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衛辦醫發〔2014〕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減少、消除新生兒住院期間安全隱患,我委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組織制定了《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減少、消除新生兒住院期間安全隱患,我委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組織制定了《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4年3月14日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