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農用種子管理條例

1994年1月14日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4年1月14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農用種子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94年01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1月14日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用種子管理、保證種子質量,維護種子生產、經營秩序,保護種子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和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的農業生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用種子,是指糧食、油料、棉花、蔬菜、瓜類、果樹、麻類、藥材、菸草、綠肥、草本花卉等播種用的籽粒,也包括其他繁殖用的根、莖、苗、芽和果實等材料。
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用種子選育、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用種子工作。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自治區有關種子工作的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種子生產和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劃;
(三)做好市場預測、信息服務和種子產購銷協調工作;
(四)管理農作物新品種引進、區域試驗、生產示範和種子生產、加工、質量檢驗等技術工作;
(五)簽發和管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種子質量合格證》;
(六)依法查處生產、經營種子的違法行為;
(七)培訓種子管理和技術人員。
種子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持有《中國種子管理員證》,佩戴《中國種子管理》胸章。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良種生產、推廣列入農業生產發展規劃,對種子建設的投入應當列入計畫和預算。
第六條 在種子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種質資源管理、品種選育與審定
第七條 自治區農作物種質資源的蒐集、整理、鑑定、保存和利用工作,由自治區農業科學院負責。
從國外引進農作物種質資源,必須將引種名稱、說明書及適量種子,送交自治區農業科學院登記、譯名、編目,並報中國農業科學院備案。
向國外提供或者交換、出售種質資源,應當按照國家農作物種質資源分類管理辦法辦理。
第八條 農作物新優品種引進,由自治區、盟和設區的市種子管理機構統籌安排,旗縣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辦理。
從國外引進種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引種和植物檢疫的規定辦理,並進行檢疫和隔離試種。
第九條 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農業科研、教學、生產單位和種子管理機構進行。
鼓勵支持科技人員和農民選育優良品種,加快品種更新更換,防止種子混雜和退化。
第十條 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由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審定委員會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技術監督部門及種子管理機構、農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的專家和科技人員組成。
盟、設區的市設立農作物品種審定小組,負責新優品種的初審和推薦。
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自治區內選育和由區外引進的品種,須經審定、認定通過,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後方可推廣套用。
第十二條 農作物新優品種引進、試驗、示範、審定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農業事業費預算。
預備試驗、區域試驗、生產示範及報審品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種子生產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建立種子生產基地,實行專業化生產。種子基地包括原良種場、特約種子村、種子戶及其他繁種基地。
第十四條 種子生產應當適應農業發展的需要,生產適銷對路的高產優質品種。旗縣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應當與生產單位、農戶及需種單位簽訂種子產購銷契約。
第十五條 從事商品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旗縣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嚴格執行農作物品種標準和良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從事商品種子生產,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一定規模的種子生產基地和繁殖良種的隔離、栽培條件;
(二)有直接參與和熟悉種子生產的農業技術人員;
(三)生產種子的品種,必須是審定通過的品種;
(四)生產的種子,必須納入當地種子管理機構的計畫。
第十七條 雜交種子和常規種子的原種,由旗縣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制定計畫,組織生產;雜交種子親本,由盟、設區的市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組織提純復壯和繁殖;雜交種子制種和常規作物原種,由旗縣級種子管理機構組織生產;蘇木鄉鎮農業綜合服務機構可代繁種子。
常規作物良種在農業技術部門指導下實行多渠道生產。
第十八條 原種生產和親本提純所需費用,由旗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適當補貼。
國家和自治區列入種子生產所需專項化肥,有關部門應當優先保證供應。
第四章 種子經營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安排農產品收購計畫時,應當優先保證種子的收購。對收購種子所需貸款,各級有關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收購糧食的優惠規定,予以保證。
第二十條 經營種子,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能正確識別和鑑定所經營種子的種類及質量的技術人員;
(二)有能正確掌握貯藏技術的保管人員;
(三)有同經營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貯藏保管設施;
(四)有與經營種子數量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及獨立承擔經濟責任的能力;
(五)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經營種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旗縣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依法經營。
第二十二條 雜交種子和常規作物原種,由旗縣級以上種子公司組織經營。
農業科研單位、農業院校,可以經營自育的,並經審定通過的種子。
蘇木鄉鎮農業綜合服務機構,可以經營由旗縣級種子公司批發的雜交種子。
常規作物種子實行多渠道經營,逐步建立和發展種子市場。
第二十三條 經營的種子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質量標準,並附有種子質量合格證。
嚴禁經營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的種子。
第二十四條 銷售種子,應當有品種特徵、特性、栽培技術的文字說明,並提供技術諮詢服務,逐步實行精選、包衣、包裝。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內調運種子,由盟、設區的市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簽發準運證;調出區外的由自治區種子管理機構簽發準運證,或者委託盟、設區的市種子管理機構辦理。
調運或者郵寄種子,須具有種子質量檢驗和植物檢疫合格證書,交通運輸、郵政部門應當優先安排運輸和郵寄。
第五章 種子檢驗和檢疫
第二十六條 各級農作物種子檢驗機構負責種子的質量檢驗和監督工作。因種子質量發生的爭議,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申報,由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指定單位負責仲裁檢驗。
處理種子質量事件,應當以仲裁檢驗結果為依據。
第二十七條 種子質量檢驗,嚴格執行國家《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和《農作物種子分級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可執行地方標準。
第二十八條 種子檢驗員,由旗縣級以上各級種子管理機構考核,報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給《種子檢驗員證》。
種子檢驗員持證檢驗,並簽發《種子質量合格證》。
第二十九條 凡生產、銷售的農作物種子,必須經旗縣級以上種子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種子,不準生產、銷售。
檢驗種子需交納費用。收費標準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農作物種子病、蟲、雜草的檢驗、檢疫,由植物檢疫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六章 種子儲備
第三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發生規律,確定種子儲備數量。
種子儲備,包括良種儲備和救災備荒種子儲備。
儲備種子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財力適當撥給周轉金或者由有關銀行予以政策性貸款解決。儲備種子產生的政策性虧損,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補貼。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和盟、設區的市種子管理機構儲備雜交種子親本和常規作物原種;旗縣級種子管理機構儲備雜交種和良種。
第三十三條 救災備荒種子,由糧食部門儲備。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數量和使用,由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與糧食部門商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未按規定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質量合格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由旗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沒收種子。未按規定領取《營業執照》經營種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種子產購銷契約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對無理干涉種子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干涉單位和個人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 經營未經認定、審定通過的種子的,由旗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種子,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部門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至5倍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擅自向國外提供或者引進種質資源的,由旗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追回或者沒收種子,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無理干涉或者妨礙種子管理和檢驗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種子管理、檢驗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稿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自治區主席烏力吉提請審議的《內蒙古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種子是農業生產最基本的生產資料,種子的優劣,對農業生產至關重要,繁育推廣良種是改善品種質量提高農產品產量最經濟、最有效的途徑,也是農業增產諸因素中最重要的條件。因此,為了加強種子法制建設,加強農作物種子的管理,保證種子質量,維護生產、經營秩序,保護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和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的農業,結合我區實際制定這個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中,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並認為,經本次會議審議進行必要的修改後可以通過。財經委員會根據會議審議意見,會同有關工作委員會和自治區農委等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並經1994年1月10日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主任會議審議,形成了現在提請審議的這個草案修改稿。主任會議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在,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對條例(草案)修改的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標題的修改
根據本條例所規範的種子的範圍較大,包括糧、棉、油、瓜果、蔬菜、藥材、草本花卉等,既有播種用的籽粒,又有根、莖、苗、芽等繁殖材料的實際情況,原農作物種子的概念概括不了上述內容,因此,將原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的名稱改為”內蒙古自治區農用種子管理條例“。
二、條款的設定和調整
原條例(草案)為8章43條,根據審議意見,將第四十一條的內容全文刪去,現在的草案修改稿為8章42條;根據審議意見,將第七章”獎勵與處罰“修改為”法律責任“,並將第三十三條的內容修改後移入總則作為第六條;將第二十條與第二十一條順序做了前後變動,將第十九條變為第二十二條;將第三十五條變為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變為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四條變為第三十七條。其他條文依次順延。
三、對條文內容的修改
1、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三高’是農業發展的方向,條例應體現發展三高農業的精神“,因此,在總則第一條中增加了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的內容。
2、根據審議意見,將條例(草案)中的”農業行政部門“的表述統一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相一致,同時將”種子部門“統一為”種子管理機構“。
3、第四條中”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改為”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將”旗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的種子管理機構……“作為該條的第二款,修改為”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和監督工作……“;因該條已規定種子管理機構是種子工作的具體管理和監督部門,因此,刪去了該條第四項中的”經營“二字。
4、將第三十七條變為第六條,其內容修改為”在種子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5、根據組成人員”應鼓勵和支持選育優良品種,適時進行更新換代,防止退化“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和農民選育優良品種,加快品種更新更換,防止種子混雜和退化“。
6、將草案修改稿第十條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組成單位中的”農業院校“修改為”大專院校“的專家和科技人員參加組成。
7、根據審議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刪去了”並在一年內制定出品種標準“的規定的內容。
8、根據審議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二款刪去了”申請單位需繳納試驗補助費用……“的規定,將此句修改為”所需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9、根據審議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刪去了”按指定的作物種類、品種、規模生產……“的陳述用語。
10、根據審議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二款增加了在農業技術部門指導下的內容,修改為”常規作物良種在農業技術部門指導下實行多渠道生產“。這樣有利於更好地發揮農業技術部門在生產中的積極作用。
11、為了便於對種子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引導工作,根據審議意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增加了”逐步建立和發展種子市場“的內容。
12、委員們認為,種子銷售單位應當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為科學種田創造條件,根據這個意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在”並提供技術諮詢服務“之後增加了”逐步實行精選、包衣、包裝“的內容。
13、根據審議意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中”因種子質量發生的爭議“之後增加了”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申報“的內容,以利於種子質量糾紛能及時得到處理。
14、根據條文的內容,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移入第三十五條為第二款。
此外,根據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的文字作了規範性修改。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內蒙古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說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種子是農業生產最基本的生產資料,繁育推廣良種是提高農產品產量、改善品質最經濟、最有效的重要途徑,是農業增產諸因素中最重要的條件。種子的優劣對農業生產關係重大,特別是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必須首先有高產優質的種子。我區的種子工作,由於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及有關部門的支持,有了很大的發展,特別近幾年來,良種面積擴大,新品種增加,種子的專業化、商品化水平提高,在農業增產中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種子工作的技術性、專業性、政策性很強,種子質量要求很嚴。
但是,多年來種子工作缺乏完善的法制,特別近二、三年來,生產、經營種子的單位、個體越來越多,當前突出的問題是種子管理工作滯後,市場混亂,社會上濫繁、濫引、濫調、濫推廣種子的情況嚴重,生產、銷售次種、摻雜使假,坑害農民,危害生產等情況時有發生。所有這些問題,嚴重擾亂了種子生產、經營秩序,使種子工作和農業生產受到一定影響。
為了加強種子工作的法制建設,國務院於1989年3月13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此條例頒布以後,許多省、市、自治區都制定了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或管理辦法。我們內蒙古地域遼闊,農業生產條件複雜,種子工作具有自己的特點。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管理,維護種子生產、經營的良好秩序,確保種子質量,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依據農業法和國務院種子管理條例,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我區農作物種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條例草案》的過程
為了貫徹實施國務院種子管理條例,自治區人民政府於1992年6月22日發布了《內蒙古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實施辦法》。對加強我區種子管理工作起了重要作用。這次提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是以這個實施辦法為基礎,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起草的。
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自治區農業主管部門作了深入調查,廣泛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召開了專家座談會,進行了反覆修改。初稿形成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員會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局,徵求了自治區有關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又認真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現在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制定《條例草案》的指導思想
制定加強農作物種子管理法規的目的,是調整農業種子工作各方面關係,規範種子工作行為,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起草《條例草案》的指導思想,一是處理好農業主管部門、科研、院校、種子部門以及農民等各方面的關係,維護種子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以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二是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充分體現”管好、改革、放開、搞活“的原則,該管的管好,該放的放開,要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亂。三是體現加強巨觀管理。種子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是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必須保證生產用種。
種子生產少了,影響農業生產用種,種子生產過剩,形成積壓,占用資金,支付銀行利息,加大經營成本費用,增加種子經營者,最終也增加農民的負擔。因此,對種子生產和經營要加強巨觀管理,做好市場預測、信息引導,避免出現嚴重缺種或過剩的狀況,以確保農業生產用種。
四、幾個具體問題
(一)關於保證種子質量問題質量是種子的生命。為了保證種子質量,《條例草案》規定,對生產和經營種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實行”三證一照“管理,即《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種子質量合格證》和《營業執照》,嚴禁無證、照生產、經營。同時對種子生產、經營者規定了必須具備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根據不同種子生產的難易程度,對不同作物種子,在生產和經營上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
雜交種子及常規作物原種,因生產技術複雜、質量標準嚴格、生產和經營條件要求高,必須由旗縣級以上種子部門組織生產和經營;農業科研單位、農業院校可以生產、經營自己培育並經過審定的種子;其他種子全部放開,只要具備條件的都可以生產、經營。這樣規定,既管住了雜交種子和常規種子的原種,又放開了其他種子。同時規定,所有生產、經營種子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接受種子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嚴禁生產、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種子。
(二)關於種子建設和投入問題種子建設是農業生產的基礎性建設,良種生產與推廣是高科技技術。種子生產技術複雜,從育種、試驗、示範、生產到經營、推廣,周期長,成本高,直接收益低,而社會效益大。為了有利於推廣良種,促進農業增產,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種子建設逐步增加投入,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條例草案》中規定,對引進新品種,試驗、示範等列入事業費預算,對種子體系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列入計畫,對原種生產實行補貼,對種子基地所需化肥列專項保證供應,以及收購種子貸款按收購糧食的優惠規定予以保證等問題,作了原則規定。
我區地域遼闊,氣候條件複雜,自然災害頻繁,十年九旱,為確保生產用種,儲備一定數量的良種和救災備荒種子是十分必要的。儲備良種占用貸款,需要儲備費用。
加之種子是有生命的商品,由於損耗、過期、轉商形成政策性虧損的情況難免發生。因此,在《條例草案》中規定,儲備良種產生的政策性虧損,由同級財政給予補貼。儲備良種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根據財力適當撥給周轉金或由有關銀行予以政策性貸款解決。這些規定是從實際需要出發的,其中有一些現在已經是這么辦的。
(三)關於獎勵與處罰問題為了鼓勵加快育種、繁種、推廣良種,《條例草案》
規定了對在種子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為了保證貫徹實施條例,在《條例草案》中,對違反條例的行為,根據不同情況和情節輕重,依據農業法和國務院種子管理條例規定了處罰條款。
(四)關於種子工作的執法部門問題國務院種子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主管種子工作。但是,我區各級農業部門內均未設種子工作行政機構和工作人員,實際種子管理工作都是由各級種子管理機構承擔的。鑒於目前農業行政部門內難以新設立種子工作行政機構的實際情況,為了確保種子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在《條例草案》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主管種子工作,旗縣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設定的種子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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