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債權申報是指破產案件受理後,
債權人依法定程式主張並證明其
債權,以便參加
破產程式的法律行為。
期限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
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
債權的,可以在
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範圍
1、一般規定。
⑴須為以財產
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
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
⑵ 須為以
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
破產程式拘束的財產。故
信託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於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⑶須為法院受理
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
債務人享有的
債權。至於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
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
⑷ 須為平等
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因此。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在企業破產清算的情況下,
債務人財產最終將歸屬於債權人;此時若執行對債務人的財產性行政處罰,事實上處罰的是債權人,這樣既不能達到
行政處罰的目的,又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
破產程式終結後,如果債務
人因
重整或
和解而繼續存續,處罰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原來的處罰決定。
⑸ 須為合法有效的
債權。因此,以下債權不得申報:①存在
契約法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債權;②
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債權;③無證據或者證據為虛假的債權、有相反證據證明為虛假的債權(申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債權,在補足證據前推定為不得申報)。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債權被申報的,管理人有權提出異議。申報人堅持申報的,管理人可以在債權表中另頁記載,並載明所發現的問題,以供
債權人會議作出決定。必要時,管理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確認。
2、特別情形。
⑴職工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為中國破產法上的職工債權。職工不必申報。
⑵利息請求權。附利息的
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利息,隨本金一同申報。
⑶待定債權。叉稱“或然債權”,是指其效力有待確定的債權,包括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
訴訟、
仲裁未決的債權。這些債權可以申報,但必須說明其待定的狀況。
⑷連帶債權。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⑸連帶債務人的
代位求償權。債務人的
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
求償權申報債權;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除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
債權的外,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
⑹
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在連帶債務人之一破產時,其債權人享有在
破產程式中申報債權的權利。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其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⑻善意
受託人的請求權.債務人是
委託契約的委託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式,受託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託事務,受託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⑼票據付款人的請求權。破產債務人是
票據的
出票人,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
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
債權提交材料
一、債權申報所需提交的資料
1、《債權申報表》
按照《債權申報表》(後附)的要求填寫申報的債權金額、有無擔保、有無訴訟、裁定或裁決以及債權形成基本情況等事項。
在“債權形成基本情況”一欄中可以詳細說明:債權人、債務人、
保證人、連帶權利人、連帶義務人等的具體情況及債權的發生、變更、擔保及保證、轉移、履行、
抵銷、清償或部分清償、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行的時間和發生數額(包括債權原始數額、餘額、各種利息、
罰息、
違約金、
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執行費等構成事項)等全部情況。
機構
債權,須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個人債權,須由債權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
2、證明債權申報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1)機構債權人須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和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等原件(核對後歸還)及複印件(加蓋
單位公章及
騎縫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如發生單位名稱變更或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必須提交變更的法律檔案和證明檔案。
(2)個人債權人須提交的材料:債權人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後歸還)及複印件。
(3)委託代理申報還須提交的材料:機構債權人委託代理申報的,還須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後歸還)及複印件;個人債權人委託他人申報的,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後歸還)及複印件。
3、證明債權發生事實及其數額的材料
(1)各類契約書等債權原始材料及票據、轉賬單、對賬單等原始履行憑證原件(核對後歸還)和複印件;
(4)債權如涉及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行,則須提交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行有關的檔案(包括但不限於已經判決正在執行或正在進行中的案件的
起訴書、仲裁申請書、
訴訟保全申請書、保全裁定書、生效
判決書、調解書、裁決書、執行申請書、法院執行裁定書、
法院執行案件通知書等)原件(核對後歸還)及複印件;
(5)債權人主張
債權的相關證明資料,如催款、催收通知等;
(6)能夠證明債權發生、變更、存續、
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及其金額等情況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對後歸還)及複印件。
4、債權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提交資料時的有關注意事項
1、債權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原件一份,核對後退還;與原件核對相符的複印件均需一式四份。對於債權人提交的複印件,債權人為機構的,在複印件上加蓋單位公章及騎縫章;債權人為
自然人的,由債權人本人或代理人在複印件上籤字。
2、提供材料紙張統一為複印紙A4型。
3、申報
債權時,一定要詳細填寫債權人準確的通訊地址、郵編、聯繫人、電話(固定及行動電話)及委託代理手續。
要求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申報
債權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2、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3、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人職工個人賬戶的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據。
5、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
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6、債務人的
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
求償權申報債權。
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
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
委託契約的委託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式。
10、債務人是票據的
出票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
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
債權。
程式
破產案件受理後,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後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
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對於申報的債權,應指派專人進行登記造冊。申報的債權,須經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方為確定。
方式
一、債權人申報
債權應當提交債權證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授權委託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二、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繫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
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
債權登記工作。
三、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
逾期後果
債權人雖未在
法定期間申報
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情形的(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在
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
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
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