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綠化暫行辦法

公路綠化暫行辦法

《交通部公路綠化暫行辦法》由交通部於1956年3月2日發布並生效的涉及公路綠化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路綠化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交通部
  • 發布日期:1956-03-02  
  • 生效日期:1956-03-02
發文情況,全文,

發文情況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公養(56)字第73號
【發布日期】1956-03-02
【生效日期】1956-03-02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全文

交通部公路綠化暫行辦法
交公養
(56)字第73號
第一條為綠化公路,有計畫的在路旁栽植樹木,以保護路基,增加生產,美化路容,增進行車舒適,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路綠化包括原有公路與新建公路。一般均應栽植行道樹;在公路兩旁餘地寬闊的路段上可按路線平行栽植二、三行樹木,或成組栽植,培育成風景林;易被風沙、大雪侵害的路線,可栽植防護林。
第三條公路綠化由交通部門負責規劃與掌握, 由公路沿線農業生產合作社負責分段包栽,包養;設有養護道班的路線,應由道班結合農業生產合作社進行;人口稀少路線,由道班負責經營。
第四條公路上栽植的樹木,栽養單位享有按規定修剪樹枝及果實等收益。但砍伐樹木須經公路管理機關同意。
第五條綠化所需樹苗, 由農業生產合作社準備, 或洽商林業部門供應;在缺少樹苗地段,交通部門亦應自辟苗圃培育。
第六條植樹必須根據當地氣候、土壤等條件,選擇最適合而易於成活和生長快的樹並應儘量選植經濟價值較大的樹木,但不應種植農作物與一年生的經濟作物。樹苗應選用地際直徑大於一公分半,高度大於150公分者為宜。
第七條公路行道樹及風景林的栽植,按以下規定辦理∶
1。 在非生產的空曠地或公路留用地上,可栽在距路堤坡腳及路塹坡頂二公尺以外;
2。 路堤高度在二公尺以上的,可栽在邊坡上;半填半挖的路段上,只栽在填方的邊坡上;
3。 在耕種地區,如無公路留用地時,可栽在路堤邊坡或坡腳上;
4。 在路基較窄且近.期必要加寬的路段上,可只栽在公路不準備加寬的一邊;
5。 在無積雪、積沙地區的路堤邊坡和護坡道上,可植灌木叢;
6。 樹木的縱向(順路線方向)間距,一般為五至八公尺,視樹種冠幅而定。栽植二、三行樹時,橫向間距為三至六公尺,互相成品字形。 行與行之間及樹與樹
之間可加植灌木;
7。 成行栽植樹木和灌木,一般以300-500公尺為一段落,並留空隙20公尺,以避免病蟲害感染和防止火災蔓延;為了便於設定下坡道,留空隙地點以在不填不挖的路段上為宜;每段樹木(300至500公尺)可採用相同的樹種,相鄰段的樹木,最好栽植不同種類的為宜;
8。 在養路工房、汽車站等房屋附近,應開闢小型苗圃,並種植果木花草;
9。 在通往名勝區的公路上,可把五至七株不同高度的喬木和灌木,作藝術化的成組栽植;
10。 在穿過鄉鎮的公路上栽植樹木的位置,應取得當地政府的同意;
11。 公路交叉路口、 平曲線半徑小於100公尺的急彎內側及橋涵附近5公尺
以內不栽植樹木;
12。 樹梢與電信線相距在2公尺以內,與電力線相距在3公尺以內者,不栽植樹木;
13。 靠近果木園的公路上,不栽植樹木,以防病蟲害感染。
第八條公路防護林須按防護性質及地形情況進行栽植。
第九條樹木的栽、養應注意下列各項,並聯繫當地林業部門或聘請有經驗的農藝人員,在技術上加以具體指導:
1。 在邊坡以外栽植時, 一般應疏鬆土壤15至20公分, 乾旱地區整地應達25至30公分,使土壤能蓄積和保持水分;
2。 挖坑的直徑和深度,應根據樹種和根系發育情況而定。一般坑穴直徑為40至80公分,深度為50至60公分;
3。 栽種時,應使根系舒展,培土踏實,並澆水使之濕潤;
4。 撫育時,應勤除草,勤松表面土,防止人畜損毀,並防治蟲害;
5。 修剪時,應修去枯枝及雜枝;切口要平齊,晚秋或初春修剪一次。
第十條交通部門應設定專職人員,配合當地人民委員會,負責管理公路綠化工作。並經常向民眾宣傳公路綠化重要意義。 對於綠化公路有顯著成績者, 應予獎勵。如損毀樹苗、樹木者,應由當地人民委員會處理。
第十一條每年春、秋兩季,各級交通部門應及時檢查栽植、補植及成活的情況,總結經驗,逐級上報。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195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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