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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交發〔2024〕113號
各盟市交通運輸局、內蒙古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廳直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全區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規範交通運輸統計活動,提升交通運輸統計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務交通運輸事業發展,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廳修訂了《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2024年2月7日
內容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區範圍內開展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交通運輸統計活動。
第三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全區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活動的組織實施。廳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相關統計工作。
各盟市、旗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交通運輸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等職權,不受侵犯。
第五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提供統計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前款所稱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是指在全區從事交通運輸活動的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
第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級交通運輸統計數據質量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
交通運輸統計機構負責人對下一級報送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監管責任,對本機構生產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直接責任。
交通運輸統計機構工作人員對職責範圍內生產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直接責任,對下一級報送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監管責任。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細化本部門統計工作具體職責,建立統計崗位責任制,確保責任到崗到人,責任清單另行制定。
前款所稱統計數據質量是指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統計機構及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定期組織開展本地區統計業務培訓,確保統計人員按照要求參加業務培訓,並保持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為統計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必要條件。日常統計和專項工作經費在部門預算中予以保障。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統計調查和分析監測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的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起草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運輸統計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的專項調查工作,擬定統計調查項目、起草相應統計調查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完成統計調查任務。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資料的蒐集、審核、匯總、報送、公布等工作。
(四)開展交通運輸運行監測分析和統計信息化建設,組織統計檢查、考核和培訓。
(五)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交通運輸統計工作。
第九條 廳各職能部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統計工作:
(一)廳規劃處牽頭,負責審核、匯總、報送交通固定資產投資統計、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交通運輸統計,並負責指導盟市交通運輸統計相關業務工作。協調建設管理處、公路處、運輸服務處、財務處、發展中心對重大項目、農村公路、運輸場站等投資項目基本情況、完成投資情況、資金到位情況及新增生產能力情況等會簽審核後,形成最終上報數據。
(二)廳規劃處牽頭、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承辦,負責審核、匯總、報送公路水路環境統計,並負責指導盟市交通運輸統計相關業務工作。
(三)廳建設管理處牽頭,負責審核、匯總、報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狀況及質量監督信息統計,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內蒙古自治區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具體負責開展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狀況及質量監督信息統計工作,並負責指導盟市交通運輸統計相關業務工作。
(四)廳公路處牽頭、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承辦,負責審核、匯總、報送公路基礎設施統計、公路養護統計、公路交通情況調查統計,並負責指導盟市交通運輸統計相關業務工作。
(五)廳公路處牽頭、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承辦,負責審核、匯總、報送全區收費公路統計、行政業務記錄(收費高速公路通行信息),並負責指導盟市交通運輸統計相關業務工作。
(六)廳運輸服務處牽頭、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承辦,負責審核、匯總、報送交通運輸部門統計(公路運輸裝備、經營業戶、運輸生產、水路、港口、城市客運)、交通運輸企業統計、道路運輸統計、航道管理與養護統計、道路運輸行業行車事故統計、道路貨物運輸價格統計、網路化道路貨運典型企業動態監測統計、水運及交通運輸支持系統建設項目統計,並負責指導盟市交通運輸統計相關業務工作;廳運輸服務處牽頭、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承辦,負責審核、匯總、報送海事統計,並負責指導盟市交通運輸統計相關業務工作。
(七)廳財務處負責廳本級及廳直屬單位內部審計統計的審核、匯總、報送工作,並負責指導廳直屬單位內部審計統計相關業務工作。
(八)廳科技處牽頭、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科技成果推廣中心配合,負責審核、匯總、報送交通運輸科技統計,並負責指導各盟市交通運輸局、相關科研企事業單位、行業重點實驗室(研發中心、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交通運輸統計相關業務工作。
(九)廳安監處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的審核、匯總、報送相關工作,並負責指導盟市統計相關業務工作;廳建設管理處、公路處、運輸服務處、發展中心配合做好分管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的相關工作。
(十)內蒙古交通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上報經營業務範圍內的相關交通運輸統計調查數據。
第十條 交通運輸統計人員應當具備完成交通運輸統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並按照規定參加統計業務培訓。統計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按照先補後調的原則,選派有能力承擔規定職責的人員接替,並對接替人員進行培訓,使其能獨立工作。有關統計人員的變動情況,應及時通告上級數據報送單位。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蒐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 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有權就與統計有關的問題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和改正不真實、不準確的資料。
第三章 統計調查項目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應當依法審批或者備案。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實施未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不得擅自以開展統計調查的名義蒐集統計資料。未經審批備案的統計調查項目,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提供統計資料。
第十四條 全區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調查主要內容,包括基礎設施、運輸裝備、運輸生產與服務、環保與安全、市場價格、企業效益、科技和人力資源、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城市客運)等方面狀況。
第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和規定,根據工作需要擬定統計調查項目,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設立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必要、可行,其內容和統計範圍應當符合項目擬定單位的職責分工。
新設立的統計調查項目不得與正在執行的統計調查項目重複。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履行審批或者備案手續時,應當同時報送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制修訂說明、經費保障等材料。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作出規定。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表應當在報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准機關或者備案機關、批准文號或者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等標誌。
第十九條 超過有效期限的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自動廢止,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如需繼續執行,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重新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第四章 統計調查實施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由項目擬定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變更或者調整統計調查制度,統計調查項目擬定單位應當重新履行審批或者備案程式。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應當以周期性專項調查為基礎,以經常性抽樣調查為主體,綜合運用全面調查、重點調查等方法,並充分利用行政記錄等資料。
第二十三條 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調查資料實行逐級報送或者直接報送。
前款所稱逐級報送由統計調查對象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要求,向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逐級上報至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各職能部門;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各職能部門審核、匯總後,報送交通運輸部統計工作部門或者其他各職能部門。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統計資料,抄送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前款所稱直接報送由統計調查對象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要求,向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各職能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交通運輸統計數據質量評估和核查制度,並組織開展評估和核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統計實行數據質量分級負責制。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切實承擔起統計數據質量責任,定期開展統計數據的質量抽查和評估,明確統計數據質量責任清單到崗到人,確保全區交通運輸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調查單位名錄庫,並與交通運輸部建立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調查單位名錄庫銜接。
第二十七條 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統計調查使用國家統計標準和交通運輸統計標準,保證統計調查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標準化和規範化。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和統計信息化建設,提高統計調查的科學性和智慧型化水平。
第五章 統計分析與監測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加強統計分析與監測,促進統計成果及時轉化。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運行分析應當研判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特點與趨勢,把握階段性特徵,揭示交通運輸與國民經濟、關聯產業的相關關係,並提出措施建議。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經濟運行分析報告的框架內容:
(一)交通運輸經濟運行態勢與特點。主要包括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進展情況、客貨運輸生產形勢及變化特點、城市客運、公路通行費徵收、綠色發展和行業改革等情況。
(二)交通運輸經濟運行中的主要問題。
(三)發展趨勢預測。根據當前交通運輸經濟運行情況,對未來一定時期的行業發展態勢進行定性或定量判斷,並預測主要指標。
(四)下階段工作及措施建議。
第三十二條 各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向廳報送經濟運行分析報告,季度分析報告於季後次月10日上報。正式向廳報送本行政區域上一年防範和懲治交通運輸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有關情況報告於次年1月15日前上報。廳相關部門根據經濟運行分析會議情況,匯總、分析有關的行業運行統計數據和材料,撰寫全區交通運輸經濟運行分析報告。
第六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獲取的統計資料由統計調查實施單位負責具體管理。統計調查中取得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原始統計資料,應當至少保存2年。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至少保存10年,重要匯總性統計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前款所稱交通運輸統計資料是指在統計工作中取得的反映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狀況的數據、文字、圖表等紙質、電子數據資料的總稱。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蒐集、審核、簽署、報送、歸檔等管理制度。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妥善保存統計資料和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等,其中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至少保存2年。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對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統計報表及分析報告等統計資料,實行專人管理,不得塗改、丟損和隨意銷毀。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統計調查項目獲取的統計調查數據實施歸口管理,推進統計數據共享。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除應當保密的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及時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應當依法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除作為統計執法依據外,不得直接作為對統計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目的。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和規定對全區交通運輸統計工作的組織和保障情況進行檢查。按照交通運輸部統計考核工作要求,組織開展全區交通運輸統計考核工作,考核結果以廳通報形式印發。
各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和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組織和保障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同級統計機構依法查處交通運輸統計違法行為,按照規定及時移送有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記入行業信用信息系統: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帳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帳、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第四十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統計機構負責人和統計人員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0年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統計數據質量責任劃分與清單》(內交發〔2020〕465號)同時廢止,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建立本部門統計管理辦法。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一、修訂背景和必要性
2018年10月1日,交通運輸部施行《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規定》,2020年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依據國家、交通運輸部和自治區現行統計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主要內容
修訂後《辦法》共八章四十二條,包括總則、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職責、統計調查項目、統計調查實施、統計分析與監測、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監督檢查、附則。
第一章總則,共6條。主要明確本辦法適用於全區範圍內開展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運領域交通運輸統計活動。明確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交通運輸統計工作人員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的相關責任。
第二章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職責,共6條。主要明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廳各職能部門各自業務範圍內的統計工作職責。
第三章統計調查項目,共7條。主要明確了交通運輸統計調查項目應當依法審批或者備案等相關要求。
第四章統計調查實施,共9條。主要明確了交通運輸統計調查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調整。
第五章統計分析與監測,共4條,主要明確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加強統計分析與監測,並及時報送相關報告。
第六章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共4條,主要明確了交通運輸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統計資料的歸檔、保存、公布等要求。
第七章監督檢查,共5條,主要明確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和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工作組織和保障情況進行檢查,並協助同級統計機構依法查處交通運輸統計違法行為,移送有關資料。
第八章附則,共1條。
三、修訂前後變化
根據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統計管理規定》等修訂部分表述、補充完善章節內容。同時細化完善各職能部門交通運輸統計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