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物拍賣管理辦法(試行)

《淄博市公物拍賣管理辦法(試行)》在1993.08.02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公物拍賣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8.02
  • 實施時間:1993.08.0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物拍賣行為和拍賣程式,管好國家財產,減少財政流失,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物處理實行公開拍賣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物處理實行公開拍賣制度。由市政府指定的拍賣公司承擔具體拍賣業務,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
第三條 拍賣的公物必須是國家法律、法規允許流通的商品。
第四條 公物拍賣必須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公物拍賣範圍和管理
第五條 下列公物必須實行統…公開拍賣:
(一)執法機關依法查處的罰沒物品,依法追繳的贓物中需處理的物品;
(二)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強制處理的變價物品或變價抵押品;
(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國營企事業單位按規定需要變賣的物品;
(四)運輸、郵電、車站、倉儲等部門的無主貨物;
(五)破產企業需要拍賣的財產;
(六)其他需要統一處理的公物。
第六條 大宗商品、重要生產資料及專營、專賣商品的拍賣可優先拍賣給有該類商品經營權的企業。
第七條 糧油和鮮活商品的拍賣,經食品衛生監督部門檢驗合格後,可委託當地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或集貿市場就地拍賣。
第八條 市政府成立公物拍賣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公物拍賣活動,必須接受領導小組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章 公物拍賣程式
第九條 拍賣公物及罰沒物品、追繳贓物,各執法機關和委託人應向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拍賣公司提報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產地、數量、原值、新舊程度、拍賣底價、存放(所在)地點等有關資料。
大宗公物的拍賣底價,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指定有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並予以確認。
第十條 拍賣公司對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和拍賣物品進行核實,對符合拍賣條件的,應與委託人簽訂《拍賣委託契約》,並對拍賣物品進行封存。
《拍賣委託契約》一經簽字,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第十一條 拍賣大宗公物,一般應在拍賣一個月前通過報刊或其他形式發布拍賣訊息,公布拍賣物品的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拍賣公司對投買者提供的有關情況應予以調查核實,以確認其投買的資格和能力。
第十三條 投買者可在投價前對拍賣物品看貨看樣。
第十四條 拍賣物品實行自由投價,按最高價拍板成交。一經成交,買賣雙方不得反悔。
第十五條 公物拍板成交,買賣雙方應當場簽訂《拍賣成交契約》,按照契約的規定,履行義務,享有權利。
第十六條 拍賣公司應對買賣雙方當事人提出的有關事項予 以保密。
第十七條 物品拍賣成交,由拍賣公司與買賣雙方進行價款結算。
第十八條 拍賣公司根據有關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按照拍賣物品成交額提取手續費,手續費由買賣雙方共同負擔。
第十九條 罰沒物品、贓物、無主物品拍賣後,委託單位應將拍賣所得價款(手續費除外)全部上交同級財政部門(發票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條 扣賣物品成交前所需的運輸、儲存、保管和養護等費用,由委託人承擔;拍賣成交後,由購買入承擔。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拍賣公司對受委託保管的拍賣物品,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擅自變更或解除《拍賣委託契約》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拍賣成交後違約的,由違約方承擔組織本次拍賣物品所需的費用和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對不經公開拍賣擅自處理公物的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從事拍賣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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