監督工作的組織協調;
(三)組織實施計畫生育監督工作的考核評估;
(四)督查督辦計畫生育重大案件及“兩非”案件;
(五)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計畫生育監督任務。
第六條 國家衛生計生監督機構在計畫生育監督工作中承擔以下任務:
(一)協助組織開展計畫生育監督工作;
(二)組織擬定計畫生育監督相關的標準、技術規範和指南,規範監督行為;
(三)負責計畫生育監督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承擔全國計畫生育監督人員培訓和管理工作;
(五)協助組織全國計畫生育監督抽檢;
(六)承擔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省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在計畫生育監督工作中承擔以下任務:
(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計畫生育監督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對下級綜合監督機構的計畫生育監督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開展計畫生育專項整治;
(四)指導和督辦本行政區域內計畫生育重大案件;督辦重大“兩非”案件;
(五)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計畫生育監督人員培訓;
(六)匯總、核實、分析、上報本行政區域內計畫生育監督信息;
(七)承擔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計畫生育案件監督任務。
第八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在計畫生育監督工作中承擔以下任務:
(一)實施計畫生育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二)對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人員的執業情況進行監督;
(三)依法打擊“兩非”行為,查辦重大計畫生育違法案件;發現重大計畫生育違法案件應當及時上報;
(四)對鄉鎮的計畫生育監督執法、計畫生育監督協管、計畫生育監督信息報送等工作進行培訓指導;
(五)收集、核實、上報本行政區域內計畫生育監督信息;
(六)完成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計畫生育監督任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應當明確負責計畫生育監督工作的科(處)室,負責本轄區計畫生育監督的具體工作,並保障人員編制和經費,加強計畫生育監督能力建設。
第十條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機構應當選任政治素質高、業務素質好的人員承擔計畫生育監督工作。
計畫生育監督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嚴格廉潔自律。

第三章 監督內容及方法
第一節 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十一條 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主要內容包括:
(一)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
(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履職情況;
(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定權利維護情況;
(四)法律法規中的具體監督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第十二條 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主要採取開展日常監督、專項督查和專項調查、督查督辦違法案件及其他必要的監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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