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辦法

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檔案,哈行辦發〔2008〕38 號,關於印發《哈密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暫行(暫行)辦法》的通知,各縣(市)人民政府,地區各有關部門,中央、自治區駐地各有關單位:《哈密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暫行)辦法》已經地區行署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密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辦法
  • 頒布部門:哈密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 頒布文號:哈行辦發〔2008〕38 號
  • 頒布時間:2008年5月6日
  • 實施時間:2008年5月6日
內容,

內容

哈密地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地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提高農村公路服務水平,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自治區實施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意見》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公路是指列入地區交通主管部門統計里程的縣(市)道、鄉(鎮)道、村道和專用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本辦法所指公路及附屬設施,包括路基、路面、水溝、邊坡、公路用地、橋樑、涵洞及為保護、養護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通暢所設定的公路防護、排水、交通安全等設施、設備等。
第二章 養護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是本縣(市)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本縣(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職責、人員編制的審定;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確定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籌措、投工投勞等方面的具體職責。所有縣(市)道、鄉(鎮)道要確定具體的管理養護責任人。
第四條 縣(市)交通主管部門是縣農村公路行業主管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地農村公路建設規劃,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建議計畫,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的養護資金,監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按照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養護任務,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對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負責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員會做好農村公路及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轄區鄉(鎮)道、村道的日常管理養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農村公路管理站,站長由鄉(鎮)主管副職領導兼任。每個農村公路管理站配備路管員,鄉(鎮)路管員業務上接受縣(市)交通局的管理和指導。
各行政村配備協管員(養路專業戶),協管員(養路專業戶)由公路沿線行政村村委會主管領導兼任。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養護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六條 村道及行政村內部街道養護管理工作實行村民自養、自管方針。村道養護辦法可由村民委員會確定,確保村道完好、安全、暢通。對村道養護管理工作,鄉(鎮)在經濟、物質方面給予扶持,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在技術上給予指導。
第七條 縣(市)鄉(鎮)公路的養護工作依據交通部頒發的《公路養護質量評定暫行辦法》評定路況,制定質量考核指標,保證公路完好和正常通行。
第八條 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地區行署與縣(市)人民政府簽定“縣道”養護目標責任書,縣(市)人民政府與各鄉(鎮)人民政府簽訂“鄉道”養護目標責任書,各鄉(鎮)人民政府與公路沿線各行政村簽訂“村道”養護目標責任書,保證養護責任的落實。
第九條 縣(市)人民政府以縣(市)為主,積極調動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的積極性,採取“一事一議”的民主方式,以獎代補,引導沿線村民投工投勞養護農村公路,每年進行不少於2次的集中義務維護。
第十條 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養護質量組織檢查考核,年終進行農村公路養護工作評定。對農村公路養護不重視,沒有安排養護的鄉(鎮),停止該鄉(鎮)農村公路建設計畫和小修養護補助費用。同時,評定結果報送縣(市)人民政府備案,作為考核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業績的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 農村公路的養護、考核、評定由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參照交通部《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公路綠化是公路養護的重要組成部分,縣(市)鄉(鎮)公路兩側綠化統一納入縣(市)綠化規劃,提高綠化標準和水平,增強農村公路綠化生態效益和景觀效果。農村公路中村道的綠化、美化採取“誰種植、誰受益”的方式,鼓勵沿線民眾進行承包種植。路林需要更新採伐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三條 地、縣(市)各級財政、發改、國土資源、建設、環保、農業、林業、畜牧獸醫、農機、公安、水利、電力、通訊等部門(單位)在職責範圍內協調做好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公路交通因自然災害導致中斷,交通主管部門難以及時修復時,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及時組織當地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鄉居民進行搶修,儘快恢復交通。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十五條 對已列入地區農村公路統計里程、達到四級以上(含四級)標準的農村公路,均進行養護。新建和改建的農村公路,經驗收符合四級以上(含四級)標準的,列入次年度養護計畫;未列入統計里程的,經地區交通主管部門審定後列入統計里程。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日常養護主要指:保持路容、路貌整潔,培修路肩、邊坡,涵洞清淤,整治邊溝,保證道路暢通完好等工作。養護工程主要指:修補油麵、病害路段處理及罩面等大中修工程。
第十七條 縣(市)道養護和鄉(鎮)道、村道中瀝青路面、混凝土路面大中修、防護、水毀修復等工程量大、技術要求較高的工程項目,要通過向社會公開招標等競爭方式選擇具有養護資質的企業組織實施,實行計量支付、契約管理;鄉(鎮)道、村道的日常養護應結合當地實際,通過競爭方式承包給沿線村民。
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養護實行專業化養護和民眾性養護相結合,專業化養護人員的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
專業化養護範圍:縣(市)道及其它較重要農村公路,沿線人煙稀少,車流量小的路段。
民眾性養護範圍:等級較低的公路,沿線人口密集,車流量大的路段。
第十九條 完善縣(市)道、鄉(鎮)道、專用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按規定設定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標誌。
加強農村公路橋樑養護工作,地、縣(市)交通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農村公路橋樑養護管理辦法,建立農村公路橋樑養護資料庫,實行橋樑養護工程師制度,明確橋樑養護管理責任主體和監管主體。
第四章  養護資金籌集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
(一)各縣(市)人民政府依照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徵收輪式拖拉機、機車、機三輪養路費,徵收數額和徵收方式,嚴格按照自治區的規定執行。所徵收的養路費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原則上全部用於農村公路養護,節餘部分用於本縣(市)的農村公路建設。
(二)各縣(市)人民政府在本縣(市)財政預算支出中適當安排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原則上按新增財政收入的5%安排,地區財政視財力情況適當列支資金用於彌補財政困難縣(市)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養護資金不足的,申請自治區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三)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的鄉(鎮)村道路建設資金,視情況安排用於彌補農村公路養護費用的不足部分。
(四)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由財政部門根據地區交通主管部門下達的日常養護計畫撥付各縣(市)交通主管部門按計畫使用。
第二十一條 養護工程資金申請自治區交通廳撥付。
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款專用,接受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地區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地、縣(市)交通主管部門設定農村公路監督管理機構,行使對縣(市)鄉(鎮)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鄉鎮路管員、協管員的工作,並進行業務培訓。逐步建立起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縣(市)為主、鄉(鎮)村結合、專業與協管結合的分級負責的農村公路路政管理運行機制。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檢舉侵占、破壞公路路產路權以及不依法進行路政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劃定,依據《自治區實施〈公路法〉辦法》的規定,以公路邊溝外緣起(無邊溝的以坡腳外3.5米)最小間距為標準,縣(市)道、鄉(鎮)道不少於10米,專用公路不小於15米。村道兩側建築控制區的範圍,由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保障行車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予以劃定。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中路政管理規定,由縣(市)交通主管部門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積極探索新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新途徑、新方法,建立符合本縣(市)農村實際和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與運行機制。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挪用、侵占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地區按照年度工作目標要求對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進行考核。
第三十條 地區交通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對在公路養護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縣(市)交通主管部門,予以表彰獎勵,並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分配上予以傾斜;對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中成績較差的縣(市)交通主管部門,緩建、停建建設項目和緩撥、停撥養護工程費用。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地區交通局會同行署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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