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糖用甜菜種子管理實施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糖用甜菜種子管理實施辦法》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1992年10月27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糖用甜菜種子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10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0月27日
  • 發布單位:80502
  • 發布日期:1992-10-27
  • 生效日期:1992-10-2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糖用甜菜種子管理實施辦法
(1992年10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糖用甜菜種子(以下簡稱甜菜種子)的管理,保證甜菜種子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範圍內從事甜菜種子選育、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輕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甜菜種子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品種選育和審定
第四條 甜菜新品種的選育,由甜菜種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統一規劃,組織科研、教學和生產單位進行。
第五條 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的甜菜專業委員會,負責全區甜菜新品種的審定。
第六條 甜菜專業委員會審定通過的甜菜新品種,由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命名、頒發證書、確定推廣範圍。
第七條 甜菜專業委員會和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對已申報的甜菜新品種,應當於一年內完成審定工作。
第八條 從區外引進甜菜新品種,必須在本地區進行引種試驗和生產試驗,達到質量標準後,由自治區甜菜種子專業委員會認定並確定推廣範圍。
第九條 未經審定(認定)或審定(認定)不合格的品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使用和推廣。
第三章 種子生產
第十條 甜菜種子實行專業生產。生產單位應具備適宜的生產基地、相應的技術人員和設備。甜菜種子生產基地必須設在非原料區。
第十一條 甜菜種子生產單位,須經自治區甜菜種子主管部門核准,領取《甜菜種子生產許可證》。
第十二條 生產用種必須用原種繁殖,原種必須用超級原種繁殖。原種由育種單位提供。
第四章 種子經營
第十三條 甜菜種子的經營單位,應具有與經營種子相適應的資金、貯存設施;有對所經營種子能正確識別種類、鑑定質量和掌握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第十四條 甜菜種子經營單位,須經自治區甜菜種子主管部門核准,領取《甜菜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甜菜種子必須符合質量標準。凡屬品種混雜、質量低劣的種子不得銷售和使用。
第十六條 經營單位對甜菜種子的貯藏,應按品種、年份分別存放,並附有種子標牌,註明品種名稱、生產年份及質量標準。
第五章 種子檢驗、檢疫
第十七條 自治區輕工業主管部門的甜菜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或其委託單位,負責全區甜菜種子質量的檢驗工作。植物檢疫機構負責甜菜種子病蟲害的檢疫工作。
第十八條 甜菜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配備種子質量檢驗員,負責本單位種子質量檢驗工作。種子質量檢驗員要經過自治區甜菜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間或自治區盟市間調運的甜菜種子,須經自治區甜菜種子主管部門批准,由植物檢疫部門檢疫合格後,憑準運證方可調運。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種子不準調運。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條 未取得《甜菜種子生產許可證》生產甜菜種子的,由甜菜種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
未取得《甜菜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營甜菜種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可並處甜菜種子售價總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經營或推廣未經審定(認定)通過的甜菜新品種的,由甜菜種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和推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的年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二十二條 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甜菜種子的,甜菜種子主管部門有權制止其經營活動,扣押種子;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外,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輕工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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