級紀抵銷官制名。清制,官員受到降級或罰俸處分時,可以用本人所得加級及紀錄相抵銷。所
官制名。清制,官員受到降級或罰俸處分時,可以用本人所得加級及紀錄相抵銷。所加之一級可抵銷其所降之一級,軍功所得加一級可抵銷降二級;有紀錄可抵銷其罰俸,紀錄一次可抵銷罰俸六月,軍功紀錄一次可抵銷罰俸一年。加一級相當於紀錄四次, 故加一級可抵銷罰俸二年,但國家大典所得覃恩加級及捐獻加級, 不準抵銷。若因大過而實降實罰,則指明不準以級紀抵銷。參見“加級”及“紀錄”。
級紀抵銷官制名。清制,官員受到降級或罰俸處分時,可以用本人所得加級及紀錄相抵銷。所