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實施辦法

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實施辦法是關於印發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實施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實施辦法
基本信息,條文,簡介,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考試,第三章 從業管理,第四章 附則,

基本信息

條文

交運發〔2011〕281號
關於印發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實施辦法的通知

簡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將《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經理人管理,提高其綜合素質,規範其從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經理人是指道路客貨運輸企業、國際道路運輸企業、出租汽車企業、機動車維修企業、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道路客貨運輸站(場)、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等單位(以下統稱道路運輸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以及主管生產、經營和安全管理的責任人。
第三條 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分為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經理人、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經理人、機動車檢測維修經理人和機動車駕駛培訓經理人4個類別。
第四條 道路運輸經理人取得從業資格證,是對其具備所從事的經營管理崗位職業素質的基本評價。
道路運輸經理人必須取得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企業經營管理工作。
第五條 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經理人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經理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七條 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職業道德,對所在企業3年內無重特大安全事故或對重特大安全事故不負主要領導責任,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考試。
(一)高中或者中專畢業,累計從事道路運輸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滿3年,或者相關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滿5年;
(二)大專及大專以上畢業,累計從事道路運輸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滿1年,或者相關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滿3年。
第九條 報名參加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向其從業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名,填寫《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考試報名表》(式樣見附屬檔案1),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二)學歷證明及複印件;
(三)所在單位出具的本人工作經歷證明原件;
(四)所在單位出具的3年內無重特大事故中負主要領導責任的證明原件;
(五)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報名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後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後,對符合報名條件的申請人安排考試。
第十一條 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交通運輸部統一印製的從業資格證。
第十二條 已獲得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需要增加類別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參加相應專業的考試。考試合格的,申請人應辦理證件變更手續,由原發證機關在其從業資格證上增加相應類別。
第十三條 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從業資格證的,由發證機關取消資格並收回證書,當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參加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題庫、統一考核標準、統一工作規範和程式的制度。
具體考試實施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考試採用理論考試方式。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組織編寫和審定考試大綱,組織建立考試題庫,組織制定考核標準、工作規範和考試程式。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管理機構承擔有關具體工作。

第三章 從業管理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理人應當恪守職業道德,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自身職業素養和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在道路運輸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應當依法經營、保證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道路運輸經理人參加道路運輸經理人職業能力考試取得中、高級道路運輸經理人證書。
《道路運輸經理人職業能力評價管理規定》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經理人持證情況納入道路運輸企業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內容,並作為客運班線經營權招標條件之一。
第二十條 一級(類)或者具備相應條件的道路運輸企業道路運輸經理人持有高級經理人證書的比例不低於60%。
二級(類)或者具備相應條件的道路運輸企業道路運輸經理人持有中級或者高級經理人證書的比例不低於60%。
第二十一條 從業資格證全國通用,有效期為6年。道路運輸經理人應當在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從業資格證遺失、損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理人辦理換證和補證手續,應當填寫《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證換髮、補發登記表》(式樣見附屬檔案2)。
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註銷其從業資格證,並報交通運輸部職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一)本人主動申請註銷的;
(二)持證人死亡的;
(三)超過從業資格證有效期180日未申請換證的;
(四)在經營管理中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或者對所在企業發生重特大事故中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凡被註銷的從業資格證,應當由發證機關予以收回,公告作廢並登記歸檔。無法收回的,證書自行作廢。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組織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考試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未查處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由省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物價部門核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於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考試報名表
附屬檔案2:道路運輸經理人從業資格證換髮、補發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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