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林木種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林木種苗管理工作的通知》是一部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於2003年04月01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林木種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
  • 發布文號:內政字〔2003〕116號
  • 發布日期:2003-04-01
  • 生效日期:2003-04-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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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
【發布文號】內政字〔2003〕116號
【發布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2003-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全文

概要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林木種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內政字〔2003〕116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
自國家實施六大林業重點工程以來,我區林木種苗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是:個別地區和單位挪用、滯留建設資金,不按下達計畫和批准設計施工現象時有發生;林木種苗質量不高,影響工程建設效果;行政執法薄弱,存在無證生產經營、搶購亂調林木種苗現象。為進一步加強林木種苗管理,提高林木種苗質量,確保我區各項生態重點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確目標責任,規範項目資金管理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繼續強化林木種苗工程建設與管理。進一步明確工程建設管理目標和工作職責,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認真落實政府主要領導負責制、項目法人責任制、專業技術人員責任制,規範工程項目設計審批和施工管理。要管好用好林木種苗工程建設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單獨建帳、獨立核算,確保資金安全。加強在建項目管理、督查和驗收工作,認真研究並妥善解決種苗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按照國家《林木種苗工程管理辦法》和《林業重點工程資金違規責任追究暫行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深化國有苗圃改革,充分發揮國有苗圃的示範帶頭作用,推進林木種苗生產經營向基地化、市場化和產業化發展。
二、強化質檢隊伍,推行質量檢查制度
各盟市、旗縣要切實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木種苗質量檢驗工作,林木種苗管理部門要加大對林木種苗監督檢查和重點林木種苗基地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力度,抽查檢驗種苗質量並及時發布檢驗通報。各旗縣要認真做好林木種苗質量自查工作,全面檢查入庫種子、出圃苗木和造林苗木,並由盟市組織驗收,自治區進行抽查。未經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種苗,不準使用,以保證林木種苗受檢率、合格率。加強檢測設施和質檢隊伍建設,重點旗縣要設立檢驗室。
三、重視儲備供應,確保造林用種用苗
各盟市、旗縣要根據人工造林、飛播造林任務和造林作業設計,對種子和苗木的數量、品種進行全面測算。按照適地適樹、保證質量、立足本地、超前準備的原則,提前落實種苗供應。購買種苗應實行招投標制,做到質優價廉、適合本地。大力推廣苗木包裝保鮮措施,嚴禁裸根調運;長途運輸苗木,必須使用冷藏車。盟市、旗縣應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林木種苗條例》有關要求,積極籌措資金,建立儲備制度,集中儲備一定數量的林木種子,以保證自然災害後的造林需要。
四、嚴格行政執法,整頓種苗市場秩序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內蒙古自治區林木種苗條例》等法律法規,積極開展學習宣傳活動。搞好執法人員培訓,加大林木種苗行政執法力度,全面推行“兩證一簽”(生產經營許可證、合格證、標籤)制度。近期,我區將組織開展執法大檢查,實施專項治理,重點打擊無證生產經營林木種苗、生產經營假冒偽劣林木種苗、使用不合格林木種苗造林的違法行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制定林木種苗行政執法實施方案,建立目標責任制,全面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五、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種苗質量責任
林木種苗工作是林業六大工程建設的基礎保障,也是科技興林的關鍵環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把林木種苗工作列入議事日程,並作為林業生態建設的重要環節抓緊抓好。林木種苗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必須繼續堅持誰主管、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各級林業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林木種苗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各級林木種苗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種苗質量管理。要嚴格按造林任務和作業設計採購、調撥種苗,嚴厲打擊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非法干預種苗銷售或為種苗使用者指定種苗供應商的行為,杜絕“人情苗”、“關係苗”,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或不按許可證規定生產、經營種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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