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抵銷契約的效力:消滅當事人之間同等數額之內的契約關係。
要件
抵銷的要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2、雙方互付的債務,必須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
3、必須是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
4、必須是非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
效力
抵銷的效力主要表現在:
1、雙方當事人所負債務全部或者部分消滅
當雙方當事人所負債務額相同時,其互負債務消滅。當雙方所負債務額不等時,債務數額小的一方的債務消滅,債務數額大的一方的債務部分消滅,債務人對未消滅的債務部分仍負清償義務。在合意抵銷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抵銷的效力作出約定。
2、抵銷具有溯及效力
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抵銷的
溯及力。通常認為,抵銷具有溯及力,抵銷的溯及力表現為:其一,自得為抵銷時就消滅的債務,不再發生利息債務;其二,自得為抵銷時起,不再發生遲延責任;其三,得抵銷的情形發生後,就一方當事人所發生的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責任,因抵銷的溯及力而歸於消滅。
抵銷為處分債權的行為,故抵銷人應有行為能力,並需要對債權有處分權。抵銷應由抵消權人以意思表示向被動債權人為之,該抵消的通知到達被動債權人處分處發生效力(《契約法》第99條第2款中段)。該被動債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自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處時發生效力。
抵銷使雙方債權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從自動債權方面看,不能超過自己的債權額獲得滿足;從被動債權方面看,也僅於對方的債權額時,前者僅消滅一部分債權額,殘存的債權仍然存續;後者則全部消滅。
抵銷為
民事行為,而民事行為的效力原則上不
溯及既往,但因當事人在雙方債權具備抵銷要件時往往認為可隨時抵消,於是常常怠於為抵銷的意思表示。所以,僅抵銷的意思表示向將來發生效力,就容易產生不公平的結果。如果令抵銷的意思表示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發生效力,即相互間的債權溯及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結果就比較公平。所以,應當確立這樣的規則,抵銷使雙方債權溯及得為抵銷時消滅。所謂得為抵銷時,是指抵銷權發生之時。如果雙方債權的抵消權發生之時不同,則應以抵銷人的抵銷權發生時為標準。被抵銷人嗣後縱為抵銷的意思表示,也不得溯及其抵銷權發生時產生抵消效力。因為其抵銷權已依對方的抵銷意思表示歸於消滅。至於
溯及力的內容,包括雙方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權利,均從得為抵銷時消滅;雙方債券的利息
債權,均從得為抵銷時消滅;給付延遲、受領延遲、違約金、損害賠償等,均從得為抵銷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