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從遠古時期
盤古開天闢地後的第一位君主
天皇氏,然後經過
三皇五帝,再到
夏、商、
周這段時期。傳說從大約公元前5700年開始到大約公元前2100年的約3600年的時間。在這段時間中,國王的產生均採用“
禪讓制”,最後到了
堯帝,堯帝禪帝位於舜,
舜帝在老後又禪帝位於
禹,禹死後,禹之子啟建立
夏王朝,結束了“禪讓制”,從此,“夏”成為中國第一個朝代。夏朝時有“兩萬諸侯”。四百餘年後(即約公元前1600年),最後一個王——
夏桀暴虐無道,商
湯革夏,立商朝。
此後,隨著周王朝勢力衰落,分封的諸侯形成了眾多諸侯國,相互爭戰,著名的先後有
春秋五霸、
戰國七雄,這被稱為
春秋戰國。最後在戰國時期,周朝被
秦國所滅。
祿
春秋以前的祿以
田邑為主,
戰國時以實物為主。夏商貴族食祿制度缺乏記載,難以詳悉。不過他們各有一定數量土地,食土地收入是肯定的。
西周、春秋時,周王室有土地方千里。諸侯、卿、大夫、士亦各以等級占有土地。春秋時“大國之師,一旅之田”。一旅為五百人,每人耕田百畝,卿的祿田約為五萬畝。《
孟子·萬章下》有“君十卿祿,卿祿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的說法,實際情況大概不可能這樣整齊。除無限期占有土地之外,商周貴族還往往獲得定期占有土地的權益。例如商代小臣缶銘文說:“王易(錫)小臣缶湡積五年。”是商王賞小臣缶收取湡地禾稼,其時間以五年為限。
春秋時,由於賦稅制度的變化,逐漸實行穀祿制。如
孔子為魯司寇,有“奉(俸)粟六萬”,後來到衛國作官,亦有俸粟六萬。至戰國,各侯國普遍施行穀祿制。魏文侯以魏成子為相國,“食祿千鐘”。燕王噲讓位給相國子之,命令將有三百石以上官俸的官吏的官印交給子之,由他委派官吏。秦國的官俸有五十石、一百石以至五百石、六百石以上等級別。楚國用“擔”來計算官祿,至有“祿萬擔”者。
戰國時期,王室勛貴,除任官職有俸祿外,還有封邑;國王王后的寵幸,有的也有封邑。齊國
孟嘗君任相國,繼承其父封地,“封萬戶於薛”。
呂不韋於秦莊襄王元年為丞相,封文信侯,“食洛陽十萬戶”,還“食藍田十二縣”。楚頃襄王的寵臣有川侯、夏侯、鄢陵君、壽陵君。秦莊襄王王后封嫪毐為長信侯,賜與山陽地,又以河西(今陝西、山西間黃河南段以西地);
太原郡(今山西中部地)為毐國。但這時的封君,一般只食封邑租稅,不得占有土地人民,封君制為分封制形式的殘留。先秦時為官府服務者只受廩食的待遇。如醫者按治療效果領取不等的食糧。樂工及百工亦有廩食。
會盟
西周時周天子約見諸侯和春秋時
天子、諸侯、
大夫間的約會及相互間的結盟。
西周中期,穆王在
塗山(今安徽懷遠東南)會見諸侯,稱塗山之會。春秋國中期,政權由周王下移到諸侯,侯國間有事,君主共商。如前561年,
齊桓公和魯、衛等六國君主在
葵丘(今河南考城東南)相會,訂立鞏固
嫡子嫡妻制和發展侯國間經濟關係的
文約。
春秋晚期,一些侯國出現大夫
專政,某些侯國間會議以大夫主持。如前517年,晉
趙鞅等九國大夫在黃父(今山西泌水西北)進行
商議,結果次年將周王子朝趕出王城,送敬王回王都。
西周晚期至春秋,常通過盟誓來調整和鞏固貴族內部等級關係。盟誓有一定儀式:盟誓人先鑿地為坎(穴),以
牛羊或馬為犧牲殺於其上,
割牲左耳以盤盛之,取其血以敦盛之。讀盟書(古稱
載書)以告神靈,然後參加盟誓者歃(飲)血。歃血畢,加盟約正本於
犧牲上,埋入坎中,副本則歸與盟者收藏。
西周末期,周幽王召集諸侯在太室(今河南登封嵩山)結盟,稱太室之盟,為周王與諸侯盟誓之例。春秋時期有多種盟誓:
①侯國間
盟誓。有君主間結盟,如前632年,齊、魯等九國君主參加的確認
晉文公霸主地位的踐土之盟;有大夫間結盟,如前546年晉、楚等國大夫在宋國簽訂弭兵盟約。
②君主與大夫盟誓。如前543年,鄭大夫伯有之亂,簡公與
大夫結盟於始封君桓公之廟。
③
侯國內大夫間盟誓。如前548年,齊大夫崔杼殺
莊公,與大夫結盟於始封君太公之廟。
④大夫宗族內盟誓。
力役
先秦時期徵發眾庶所服的無償勞役。力役一名最早見於《孟子·盡心下》的“力役之徵”。其範圍甚廣,包括築城修路、開河作堤、運輸物資等大規模勞役,還有田獵、逐寇、伺捕盜賊、喪葬、祭祀等雜役。
綜合先秦的文獻記載,力役之法有以下規定:
①人數:一家有七人則三人服役,六人則兩家五人服役,五人則兩人服役。大規模徵發力役時,每家只征一人,其他人為余夫(預備役)。田獵、逐寇、伺捕盜賊時,則凡屬服役的人要全部出動。
②年齡:“國人”自二十歲至六十歲,“野人”自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五十歲就可不服力役。
③日數:“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但力役的日數也因年歲的豐歉而定。豐年三日,中年兩日,無(荒)年一日,凶(災荒)札(瘟疫)之年無力役。
④免役:《周禮,地官·鄉大夫》說:“國中貴者、賢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免役)。”
刑法
先秦時期關於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範。
夏
相傳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朝代夏建立之前,即虞舜時已有刑法。皋陶曾被舜任為掌管刑法的官。《
左傳》昭公十四年載:“《
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夏代的刑法,稱做“禹刑”。所謂“禹刑”即夏代法律的總稱,不一定是禹時制定的。古書記載:“夏後肉辟三千”、“
夏後氏正刑有五,科條三千”、“夏刑三千條”等等,恐系後人揣測,未足憑信。為了加強刑法的威懾力量,夏代統治者常以“天”的名義實行懲罰,所謂“天討”、“天罰”。當時刑罰較嚴酷,動輒即“誅”、“殺”或罰為奴隸。例如,對於不服從軍令、拒絕作戰的人,不僅懲罰本人,而且戮及妻、子。
商代的刑法較夏代有新的發展。《左傳》昭公六年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湯是商朝的建立者,“湯刑”指有商一代的法律,或因最初制定於湯時,故以湯為名。由於商代法律已初具規模,以至於周朝建國之初還強調沿用殷法統治商族遺民,即刑罰斷獄要用殷之常法。
商
商統治者對於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處刑極重。從殷墟
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剕(刖)、宮、大辟等五刑。
墨,又名黥,即刻刺肌膚,填墨。有人認為甲骨文“妾”、“童”等字所從的“■”就象墨刑所用的刑具。
劓,即割鼻。
甲骨文有“■”字。“自”本象鼻形,“■”從自從刀,象徵割鼻之意。
剕(刖),即斷足。甲骨文有象用鋸截斷人足的字。
宮,男子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閉。甲骨文有象用刀割去生殖器的字。
大辟,即殺、斬。甲骨文“伐”字即象以戈砍人頭之形。
商代末,統治者還施用其他種種殘暴刑罰。紂王設“炮烙之法”,即銅柱上塗油,用炭燒紅,令罪犯行於上,墮炭火中。商統治者還在各地設定監獄,並以刑具拘繫囚犯。甲骨文“執”、“圉”等字所從的“羍”,即古文獻中的“梏”字,意為拲手的刑具。《
周禮·掌囚》鄭玄註:“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西周時期
西周時期,國家制度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也有新的發展。傳說西周立國之初就訂出“刑書”九篇,
周穆王時司寇呂侯又作《呂刑》。鑒於商末重刑辟曾激起人民的強烈反抗,周族統治者認識到僅依靠暴力鎮壓並不能維持其統治,於是提出了“明德慎罰”的主張,產生了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的思想,在刑法中初步劃分了故意(非眚)和過失(眚)、一貫(惟終)和偶犯(非終)的區別。對於故意和一貫犯罪,雖是小罪也處重刑;過失和偶犯,即使情節嚴重亦可減刑。當時還提出了較為明確的定罪概念,如“毀則為賊,掩賊賄為盜,盜器為奸”。主張斷獄定罪,須有事實根據。有關五刑的訟辭,也須核實,驗證可信,方可實施刑罰。難於確定的疑案,更要慎重處理。西周時期基於“明德慎刑”、“庶獄庶慎”思想所確立的一些刑法原則,是對中國古代刑法理論的巨大發展。
西周時期,為了加強國君的統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為,均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犯罪,處以最重刑罰,所謂“放弒其君則殘之”。為了維持貴族世襲統治,加強宗法等級制度,西周時期還出現了“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認為“不孝不友”為“無惡大憝”,“刑茲無赦”。為了保護貴族私有財產免受侵犯,周代刑法加重了對侵犯私有財產的處刑。《尚書·費誓》:“無敢寇攘,逾垣牆,竊馬牛,誘臣妾,汝則有常刑。”
據文獻和銅器銘文可知,西周時期除“五刑”之外,還有鞭、贖等刑罰。鞭,相傳周代以前就定為刑罰。西周晚期銅器《■■》銘文有“鞭汝千”、“鞭汝五百”等,證實西周確用鞭刑。贖,是用財物抵消肉刑或死刑的刑罰。《尚書·呂刑》有:“墨辟疑赦,其罰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今大赦女(汝),便(鞭)女(汝)五百,罰女(汝)三百爰(鍰)”,與《呂刑》篇所記相合。
春秋初期
春秋初期各諸侯國基本上沿用西周時的法律,中葉以後,社會政治、經濟的深刻變革促進了法律制度的變化。各諸侯國執政的統治者適應新的形勢,陸續公布了新的成文法。《左傳》昭公六年記:“鄭人鑄刑書”,杜預註:“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此後三十年,鄭國大夫鄧析為了貫徹自己的主張,曾自行修改舊法,另編刑書。因書寫於竹簡上,史稱“竹刑”。後為鄭國採用。繼鄭鑄刑書之後,公元前513年,晉趙鞅、荀寅也將范宣子執政期間制定的法律鑄於鼎上,史稱“刑鼎”。
“刑書”、“竹刑”、“刑鼎”均不傳世。但從立法者所推行的政策來看,春秋各國頒行的新法,無疑有利於社會的發展。而且公布成文法的本身,就突破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舊傳統,是對貴族壟斷法律特權的沉重打擊。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繼春秋中葉以來公布成文法的潮流,陸續制定了實質上是君主專制國家的法律。魏文侯時李悝所著《
法經》,則是春秋以來各國立法之大成。《法經》分盜、賊、囚、捕、雜、具六篇,前四篇為“正律”,內容主要是懲治“盜”、“賊”的法律規定,“雜律”規定的是除“盜”、“賊”以外的其他各種罪名與刑罰。“減律”是根據不同情節加重或減輕處罰的規定。
《法經》的出現,是中國古代法制史上的一大發展。在體例上,《法經》以罪名為綱,所謂“皆罪名之制”。較以前以刑名統罪名,即將處相同刑罰的罪名列入同一章節,更為科學,是法典編纂的重大變化。《法經》以刑法為主,雜以訴訟法和其他法律內容的體系,對後代的立法有深刻影響。
學校
傳說虞、夏、商、周四代分別在鄉邑和國都設有庠、序、校、國小、大學等各級各類學校,對貴族子弟以至平民施行倫理教育。這恐怕是戰國秦漢儒生們的理想。其實,商代以前的學校教育尚無可靠材料說明。
西周春秋的學校教育則以六藝為主要內容。所謂六藝即禮、樂、射、御、書、數。講禮、樂意在培養道德情操;射、御是軍事訓練;書、數是治民從政所需要的技能。西周銅器麥尊、靜簋銘文提到王室有稱為辟雍、學宮的大學,對貴族子弟進行射箭教學,並舉行周王親自參加的射獵活動加以考核,還獎勵負責教射有功的官員。盂鼎、師■簋銘文提到的國小,也是培訓貴族子弟從政的場所。《
禮記·王制》稱,周王出兵時要“受成於學”,作戰獲勝,“反(返)釋奠於學,以訉馘告”。可見學校也是戰前制訂作戰計畫和戰後舉行慶功典禮的地方,它與軍事活動有著密切的關係。據《周禮·師氏》記載,國學中的貴族子弟同時還是周王近衛親軍,隨時隨地擔負著守護警戒的重任,說明國學培育的正是精悍的武士。地方上的庠、序同樣以教習射箭為主,並為當地祭祀和社交活動的場所。
春秋時代,鄭人在鄉校議論政事,開明執政的子產甚至將此輿論視為良師。就是孔子本人也曾以射御自許,孔門弟子多能衛國殺敵,冉有即因領兵擊破入侵齊軍受到孔子的讚賞。但是孔子開創的私學卻使古代學校發生了根本變化。從此,出現了以學習文化典籍為主、以從事政治活動為目標的文士集團,六藝也轉變為《詩》、《書》、《禮》、《樂》、《易》、《春秋》等古典文獻。
私學培養的是“從政”、”治賦”、“使於四方”的治國安邦的人才,它面向社會招收各階層子弟,為官僚政治、布衣卿相局面的發展準備了條件,影響遠遠超出學校教育的範圍。繼起的戰國諸子也都是從事教育的大師,墨子、孟子有成百上千的學生,不求利祿的許行亦有門徒數十人,就連避世隱居的老子、莊子都各有自己的學生。這些私學擴大了教學領域,促進了百家爭鳴。在此基礎上,有些君主創辦學術活動中心,如魏國的西河、齊國的稷下等,都聘任各家各派大師“不治而議論”,講學爭鳴,以吸引四方遊學之士,這些實際上就是新型的大學。
租稅
先秦時期天子、諸侯以及卿、大夫等向眾、庶人等生產者徵收的土地上的各種產物和工、商、衡、虞的收入,以供“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春秋以前,天子、諸侯、大夫具有土地世襲所有權,他們向勞動者徵收租和稅合為一體的剩餘勞動產品,實行貢、助、徹之制。春秋、戰國時在保持井田的形式下,進行了履畝而稅的改革。商鞅變法以後,民得買賣土地,確立了私有土地制,租與稅才分離開來。
原始社會
租稅是由原始社會末期,個體家庭成為生產單位以後,公社首領侵占“公田”上的收穫或由社員代耕其占有的土地,逐漸變成經常化的貢獻而形成的。
虞夏商周
相傳虞、夏時就有了
貢賦,《史記·
夏本紀》說:”自
虞夏時,貢賦備矣。”但有關虞的貢賦內容,連傳說都沒有流傳下來。夏代的貢,《
孟子·
滕文公》說是“夏後氏五十而貢”。即分給每家土地五十畝,不問年歲的豐歉,按歷年收穫的平均數獻納十分之一。此外,還有直接取自庶人耕作的“藉”斂。殷代甲骨卜辭有命令眾為王耕作的記載。《孟子·滕文公上》說:“殷人七十而助”,“惟助為有公田”,”助者,藉也”,即把土地分為“公田”和“私田”,分給每家“私田”七十畝,讓他們共耕公田。《禮記·王制》說:“古者公田藉而不稅。”這就是把“公田”的收穫獻給王、侯、大夫,私田不再繳稅。關於周代的租稅,《孟子·滕文公》說:“周人百畝而徹”,“雖周亦助也”,可見,“徹”是一種類似“助”的制度。
但由於孟子說“徹者,徹也”,使人無法知其確切涵義,故兩千年來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孟子鑒於周代國人服兵役,野人不服兵役,國、野實行兩種不同的制度,向滕文公稱述應該實施的制度是”國中什一使自賦”,“野九一而助”,即在郊內“國人”地區,分給每家土地一百畝,各自交納土地上收穫的十分之一作為“軍賦”;在郊外“野人”地區,分給每家一百畝,八家同井,共耕其中的一百畝“公田”,”公田”上的收穫就作為交納的租稅。
西周中期,根據衛盉、衛鼎、格伯簋記載,
周穆王、
周共王時出現了貴族交換、質押土地,這是先王”田裡不鬻”之制的變化的先聲。西周后期,由於“民不肯盡力於公田”,周宣王只得“不藉千畝”,廢除由天子親耕其收穫用來祭祀鬼神的公田(即藉田)的藉禮。廢除藉禮也就是役使人民耕種公田的制度的廢除。取而代之的租稅制度,因史無明文,已難詳知。但據《周禮·地官·小司徒》:“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已由“八家同井”變為”九夫同井”,當是廢除了其中的“公田”,即在郊外“野人”地區廢除了助法,改為“履畝而稅”。至於各諸侯國的租稅改革,估計要比周王朝中心地區晚一些。
從西周后期到
商鞅變法為止的租稅改革是在保護井田制形式下,進行“履畝而稅”的改革。“履畝而稅”的內容,在《管子》中有簡略的記載。諸侯國中首先改革租稅制度的是齊國。齊桓公十九年(前668)採納管仲的建議,實行井田制下的“相地而衰征”,即取消公田,以九夫為井,視土地的美惡及年歲的豐歉而徵收田稅。其後晉國於晉惠公六年(前645)“作爰田”。爰,易也,變易的意思。有人認為作爰田就是象齊國那樣“案田而稅”。《春秋》宣公十五年(前594),魯國“初稅畝”實行了”履畝而稅”的改革。
此後,楚、鄭等國似乎也進行過類似的改革。秦國的社會經濟發展較慢,秦簡公七年(前408)“初租禾”,即案田禾收入的多寡而收取租稅。商鞅變法,於孝公十二年(前350)“制轅(通爰)田”,“訾粟而稅”,即建立轅田制,計算糧谷收入的多寡而徵稅。同時,廢除井田,民得買賣土地。秦始皇統一中國後,於三十一年(前216)“使黔首自實田”,命令黔首申報占有的土地數量,在全國範圍內確認了私有土地制,租稅發展為地租和賦稅兩種形式。
原始社會末期,公有的工商業,一部分逐漸為公社首領所侵占,演變為官府的工商業,直接為滿足國君的特殊需要而生產和買賣貨物;另一部分則演變為“通工易事,以羨(多餘)補不足”的民間工商業。公有的山林川澤也演變為國君的私產,所出成為國君的財富。周文王治岐時,置官員管理關市及山林川澤而不徵稅,西周以後對關市及山林川澤始徵收實物稅,即“任工以飭材事,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衡以山事,貢其物;任虞以澤事,貢其物”。
關市之賦,主要用以供給王之膳服,但也作其他用途,如晉平公收市賦作為供養食客的費用;李牧防備匈奴,得以便宜置吏,收取市租為士卒費用。“山澤之賦”則主要用於喪事。其稅率,據《管子·幼官》說是,“市賦百取二,關賦百取一”;《大匡》又說:“弛關市之徵,五十而稅一”,都是降低關市之徵稅率的意見,實際的稅率當高於此數。至於山澤的稅率,則未見有具體的記載。
諸子百家
儒家
孔子(春秋中期)《
論語》(孔子弟子及再傳弟子根據孔子的言行編纂的
儒家經典,四書之一);
道家
法家
商鞅(戰國中晚期)《商君書》
墨家
經典作品
《
春秋左氏傳》:左丘明所著。孔子所著的《春秋》為經,此書則為傳,並與《國語》的內容互相參證。
《易經》(周易):傳為周文王所著。(五經之一)
君王
三皇五帝及
炎帝(共九位君主):傳說中的君主,開啟了“禪讓制”。
夏桀:名姒
履癸,荒淫無道,但智、力皆過人,夏王朝最後一位君王。
商湯:名子履,第一位被考證確實存在的中原地區的國王,創建了商朝,滅了夏朝。
盤庚:名子旬,將商朝都城遷至“殷”,商王朝的中興者;以後商便稱“殷商”。
商紂:名子壽,殷商最後一個國王,荒淫無道,與夏桀並稱“
桀紂”。
周文王:名
姬昌,周武王的父親,稱為“聖人”,傳說寫了《周易》,治國賢明。
秦穆公:名
嬴任好,公元前659年至公元前621年在位,春秋五霸之一。
魏文侯:名
魏斯,戰國初期魏國的開國之君,魏國百年霸業的建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