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拍賣

公物拍賣是指國家機關通過拍賣手段處分公物以實現變價,並將變價所得價款上繳國庫。公物拍賣又分為廣義公物拍賣和狹義公物拍賣,廣義公物拍賣是指國有資產拍賣,狹義公物拍賣是指罰沒充公物拍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物拍賣
  • 類型:經濟術語
區別,歷史,地位和作用,

區別

強制拍賣與公物拍賣兩者主要區別為:
(一)兩者有相通之處,但側重點不同。強制拍賣強調的是拍賣行為本身的性質,並將該行為定性為國家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或稱行使公權力的行為;而公物拍賣則強調拍賣的財產和財產權利的性質,如果拍賣的標的是國家或者集體財產,則無論是強制拍賣還是任意拍賣,都屬於公物拍賣。如執法機關罰沒充公物品的拍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的拍賣、國有或集體企業破產時破產財產的拍賣、國有單位財產的拍賣等等,均屬於公物拍賣。
(二)兩者的佣金收取不同。強制拍賣的佣金在我國以往是雙向收取,即拍賣人不但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佣金,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佣金,《拍賣規定》實施後,根據第32條規定,正式確定了拍賣人只能向買受人收取佣金。公物拍賣包括罰沒充公物品拍賣與國有資產拍賣,罰沒充公物拍賣只能向買受人單方收取佣金,根據《拍賣法》第57條規定:“拍賣本法第9條規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但兩者收取的佣金仍然不同,前者只能依《拍賣規定》第32條的規定收取佣金,後者佣金以拍賣機構來確定或與競買人協商。罰沒充公物拍賣的拍賣人不能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是因為國家機關把需要處理的財產變為國家的財政收入,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在拍賣活動中並無利益可言,拍賣人向作為委託人的國家機關收取費用顯然是不合適的;但公物拍賣中的非罰沒充公物拍賣時,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需要處分自有財產或其所管理的資產的,應作為民事主體與拍賣人建立委託拍賣關係,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費用。
(三)兩者的實施拍賣的目的不同。強制拍賣則是為獲得最大的交換價值為前提,目的是及時清償債務,一旦不能成交,可以返還被執行人或者由債權人承受方式解決。罰沒公物拍賣的目的是為了充抵稅款、抵交罰款或罰金而上繳國庫強制變價活動,只有採用拍賣、變賣程式下仍不能完成變價時,應當退還被執行人。

歷史

在我國各類拍賣市場中,公物拍賣市場起步較早,也較為成熟且已形成較為規範的操作程式,採用拍賣的形式處置公物,已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在此以前的較長時間裡圍繞公物是指什麼,它的範圍以及處置方式等問題分歧很大,《拍賣法》的實施以及其對公物的界定、對公物處置的法律規定,徹底改變了公物處置工作的混亂現象,這是20年來有關執法部門與拍賣人共同努力的結果。
新中國建立以來,我國公物處理的途徑較多,一般的做法是以變賣或由國營商業部門作價收購,或本系統內部調配使用,如部門之間無償轉讓、報廢處理等形式處理的。這些處理方式往往導致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也容易產生以權謀私和腐敗行為。20世紀80年代中期,隨著拍賣業在我國的恢復,為我國公物處理由隨意性轉向規範化及市場化提供了可能,一些地方政府下文明確規定,處理公物實行公開拍賣的方式。1992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1992]48號檔案《關於公物處理實行公開拍賣的通知》,決定改革原有公物處理辦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處理的公開拍賣制度。實踐證明,這些強制性的規定產生了積極的社會效果,一方面規範了公物處置工作,使之趨於市場化、公開化;另一方面,也使我國的拍賣業走出因缺少拍品來源和社會地位不高的困境,走上快速發展的道路。1997年1月《拍賣法》的實施,公物處置被提到法律的高度,拍賣成為公物處置的惟一手段,法律同時規定了違背規定應負的責任,為公物拍賣鋪平了道路,促進了它的健康發展。

地位和作用

公物處置實行公開拍賣制度,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是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由於公物拍賣所得作為國家財政收入將全部上交國庫,因此公物拍賣不同於一般物品或財產權利的拍賣,必須從法律上確立公物拍賣的地位。
《拍賣法》第九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委託拍賣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
“拍賣由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適用前款規定。”
上述規定,確立了公物拍賣的法律地位,明確了公物拍賣的範圍和拍賣人。
(一)公物拍賣的範圍
1.規定了國家行政機關應當委託拍賣的公物的範圍。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處罰是指依照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以及國務院部委的行政法規,依法直接沒收和對違犯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處以一定數額罰款的規定,主要包括:
(1)罰沒物品,指依照國家法律直接沒收的物品,如海關緝私物品,一般直接沒收,進行公開拍賣。20世紀90年代初、中期,海關、公安、工商緝私罰沒物品曾經在公物拍賣中占了有很大比例。
(2)充抵稅款的物品,即稅務機關扣壓的納稅人的物品,通過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3)罰款的物品。對不按規定履行行政處罰的行為當事人,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拍賣,以抵繳罰款,如工商在其管理過程中對那些違法、無照經營或者超經營範圍經營者進行處罰而形成的拍賣委託。
(4)其他物品。主要指公安機關保存的超過招領期限的遺失物品以及車站、港口、機場等貨運處的無主貨物等,因拍賣成交後,款項上交國庫,因此無主物品也屬於公物的範疇。
2.規定了人民法院沒收物品拍賣的範圍。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應當通過拍賣的方式處理。
(1)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是指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沒收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對這些財產或物品處置,應採用公開拍賣的方式。如腐敗分子的財產,通過公開拍賣,一方面加大了變現處置的力度,另一方面也是反腐倡廉的一種強有力的宣傳
(2)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是指依照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關於妨礙訴訟的強制措施中,對逾期不繳納罰金、罰款的,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條款,以其財產充抵罰款的行為。這部分財產的變現,也應納入拍賣的範圍。
(3)無法返還的物品,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追繳的又找不到失主的物
品,這些物品的處置依法進行公開拍賣。
在司法和拍賣實踐中,人民法院委託拍賣的主要形式有兩類:一類指
強制拍賣,拍賣價款是為了償還債務,從拍賣收入與支付的渠道分析,其
不屬於公物拍賣的範圍。另一類即涉及到刑事犯罪,被人民法院沒收的那
一部分財產或物品,此類財產拍賣成交之後,成交價款將上繳國庫,因此
它應歸入公物拍賣的範疇。
(二)公物拍賣的主體資格
1.公物拍賣人主體資格的確立方式。由於公物拍賣的特殊性及法律
規定,公物拍賣的主體資格即拍賣人,按《拍賣法》規定,須由財產所在
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
行,這是從法律上對公物拍賣人主體資格的確立。
2.公物拍賣人的條件。公物拍賣人的指定是一件非常複雜的工作,
在指定中,政府首先應依據本地拍賣市場規模及公物拍賣任務大小,決定指定一家或兩家,還是多家拍賣企業從事公物的拍賣;其次須考慮指定的年限,即“終身制”還是“動態制”。從實踐來看,一個城市指定的公物拍賣人數量過多,不利於市場健康、有秩序的發展,指定的數量過少又容易造成官商作風,因此確定拍賣人數量應建立在對市場縝密考察的基礎上。對公物指定拍賣企業,應實行“動態淘汰制”,制定考核標準、執業年限,全程考核、優勝劣汰,既可連選連任,也可通過考核末位淘汰,有進有出,以提高公物處置質量。再次是應根據各省、市實際情況制定選拔拍賣人的標準。依據我國現狀,公物拍賣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1)依據《拍賣法》、《公司法》成立的拍賣機構;
(2)有豐富的拍賣操作經驗,沒有違法、違規行為;
(3)公司有符合規定的國家註冊拍賣師及從業務人員,員工素質高;
(4)公司運營時間兩年以上;
(5)公司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及社會信譽;
(6)公司有嚴格的管理制度,運作規範。
公物拍賣機構一般應是當地規模較大、運作規範、服務質量好的拍賣企業,適當的人市門檻有利於公物拍賣的規範運作和順利進行。上述條件既是對公物拍賣人最起碼的要求,也是所有要求成為公物拍賣人的拍賣企業努力的方向。實踐中,企業國有產權及國有資產國家沒有立法強制要求採用拍賣的形式處置,拍賣不是惟一方式,因此,不需要指定拍賣人,擁有處理權的機構可以自由選擇採用何種形式轉讓,而拍賣企業則應積極爭取這一部分的拍賣業務。同時,由於這些資產在拍賣時對拍賣人不實行指定製度,不受《拍賣法》第九條中公物拍賣的規定限翻,可由具有處置權的所有者擇優選擇拍賣人,這對拍賣人是一種嚴峻的考驗。企業知名度、運作能力、誠實信用等成為企業爭取拍賣委託的重要條件,各拍賣人必須練好內功,規範行為、樹立形象,以優質服務爭取市場委託。
(三)公物處置實行公開拍賣的作用
1.公物處置實行公開拍賣制度,有利於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傳統的公物處置方式,由於缺乏競爭,不能使標的物形成真實的價值標的物往往以低價格出售,造成收入流失,或變國家利益為小團體、局部利益。通過拍賣,能夠發現公物真正的市場價格並充分體現公物的價值,從而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利國利民。
2.公物處置實行公開拍賣制度,有利於反腐倡廉,有利於廉政建設。通過拍賣,避免了暗箱操作,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杜絕了內部處理或作價處理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黑洞,樹立了政府的良好形象。
3.公物處置通過公開拍賣,有利於滿足公眾的多種需求,合理配置了公共資源。公物中一部分物品具有特殊性能,通過拍賣,可以使一部分公眾的特殊需求得到滿足,同時也實現了公物變現的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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