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破產法解讀與適用

新企業破產法解讀與適用

《新企業破產法解讀與適用》是2006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破產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一個必然的經濟現象,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產物。一個健全、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應當具備一個有機運行的市場主體法律機制、市場運行法律機制和市場退出法律機制。而規範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從而啟動破產和解、破產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程式來處理債權、債務關係的破產法律規範則構成了市場退出法律機制的核心和關鍵。破產法律規範包括實體規範和程式規範,前者如破產(或者重整)原因、破產財產的範圍、管理人的職權、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破產財產的分配等;後者如破產申請的提出和受理、破產宣告、債權申報、破產程式的中止和終結等。

基本介紹

  • 書名:新企業破產法實務書系
  • 頁數:429頁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裝幀:平裝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目錄,

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第1版 (2006年10月1日)
叢書名: 新企業破產法實務書系
平裝: 429頁
開本: 32開
ISBN: 7802265339
條形碼: 9787802265332
尺寸: 20.6 x 14.6 x 1.8 cm
重量: 581 g

內容簡介

我國早在1986年就通過了《企業破產法(試行)》,但是基於當時社會經濟狀況的局限,該法僅僅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為彌補其不足,1991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規定了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業法人的破產還債程式;最高人民法院也分別於1991年、2002年相繼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兩個司法解釋。上述兩部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於規範我國企業的破產行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國有企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企業的重組、聯合、併購漸多,破產案件也越來越多;企業的破產,特別是一些國有大型企業的破產影響廣泛,迫切需要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予以規範。然而,舊的企業破產法早已“時過境遷”,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原企業破產立法的一些規定(如關於破產原因的規定)不利於對於所有破產主體的平等保護,也與我國不斷完善的市場經濟的要求相違背;第二,原企業破產立法對破產程式的規定比較原則,難於操作,並缺少重整等企業挽救程式和切實保護債務人財產、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證程式正常進行的其他相關制度。此外,人民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的過程中也積累了許多實踐經驗,有的需要上升為法律。因此,制定一部統一、完善的企業破產法已經成為必然。新企業破產法正是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
2006年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以高票表決通過了新的企業破產法。這一歷時10年起草完成的草案,在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年三次審議、修改後,終於成為法律。此前於1986年制定的僅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將於2007年6月1日新法施行時廢止。新法通過後,吳邦國委員長發表重要講話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優勝劣汰是市場法則。這次會議通過的企業破產法確立了企業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規範了企業破產程式,對於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由此可見,新企業破產法的出台是我國市場經濟逐步走向成熟的標誌,也是深化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改革以及與已開發國家經濟接軌的必需。

目錄

企業破產法難解問題速查
第一章總則
一、破產法的立法目的
二、破產法的適用範圍
三、破產原因
四、破產案件的管轄
五、破產程式的法律依據
六、破產法的地域效力
七、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遵循的原則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一節申請
一、破產申請主體
二、破產申請的提出
三、破產申請的撤回
第二節受理
一、破產申請的受理
二、破產申請受理後的效力
第三章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產生方式
二、管理人的任職條件
三、管理人的運作機制
四、管理人的監督機制
第四章債務人財產
一、債務人財產的概念和範圍
二、破產程式前行為的撤銷
三、破產程式前行為的無效
四、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追回
五、管理人對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取回
六、破產取回權
七、破產抵銷權
第五章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一、破產費用的概念和範圍
二、共益債務的概念和範圍
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第六章債權申報
第一節債權申報概述
一、債權申報的概念及其效力
二、債權申報的種類和方式
三、債權申報的期限
第二節債權申報的確認
一、管理人對於債權申報的審查
二、債權人會議對於債權申報的調查
第三節法院對於債權申報的確認
第七章債權人會議
第一節債權人會議的一般規定
一、債權人會議的概念及性質
二、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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