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試行)

2014年3月14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以國衛辦醫發〔2014〕21號印發《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試行)》。該《制度》共12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試行)
  • 印發時間:2014年3月14日
  • 條例:21
  • 文號:國衛辦醫發〔201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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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
國衛辦醫發〔2014〕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減少、消除新生兒住院期間安全隱患,我委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組織制定了《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4年3月14日

管理制度

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試行)
一、二級以上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應當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兒復甦技術的醫護人員在分娩現場。分娩室應當配備新生兒復甦搶救的設備和藥品。
二、產科醫護人員應當接受定期培訓,具備新生兒疾病早期症狀的識別能力。
三、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嚴格按照護理級別落實巡視要求,無陪護病房實行全天巡視。
四、產科實行母嬰同室,加強母嬰同室陪護和探視管理。住院期間,產婦或家屬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抱嬰兒離開母嬰同室區。因醫療或護理工作需要,嬰兒須與其母親分離時,醫護人員必須和產婦或家屬做好嬰兒的交接工作,嚴防意外。
五、嚴格執行母乳餵養有關規定。
六、新生兒住院期間需佩戴身份識別腕帶,如有損壞、丟失,應當及時補辦,並認真核對,確認無誤。
七、新生兒出入病房(室)時,工作人員應當對接送人員和出入時間進行登記,並對接收人身份進行有效識別。
八、規範新生兒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兒出入院應當由醫護人員對其陪護家屬身份進行驗證後,由醫護人員和家屬簽字確認,並記錄新生兒出入院時間。
九、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加強醫院感染管理,降低醫院感染發生風險。
十、新生兒病房(室)應當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
十一、對於無監護人的新生兒,要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門妥善安置,並記錄安置結果。
十二、對於死胎和死嬰,醫療機構應當與產婦或其他監護人溝通確認,並加強管理;嚴禁按醫療廢物處理死胎、死嬰。
對於有傳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嬰,經醫療機構徵得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同意後,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應當在醫療文書上籤字並配合辦理相關手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妥善處理,不得交由產婦或其他監護人等自行處理。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解讀

起草背景

近年來,個別醫療機構在新生兒安全管理方面暴露出問題,造成了社會不良影響,反映出醫療機構在新生兒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環節和漏洞,亟需加強。據此,國家衛生計生委制定了《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試行)》,以加強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減少、消除新生兒住院期間安全隱患。

起草原則

(一)以現行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依據。在《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將新生兒安全管理要求具體化,並做好銜接。
(二)以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減少、消除新生兒住院期間安全隱患為目的。對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的硬體設施,醫療技術和管理措施提出明確要求。

主要內容

《醫療機構新生兒安全管理制度(試行)》結合現行法律規章制度和臨床工作實際,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一)提高專業技能。加強產科醫護人員新生兒疾病早期症狀的識別能力,定期開展相關培訓。
(二)加強安全管理。分娩現場應當配備掌握新生兒復甦技術的醫護人員及相關設備和藥品;產科實行母嬰同室,加強母嬰同室陪護和探視管理;完善新生兒出入管理制度及交接流程,做到身份有識別,交接有登記。
(三)強化風險意識。加強醫院感染管理,降低感染風險;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
(四)規範處置流程。對於無監護人的新生兒,要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門妥善安置,並記錄安置結果;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死胎和死嬰,違反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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