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公物拍賣企業指定與管理辦法

《達州市公物拍賣企業指定與管理辦法》是達州市進行公物拍賣工作所制定的一項制度法規。該辦法達十一條,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指定公物拍賣企業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商務部《拍賣管理辦法》和《四川省拍賣市場管理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物是指我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
第三條 凡是列入公開拍賣範圍內的公物,都必須委託政府指定的公物拍賣企業通過公開競價方式進行拍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拍賣或內部處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市商務局受市政府委託,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從我市拍賣企業中指定可在全市範圍內從事公物拍賣的企業(以下簡稱公物拍賣企業)。
第五條 申請全市性公物拍賣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拍賣企業依法成立並在本市註冊,開展拍賣業務3年以上,工商年檢和省商務廳組織的拍賣企業年度核查合格;
(二)註冊資本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連續兩年拍賣成交額超過5000萬元;
(三)建立完善的經營管理制度,拍賣業務檔案保存完整,經營規範,信用良好,無違法違規經營活動記錄;
(四)有1名以上國家註冊拍賣師;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公物拍賣企業每兩年指定一次,指定有效期為兩年。公物拍賣企業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按申報程式重新進行申請。
第七條 申請全市性公物拍賣企業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達州市公物拍賣企業申請報告及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法定審計機構出具的企業最近兩年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含拍賣成交額審計);
(四)拍賣企業國家註冊拍賣師資格證書複印件。
前款申請材料為複印件的,企業應在複印件上蓋章,並將原件提交市商務局核對,核對無誤後應當在複印件上籤章確認。
第八條 指定全市性公物拍賣企業,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受理:申請全市性公物拍賣的企業應當向市商務局提出申請。市商務局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告知其補正的全部材料。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進行材料核實,並在《達州市公物拍賣企業申請表》上籤署意見。
(二)審查和公示:經審查,申請人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由市商務局在部門網頁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
(三)指定並公布企業名單:經公示有異議的,由市商務局組織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市政府確認指定,由市政府作出指定全市性公物拍賣企業的書面決定,並在市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公物拍賣企業名單及有效期。
第九條 公物拍賣企業應當加強對公物拍賣工作的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提高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依法經營,規範運作。
第十條 公物拍賣企業在市商務局組織的年度核查中,發現不再符合公物拍賣企業條件或在有效期內發現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由市商務局報請市政府撤銷指定決定,並予公告。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期滿自行廢止。原市政府指定的公物拍賣企業,其公物拍賣許可權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不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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