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書是一種契約契約檔案,由委託方與受託方共同簽定,價格鑑證委託書可以分成價格認證委託書、價值鑑定委託書、價格評估委託書和覆核裁定委託書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價格鑑證委託書
- 類型:契約契約檔案
委託書是一種契約契約檔案,由委託方與受託方共同簽定,價格鑑證委託書可以分成價格認證委託書、價值鑑定委託書、價格評估委託書和覆核裁定委託書等。
委託書是一種契約契約檔案,由委託方與受託方共同簽定,價格鑑證委託書可以分成價格認證委託書、價值鑑定委託書、價格評估委託書和覆核裁定委託書等。從形式上來講,委託書可以是契約式的,特有關事項在一個檔案中扣述;也可以是委託、回...
價格鑑定是指國家機關委託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案例)中涉及財物的價值認定。鑑定程式 一、價格鑑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一)委託價格鑑定 (二)受理價格鑑定 (三)現場勘估 (四)鑑定、估算 (五)出具鑑定報告書 二、鑑定當事人委託價格鑑定,應當向鑑定機構遞交鑑定委託書。鑑定委託書應當載明...
第十四條 委託人委託價格鑑證機構進行涉案物價格鑑證,應當出具價格鑑證委託書,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委託書應當有委託人簽章。價格鑑證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委託價格鑑證的物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二)委託價格鑑證的目的和要求;(三)委託價格鑑證的基準日;(四)有關資料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價格鑑證委託單位在辦理案件或者處理行政事務中需要委託價格鑑證機構進行價格鑑證的,應當出具價格鑑證委託書,並加蓋單位印章。價格鑑證委託書應當載明價格鑑證標的名稱、規格、數量、購置(建築)時間、存放地點,價格鑑證目的和價格鑑證基準日期等事項。價格鑑證委託單位應當向價格鑑證機構提供完整、必要的價格鑑證材料,並對...
縣價格認證中心對委託方委託的應稅物依照法規作出的《價格鑑定結論書》,經委託方認可,可作為委託方對納稅人進行納稅調整以及扣押、查封、抵稅、擔保、拍賣(變賣)物處理的價格依據。第九條 縣價格認證中心接到委託方委託書後,應當對《價格鑑證委託書》的內容進行查驗,如有異議,應與委託方共同確認或委託方重新...
第九條 價格鑑證機構接到委託後,應對《價格鑑證委託書》載明的情況進行查驗,如有異議,應與委託人共同確認。第十條 價格鑑證機構受理委託後,應當指定兩名以上的價格鑑證人員承辦。對於需要進行專項鑑定的涉案物品,可以委託有關部門或者聘請專業人員進行檢驗或者鑑定後方可進行價格鑑證。第十一條 價格鑑證人員,有...
委託機關委託價格鑑證機構進行價格鑑證時,應當出具價格鑑證委託書,並按照鑑證機構要求如實、全面的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第十七條 價格鑑證委託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委託方的名稱和地址,聯繫人、聯繫方式;(二)需要進行價格鑑證的涉案財產名稱、規格、型號、種類、數量、來源以及購置、建造、使用的時間、地點等;...
價格鑑證委託書應當加蓋委託人印章或者由委託人簽名。第十五條 價格鑑證機構收到委託書後,對委託書載明的事項和委託鑑定的財物有異議的,應當與委託人共同確認。價格鑑證機構一般不留存鑑證物品,如確需留存鑑證物品的,應當徵得委託人同意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價格鑑證機構接收鑑證物品後,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壞、遺失...
第三章 價格鑑證程式及方法 第十一條 價格鑑證應當按下列程式進行:(一)委託價格鑑證;(二)受理價格鑑證;(三)調查取證,現場實物勘驗;(四)綜合評定,論證確認;(五)作出價格鑑證結論。第十二條 委託方申請價格鑑證,應當向價格鑑證機構提交價格鑑證委託書。價格鑑證委託書應包括下列內容:(一)委託方的...
一、除第三條外,將條例名稱和內容中全部“涉案物品”修改為:“涉案財物”,“鑑定”修改為:“鑑證”。條例中“《價格鑑證結論書》”、“《價格鑑證委託書》”和“《價格鑑證機構資質證》”均刪去書名號。二、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司法、行政執法公正進行,規範涉案...
價格鑑證機構依法獨立開展涉案財物價格鑑證工作,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涉。第六條 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鑑證的人員應當取得價格鑑證資格,並按照國家規定登記註冊。 第七條 辦案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對涉案財物或者標的進行價格鑑證的,應當委託同級價格鑑證機構辦理,並出具價格鑑證委託書。價格鑑證委託書一般應當載明...
為了規範涉案財物價格鑑定工作,1994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發改委等有關方面曾先後頒發管理規定和規範性檔案,2000年國務院專門制定了《關於規範價格鑑證機構管理意見》。國家規定的實施,使我省的價格鑑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全省價格鑑定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問題,特別是:(一)...
第三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涉案財物價格鑑證,是指價格鑑證機構接受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仲裁機構(以下簡稱辦案機關(機構))的委託,對辦案機關(機構)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涉及的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財物進行價格鑑定...
價格鑑證機構從事涉案價格鑑證業務不受其他價格評估行業機構資質限制,但從事相應涉案價格鑑證業務時,應當具有相應評估行業的專業評估人員。價格鑑證機構沒有相應資質的專業評估人員,則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人員進行鑑證。第八條 價格鑑證機構根據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機構的委託,按照《涉案財產價格鑑證委託書》的...
社會中介機構從事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仲裁案件涉案財物價格鑑定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價格評估機構和司法鑑定機構資質。第七條 委託人提出涉案財物價格鑑證,應當向價格鑑證機構提供所需的涉案財物及資料,並出具加蓋委託人公章的價格鑑證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委託人的名稱和地址;(二)價格鑑證...
8、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並修改為:《涉案財產價格鑑證委託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委託單位名稱、地址;(二)價格鑑證的目的和要求;(三)價格鑑證基準日;(四)涉案財產的品名、牌號、型號、規格、種類、數量、來源以及使用狀況;(五)獲得涉案財產的時間、地點;(六)其他有關情況和資料。委託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所...
第十一條價格鑑證機構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三章價格鑑證程式 第十二條涉案財物價格鑑證應當按下列程式進行:(一)辦案機關提出;(二)價格鑑證機構受理;(三)價格鑑證機構進行勘測、檢驗、確認、鑑定;(四)價格鑑證機構出具價格鑑證結論書。第十三條辦案機關提出涉案財物價格鑑證時,應當出具價格鑑證委託書,並...
第四章 價格鑑定的程式 第十七條 涉案財物價格鑑定應當按下列程式進行:(一)辦案機構委託;(二)價格鑑證機構接受委託;(三)價格鑑證機構對委託鑑定事項進行鑑定;(四)價格鑑證機構出具涉案財物價格鑑定結論書。第十八條 價格鑑定委託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委託方的名稱和地址;(二)需要進行價格鑑定的...
第十一條 價格鑑證機構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三章 鑑證程式 第十二條 涉案財物價格鑑證應當按下列程式進行:(一)辦案機關提出;(二)價格鑑證機構受理;(三)價格鑑證機構進行勘測、檢驗、確認、鑑定;(四)價格鑑證機構出具價格鑑證結論書。第十三條 辦案機關提出涉案財物價格鑑證時,應當出具價格鑑證委託書,...
(四)具有5名以上持有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核發的涉案物品價格鑑證人員資格證書的專業人 員; (五)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的覆核裁定機構,必須獲得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 頒發的資質認證書後,方可行使對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的覆核裁定職能。
第十四條 價格鑑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一)委託;(二)受理;(三)調查、勘驗、測算、論證等;(四)作出結論;(五)送達。第十五條 價格鑑證由委託單位依職權決定,委託價格鑑證機構進行。第十六條 委託單位委託價格鑑證,應當提交加蓋委託單位印章的價格鑑證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委託單位的...
委託機關委託價格鑑證機構進行價格鑑證時,應當依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出具價格鑑證委託書,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第二十一條價格鑑證機構受理涉案資產價格鑑證業務委託後,應當指定兩名以上的價格鑑證人員承辦。對鑑證數額較大、情況複雜的涉案資產價格鑑證項目,應當組成三人以上的價格鑑證小組辦理,並經鑑證...
第十一條委託涉案物品價格鑑證機構進行鑑證的,應當提交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加蓋委託單位印章,並載明下列主要內容:(一)委託人名稱和委託日期;(二)鑑證物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來源、購置或者建造時間;(三)鑑證目的和鑑證基準日;(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第十二條涉案物品價格鑑證機構接受委託後,應當指定...
五、價格認證工作 (一)委託價格認證;(二)受理價格認證;(三)現場勘查;(四)采價、鑑定、估算 (五) 出具估價結論書 (六)接到委託方送交的《價格鑑證委託書》之日起在一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告知委託方。需要受理的,自受理委託之日起7日內完成鑑證結論書並送達,另有...
(六)《價格鑑定委託書》;(七)《價格鑑證結論書》(或《調價報告》);(八)《拍賣委託書》;(九)《拍賣公告》;(十)《行政執法機關沒收物品現場拍賣情況表》(附表六);(十一)《行政執法機關沒收物品拍賣成交結算清單》(附表七);(十二)《繳庫憑證》複印件;(十三)《行政執法機關沒收物品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