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注釋本》內容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
最高人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案件管轄
第四條審理程式
第五條涉外破產的效力
第六條權益保障與責任追究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一節 申請
第七條申請破產清算的情形
第八條破產申請書
第九條申請的撤回
第二節 受理
第十條受理期限
第十一條送達期限與送達後的材料提交
第十二條不受理申請與駁回申請
第十三條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條通知與公告
第十五條債務人義務
第十六條個別清償無效
第十七條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第十八條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未履行完畢的契約的處理
第十九條保全解除與執行中止
第二十條訴訟或仲裁的中止與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管轄恆定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條管理人的指定與更換
第二十三條管理人義務
第二十四條管理人資格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職責
第二十六條管理人須經法院許可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管理人職業道德
第二十八條管理人的報酬與工作人員
第二十九條管理人辭職限制
第四章 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條債務人財產範圍
第三十一條可撤銷的債務人行為之一
第三十二條可撤銷的債務人行為之二
第三十三條無效的債務人行為
第三十四條可追回的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五條出資的追繳
第三十六條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財產的追回
第三十七條清償債務與替代擔保
第三十八條非債務人財產的取回
第三十九條在途標的物的取回
第四十條抵消條件及其限制
第五章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四十一條破產費用的範圍
第四十二條共益債務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清償順序與破產程式終結
第六章 債權申報
第四十四條債權人
第四十五條債權申報期限
第四十六條未到期與附利息債權
第四十七條附條件、附期限與訴訟、仲裁未決
債權
第四十八條不必申報的債權與職工權利
第四十九條債權說明
第五十條連帶債權的申報
第五十一條保證人或其他連帶債務人的債權申報
第五十二條連帶債務人數人的債權申報
第五十三條解除契約後的債權申報
第五十四條受託人的債權申報
第五十五條票據付款人的債權申報
第五十六條補充申報;未申報
第五十七條債權表保存
第五十八條債權表的核查及異議
第七章 債權人會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九條債權人的表決權;職工和工會代表的發表意見權
第六十條債權人會議主席
第六十一條債權人會議職權
第六十二條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召開
第六十三條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提前通知
第六十四條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第六十五條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表決未通過事項
第六十六條對裁定不服的複議
第二節 債權人委員會
第六十七條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
第六十八條債權人委員會職權
第六十九條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的行為
第八章 重整
第一節 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第七十條重整申請人
第七十一條對重整申請的審查與公告
第七十二條重整期間
第七十三條債務人自行管理事務
第七十四條聘任債務人的經管人員負責營業
第七十五條擔保權的暫停行使及恢復
第七十六條按約定取回債務人合法占有的財產
第七十七條重整期間對相關人員的限制
第七十八條終止重整並宣告破產的情形
第二節 重整計畫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條提交重整計畫草案的期限與不提交的後果
第八十條債務人可製作重整計畫草案
第八十一條重整計畫草案的內容
第八十二條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畫草案的分組表決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產清算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