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辦法》是為了客觀評估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綜合服務水平,有效發揮考核結果的激勵引導作用,促進企業加強管理、保障安全、誠信經營、優質服務,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8號)、《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自治區駕培行業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公安廳聯合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自2024年5月10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公安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公安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盟市交通運輸局、公安局,自治區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總隊:
為進一步規範我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經營行為,健全完善駕駛員培訓市場誠信體系,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等要求,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聯合公安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      
2024年5月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客觀評估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綜合服務水平,有效發揮考核結果的激勵引導作用,促進企業加強管理、保障安全、誠信經營、優質服務,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8號)、《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自治區駕培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地區內依法完成經營備案並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以下簡稱駕培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培訓機構,是指已備案或者在原許可有效期內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核工作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鼓勵和支持質量信譽良好的駕培機構發展。
第四條  駕培機構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加強企業管理,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便捷的駕駛培訓服務。
第五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全區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核工作。
各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核工作,各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配合開展。
自治區公安廳負責指導各級公安交管部門配合開展全區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核工作,並對考核結果進行公示。
各盟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配合本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核工作,對考核結果進行監督,並定期進行公示。
第二章  質量信譽等級
第六條  駕培機構質量信譽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第七條  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核指標包括:
(一)基本情況:教學與管理人員、教練車、教練場地、教學設施設備等情況。
(二)安全生產:安全生產制度建立、安全防護措施等情況。
(三)培訓質量:教學大綱執行、計時管理、考試合格率等情況。
(四)服務質量:服務公示、服務設施、學員滿意度評價等情況。
(五)經營管理:培訓契約、教學車輛管理、教練員管理、守法經營和違章、財務制度管理等情況。
(六)質量信譽管理:質量信譽檔案建立等情況。
(七)加分項目:表彰與獎勵等情況。
(八)不良記錄:社會不良影響、政府監督處罰等情況。
第八條  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核實行計分制,考核總分為1000分,另設100分作為加分項。
考核總分中,辦學條件基本情況指標占190分,安全生產指標占120分,培訓質量指標占200分,服務質量指標占190分,經營行為指標占280分,質量信譽管理指標占20分。具體考核內容見《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核評分表》(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考核評分表》)。
一個評價周期屆滿,經評定等級後,該評價周期內的計分予以清除,不轉入下一個評價周期。
第九條  評分信息應當從以下途徑獲取: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所獲取的有關信息;
(二)投訴監督渠道所獲取的符合本辦法的民眾有效投訴信息;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符合本辦法的有關信息; 
(四)內蒙古自治區駕駛培訓監管服務平台所記錄的有關信息;
(五)新聞媒體曝光並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信息; 
(六)其他渠道獲取的相關信息。 
第十條  駕培機構質量信譽等級,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評定:
(一)考核期內未發生本條(四)中提到的情形且滿足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不低於900分,質量信譽等級為AAA級。 
(二)考核期內未發生本條(四)中提到的情形且滿足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在800分至899分之間,質量信譽等級為AA級。
(三)考核期內未發生本條(四)中提到的情形且滿足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在700分至799分之間,質量信譽等級為A級。   
(四)考核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量信譽等級為B級:
1.駕培機構場地面積未達到國標要求,或未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的; 
2.發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一次重、特大服務質量事件的;
3.發生群體(學員或者教練員)向區級及以上管理部門上訪事件累計2次及以上或者累計30人次及以上,給駕培行業造成惡劣影響的;
4.不按要求報送質量信譽考核材料且拒不改正,或在考核過程中不配合,導致考核工作無法進行的;
5.在質量信譽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情況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經查證屬實的;
6.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低於700分的(不含700分);
7.考核期內出現超出備案事項範圍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
重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是指由於駕培機構原因,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受到盟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服務質量事件;特大惡性服務質量事件是指由於駕培機構原因,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受到自治區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服務質量事件。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駕培機構及所在的盟市、旗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駕培機構備案歸屬地,細分建立質量信譽檔案。確保“一機構、一檔案”。質量信譽檔案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一)駕培機構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名稱、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或備案通知書、社會信用統一代碼、經營場所土地租賃契約或使用證明、組織機構、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教學場地、教練員等;
(二)安全責任事故記錄,包括每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經過、死傷人數、事故原因及責任、查處機關及整改情況等;
(三)服務質量事件記錄,包括每次服務質量投訴的投訴人、投訴內容、投訴方式、責任人、受理機關、曝光媒體名稱、社會影響及核查處理情況等; 
(四)違章經營情況,包括每次違章經營的時間、地點、責任人、違章事實、查處機關、行政處罰和處理情況等; 
(五)企業穩定情況,包括每次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時間、主要原因、事件經過、參加人數、上訪部門、社會影響和處理情況等;
(六)企業管理情況,包括教練員質量信譽考核、教練車統一標識、服務人員持證上崗情況、財務制度管理情況、學員滿意度評價以及獲得榮譽稱號的情況等;
(七)加分情況,包括投入使用學費監管系統、機器人教練車培訓和模擬器場館的情況等;
(八)教學區域、考試區域安裝視頻監控並接受主管部門監管的情況。
第十二條  駕培機構應當加強對質量信譽檔案的管理,及時將有關內容和材料記入質量信譽檔案,並按要求向所在盟市、旗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報送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駕培機構質量信譽信息收集、評價、異議處理和信息記錄製度,完善質量信譽檔案。
第十四條  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應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5月進行,5月31前完成。每年5月31日之後新備案的駕培機構,當年質量信譽考核不定等級;經營未滿12個月的駕培機構不具備評為AAA級的資格。
第十五條  對駕培機構進行質量信譽考核,應當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旗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於每年的2月28日前,組織在本轄區備案的駕培機構對上年度的質量信譽情況進行總結,填寫《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核申請表》一式兩份(附屬檔案2,以下簡稱《考核申請表》),並附相關佐證材料,報送至所在旗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質量信譽考核。
(二)旗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接收駕培機構報送的考核申請材料,以內蒙古自治區駕駛培訓監管服務平台(以下簡稱監管平台)的備案信息為依據,對駕培機構上報的《考核申請表》中的內容進行初步核實,確保駕培機構提供的信息與監管平台信息相匹配。如通過監管平台核實,發現駕培機構場地面積、車輛數量、教練員數量與監管平台備案不一致的,要求駕培機構於5個工作日內梳理後重新上報,並重新填寫《考核申請表》申請考核。旗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於每年3月15日前,將初步核實結果和駕培機構《考核申請表》匯總上報盟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三)盟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接收旗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的駕培機構材料,按照質量信譽考核相關要求,組織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會同公安交管部門對駕培機構進行統一標準的實地覆核,現場對照《考核評分表》(附屬檔案1)進行打分。分數現場告知被考核駕培機構,並於4月15日前在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上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
(四)駕培機構或其他單位、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間向盟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申訴或舉報。
舉報單位或個人應加蓋單位公章或如實簽署姓名,並附聯繫方式,否則不予受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泄漏舉報人的單位名稱、姓名及有關情況。
(五)公示結束後,盟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的申訴和社會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根據各項指標的最終考核結果對企業的質量信譽等級進行評定,並將考核結果和《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核等級一覽表》(附屬檔案3)於5月31日前報送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第十六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各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於6月30日前在本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上公布上一年度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方便社會各界查詢駕培機構歷年的質量信譽等級。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不定期對各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的考核結果進行隨機抽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予以通報。
第四章  考核結果套用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的套用,以質量信譽等級為依據,因地制宜,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駕培機構質量信譽等級通過部門平台和社會媒體進行公示。
駕培機構應當將其最近一次評價結果在其對外服務場所以及公司網站的顯著位置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駕培機構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變更,應當在辦理經營備案變更手續時,一併辦理質量信譽管理相關手續,原質量信譽等級不變。
第二十條  對質量信譽考核等級為B級的駕培機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交管部門實施重點監管,設定3個月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內停止駕培機構新學員培訓報名和考試業務的受理。待駕培機構整改完畢並通過驗收後,恢復報名和考試業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內容解讀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聯合公安廳發布了《內蒙古自治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旨在更加客觀準確評價本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以下簡稱“駕培機構”)經營活動,引導駕培機構提升培訓服務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更好服務社會需求。
一、制定必要性
(一)落實政策法規調整。2022年3月,交通運輸部和公安部聯合修訂印發了《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交運發〔2022〕36號);9月,交通運輸部修訂印發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2號),需依據上述檔案完善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評體系,落實新規要求。
(二)落實相關工作要求。交通運輸管理體制改革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具體實施部門有所調整,為與機構改革相銜接,釐清工作職責,需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標準,實現全區駕培市場的規範化管理。
(三)適應實際工作需要。總結近年我區質量信譽考核工作開展情況,考核辦法需要做以下規範:一是考核內容上,需進一步明確駕培機構合規經營方面的考核內容和分值占比,為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核工作提供遵循。二是具體操作上,當前信息化手段運用不充分,與公安部門協同聯動不暢,工作環節需要進一步最佳化。
二、制定思路
依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結合本區駕培行業實際,以安全生產為紅線、以規範經營為底線、以提高培訓和服務質量為主線,制定考核辦法,實現考核內容全面覆蓋、重點突出,考核指標及計分規則清晰準確,考核流程規範明晰,考核結果客觀準確並與信用評價做好銜接。
三、主要制定內容
(一)規範計分標準和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進一步規範計分標準描述,擴展考核內容覆蓋面,提高考核工作可操作性。將考核內容整合為基本情況、安全生產、培訓質量、服務質量、經營行為、質量信譽管理等7個方面。   
(二)明確考核責任主體。明確要求由旗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託自治區駕駛培訓監管服務平台對考核材料進行初步核實;由盟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開展實地覆核。
(三)完善考核流程和協同監管。一是增加駕培機構“總結本年度質量信譽情況”和“申請年度考核”環節。二是對質量信譽考核等級為B級的駕培機構,聯合公安交管部門實施重點監管,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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