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信息
出版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第1版 (2006年10月1日)
叢書名: 新企業破產法實務書系
開本: 32開
ISBN: 7802265339
條形碼: 9787802265332
尺寸: 20.6 x 14.6 x 1.8 cm
重量: 581 g
內容簡介
我國早在1986年就通過了《企業破產法(試行)》,但是基於當時社會經濟狀況的局限,該法僅僅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為彌補其不足,1991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規定了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業法人的破產還債程式;最高人民法院也分別於1991年、2002年相繼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兩個司法解釋。上述兩部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於規範我國企業的破產行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國有企業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企業的重組、聯合、併購漸多,破產案件也越來越多;企業的破產,特別是一些國有大型企業的破產影響廣泛,迫切需要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予以規範。然而,舊的企業破產法早已“時過境遷”,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原企業破產立法的一些規定(如關於破產原因的規定)不利於對於所有破產主體的平等保護,也與我國不斷完善的市場經濟的要求相違背;第二,原企業破產立法對破產程式的規定比較原則,難於操作,並缺少重整等企業挽救程式和切實保護債務人財產、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證程式正常進行的其他相關制度。此外,人民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的過程中也積累了許多實踐經驗,有的需要上升為法律。因此,制定一部統一、完善的企業破產法已經成為必然。新企業破產法正是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
2006年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以高票表決通過了新的企業破產法。這一歷時10年起草完成的草案,在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年三次審議、修改後,終於成為法律。此前於1986年制定的僅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將於2007年6月1日新法施行時廢止。新法通過後,吳邦國委員長發表重要講話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優勝劣汰是市場法則。這次會議通過的企業破產法確立了企業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規範了企業破產程式,對於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由此可見,新企業破產法的出台是我國市場經濟逐步走向成熟的標誌,也是深化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改革以及與已開發國家經濟接軌的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