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公路交通發展的意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公路交通發展的意見

公路交通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產業,是促進社會發展的基本條件,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基礎性、全局性和先導性的作用。加快自治區公路交通發展,對於全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公路交通發展的意見
  • 發布機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6-1-1
  • 檔案號:內政發〔2006〕83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各有關企業:
公路交通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產業,是促進社會發展的基本條件,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基礎性、全局性和先導性的作用。加快自治區公路交通發展,對於全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為進一步加快自治區公路建設與發展,構建自治區快速通道保障系統和公路網路支撐系統,促進資源開發,擴大對外開放,鞏固祖國邊防,實現興區富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化改革,培養多元化投資主體
(一)轉變政府職能,推進公路建設投融資體制改革。“十一五”期間,我區公路建設仍需保持較平穩增長的投資水平,以緩解我區公路基礎建設瓶頸的矛盾,適當保持政府投資的水平,積極爭取國家支持,探索鼓勵社會多元投資的政策。根據財權和事權的劃分,合理確定各級政府在國省幹線公路和旗縣、鄉鎮公路建設中的投資管理責任和義務。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改進和加強統一規劃、政策導向、依法監管等方面的工作,創造良好的公路建設投資環境。大膽引進和培育國內外、區內外,以及企業、民間多層次、多領域、多種類的公路建設法人實體,通過收購、合資、合作、BOT等形式到我區投資公路建設,努力推動公路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
(二)加快公司制改革,培育公路建設法人主體。對於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高等級公路,加快公司制改革步伐,組建公路建設經營投資公司。可將一部分經營性國有資產和具備收費經營條件的在建項目劃轉公司經營管理,並通過資產經營和資本運作滾動發展,逐步將公路建設經營投資公司建設成為以管理、投資為主的集團公司。
(三)全面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和項目監理制。按照市場化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公路建設過程中對各類資源的配置功能。對適合市場化建設的公路項目,應積極推向市場,全面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和工程監理制度。項目法人對公路建設經營的全過程負責,依法享有自主經營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要在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採購等方面依法進行招標,擇優劣汰。為保證公路建設的高質量、高效率,自治區有關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儘快制定項目籌劃、籌資、設計、施工、質量保證、招標投標等一系列規範性管理辦法,統一政策,統一管理。大力發展公路建設中介服務機構,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工程諮詢、設計、審計、工程監理等為主體的社會化服務體系,為公路建設提供全面、公正、科學、可靠的市場化服務。
(四)實行管養分開,提高公路養護效率。建立科學合理的公路管養體制,在交通流量較大、養護任務較重的路段進行公路管養分開試點工作。對試點路段的現有養護單位進行公司化改革,通過招投標方式擇優選擇養護主體,將養護質量與效益結合起來,提高養護企業管理水平,培養競爭意識。注意總結管養分開的經驗,逐步在全區推廣。
二、進一步擴大開放,廣泛開闢資金籌集渠道
(一)積極爭取國家公路建設資金。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緊緊抓住國家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機遇,創造條件,多方協調,積極爭取國家各類專項建設資金和投資補助資金用於我區國省道主幹線、旗縣鄉鎮公路和聯網路、扶貧開發公路的建設。要最佳化資金使用方式,管好用好有限的政府投資,通過深化改革、體制創新、市場運作、利益驅動和政策扶持,發揮政府在公路建設中的投資導向和放大功能,啟動和集聚社會投資。
(二)充分利用金融部門信貸資金。各有關部門要依據信貸規則,加強公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積極向金融部門推薦具有競爭力和還貸能力的公路建設項目,使金融部門及早介入,自主選擇。改進和完善公路建設信貸擔保機制,積極發展探索和開拓多種信貸擔保形式,允許項目法人以收費經營權抵押擔保,與銀行簽訂貸款協定。應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規範的新型銀企關係,確保信貸資金及時、足額回收,實現公路建設的銀企雙贏。
(三)積極利用外資加快公路建設。抓住國家利用外資重點向西部地區、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和農村牧區傾斜的有利時機,積極爭取和優先安排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公路項目建設。通過優惠的政策和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廣泛吸引境外各類公路建設資金,直接投資我區公路交通建設項目。
(四)多渠道吸納社會公路建設資金。按照“以開放促開發、以項目換資金、以產權換資金、以存量換增量、以市場換髮展”的原則,允許和鼓勵國內外各類企業,採取獨資、合資、合作、收購、BOT方式等多種形式,探索試行補貼BOT的模式,進入我區公路建設市場。通過有償轉讓、讓利引資、以熱線帶冷線、合理確定收費標準等措施,開闢更廣闊的投資渠道。鼓勵和支持公路建設企業以上市、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公路建設資金。
三、加強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建設質量和效益
(一)“十一五”期間要積極探索公路管理體制改革,逐步實現行業管理與投資分離、公路省級管理與地市管理職責分開,強化公路市場管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管,進一步整頓和規範市場競爭秩序,嚴厲查處和打擊各種違法違規、暗箱操作行為,努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鼓勵國內外資質高、實力強、信譽好的各類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通過公平競爭方式進入我區公路建設市場。
(二)加強項目前期工作管理。要保證前期工作有專門的機構、人員和充足的經費,努力做到項目開發、儲備和運作的連續性,真正做到開工建設一批、報批一批、儲備一批。除需國家審批的項目外,其它公路建設項目要根據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儘量予以簡化,對條件具備的項目可將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併一次審批。對於工程建設方案簡單、技術成熟的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合併為一階段審批。對於不涉及國家、自治區投資的公路項目,完成有關前置審批後,可由各盟市自行審批,報自治區有關部門備案。
(三)加強公路工程質量管理。實行工程質量項目法人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追究制。在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建立較為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發生問題要追究主要當事人和項目法人的責任。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稽查部門要依法嚴格監督,發現問題嚴肅查處,限期整改,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四)加強規費征繳和使用管理。現有公路規費的徵收和使用要制度化、規範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通過堵塞漏洞、強化征管,把應收規費足額徵繳入戶。通過引入競爭機制、推行項目招投標和監理制度、試行和推進管養分開等制度創新,提高規費的使用效益。
(五)加強科技創新管理。依靠科技進步促進公路建設的快速發展。加大對交通建設科技經費的投入,對公路建設過程中的重大難題,組織科技攻關,增加科技含量,降低建設成本,加快工程進度,提高工程質量。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創造良好的發展建設環境
(一)公路建設占用土地,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人民政府負責徵收。用地單位根據項目核准(或備案)檔案規定的建設進度,申請用地,並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二)公路建設徵用土地不計征土地管理費、拆遷管理費、土地租用費。公路建設中的水土保持恢復治理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治理並繳納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經水土保持專項驗收後,不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費。對可復墾的土地,建設單位實行先復墾後繳費;復墾不合要求的,按有關規定收取復墾費。
(三)公路建設占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認真履行征地報批前告知、確認程式,申請聽證的要按規定組織聽證。要以保證被征地農牧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依法確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各項費用必須足額和及時支付。占用耕地,必須實現耕地占補平衡,耕地開墾費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足額繳納。公路建設應儘量避免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基本農田且經有批准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同意的,征地補償標準按最高標準執行,對以繳納耕地開墾費方式補充耕地的,繳納標準按當地最高標準執行。
(四)公路建設需征占林地和臨時占用林地及草牧場,要依法定程式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其占用林地和草場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林地管理費,自治區許可權範圍內能減免的予以減免,無法減免的部分,按有關法規的下限收取,其中,公路建設中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林業部門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可優先用於公路兩側綠化和植被恢復。
(五)公路建設和養護需用土、砂、石等礦產資源,有關部門優先辦理採礦許可證,免徵礦權使用費。對公路建設工程,免徵育林基金和林木更新保證金。取料完工後,有條件的地區由建設單位負責恢復植被;取料坑和棄土,按照環保要求予以整治。
(六)公路建設用地免徵耕地占用稅。對在我區投資新辦的公路企業,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
(七)對經營性公路應繳納的其它無法減免的稅收,由所在盟市徵收後,納入財政預算,列為當地交通專項建設基金,作為公路建設的地方配套資金。
(八)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經營型國省幹線公路項目,土地可折價入股作為投資,公路建成收費後按投資比例分取收益。
(九)公路改擴建需要拆遷用地沿線和控制區域內的各種地上地下管線及附著物(建築、電力、電信、管道等設施)時,由公路建設單位及早溝通協調,提前通知各有關產權部門或個人自行拆遷,並無償向公路建設單位提供有關情況。建設單位只補貼移改工程材料費和保護工程的直接費,並由公路沿線政府負責監督產權部門或個人限期拆遷。對各種違章建築和建設項目確定實施後搶建的設施及其它附屬物,一律無償拆遷。
(十)公路建設過程中,凡涉及文物考古勘探和保護,由文物部門主動通知公路建設單位,並按照從低優惠的原則簽訂有關協定,由自治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十一)各級發展改革、交通、土地、林業、水利、環保、文物、鐵路等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簡化審批程式。堅持特事特辦,快事快辦,規定上報的公路建設檔案和手續齊備的項目,各相關部門要在時限要求內辦畢報批手續。
五、其他事項
2002年3月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公路交通發展的意見》(內政發〔2002〕14號)廢止,以此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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